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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众一心:理直气壮地向共产党及其政府索赔

 2003-03-13 13:3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土地问题

人们常常把土地比喻为人类的母亲,因为“土地是各种物质福利之源。土地给我们一切日常用度,也给我们一切价值基础,无论那是食物、衣物、燃料、屋料、金属,还是宝石。我们生活在土地上,而且最后回到土地:当我们故去之后,身体或骨灰。”马克思曾引用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佩地的一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用以说明土地对人类的极端重要性。在法治社会里,谁拥有了土地,谁就拥有了财富。然而,在中国大陆,公民合法的土地财产却成了共产党及其政府掠夺的对象。

财富是人类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人类通过不断地创造财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提升。公民对其财产的合理追求是社会进步的一种现实动力,依法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就是持久地、充分地保护这种社会进步动力,使公民对社会现实和未来充满信心。

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数千年来,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土地的重要性尤其突出。人们除了追求人类生存所必需的房屋和土地之外,更把追求财富的目光集中在能够产生财富的农业用地之上。随着时间的推移,一部分人拥有了大量的土地,而多数人却只拥有较少的土地。在落后的政治制度下,社会公正无从体现,社会矛盾日益加剧。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发出了“耕者有其田”的号召。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认识到农民问题、土地问题在中国社会变革中的重要地位。为了取得农民的支持和拥护,中国共产党以阶级斗争理论作为指导思想,打出了“反剥削、反压迫”的旗号,采用暴力手段开展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胜利之后,中共发布土地法大纲,着手实施土地改革,把地主的土地分给缺地少地的农民,而地主、富农家庭则被“扫地出门”,他们只能分坏地、住破房,成了被专政的对象。分得了土地的农民积极参军参战,用鲜血和生命支持共产党取得了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贫下中农所分得了土地,连同广大农民自己原来所拥有的土地得到中央政府的确认,取得了土地证。同时,大多数城乡人民各自所拥有的宅基地,也拿到了土地证。

一九五三年以后,中共中央在中国大陆大力推行“互助合作化”运动,广大农民不得不把土地、牲畜、农具入股,加入了合作社。而一九五八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使农民手中的、由政府发给的、标志着所有权的“土地证”从此变成了一张废纸!农民的土地,就像工商业者(资本家)在“公私合营”运动中失去财产一样,实际上是被政府剥夺了。广大农民变成彻底的“无产者”,变成了没有任何自由、为共产党扛活的长工!

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中国共产党所进行的“社会主义试验”是不成功的,而六、七十年代所进行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对国家和人民而言,更是一场浩劫!“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在广大农民的强烈要求下,中共不得不答应了农民的要求,实施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了种地的自主权。然而,土地的所有权却始终没有还给农民!

由中国共产党一手操纵所制定的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土地财产权被虚拟地划分给 “农民集体”。而 “农民集体”只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并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不能具体行使对土地有效监督和管理,从此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虚置。

由于共产党及其政府以“法律”形式严禁土地所有权自由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使农村集体土地完全成为无法用价格来衡量的“虚拟财产”。农村集体土地所有人--“农民集体”只不过是法律上象征意义的所有者,并不能将其所有的土地衡量确定为具体的财产,更不能进行社会财产交换。土地交易权完全由政府垄断,政府通过行政审批征用土地,其实质是政府强制性地再次把公民的土地“充公、没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终处分权实际上由共产党及其政府来掌握和控制。只有共产党及其政府可以改变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归属,并且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具有强制性:是否处分、怎样处分、怎样补偿都只能服从“国家意志”,“国家”征用土地的补贴是由政府确定的,不能真实地体现土地价值,是一种强制性的非市场价格,是非地租的不等价补偿。在我国土地权属关系转让上,根本上就不存在土地所有人的意志表达,也从不尊重土地所有人的合理诉求。共产党及其政府不是作为所有者这样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其它土地所有权人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而是凌驾于一切其他所有权的之上仲裁者,并且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利。共产党及其政府在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和使用权的转让上所进行的限制,已经离开了法律意义的财产所有权基本权能的范围。

在共产党及其政府看来,土地增值与农民的合法权益无关,因为这些增值是在土地转为国有以后才发生的。既然是国家征用,就不存在土地的市场价格问题,而仅仅是一个对农民的生计补偿。补偿的规定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生存环境来制定的。其中包括货币补偿和就业补偿两个方面。货币补偿相当于三年至五年平均粮食产量的价值,而就业补偿就是在城市国有或集体企业中给出一定数量的铁饭碗就业指标。但是,在改革以后,经济环境已经发生的实质性变化,城市的铁饭碗已经成为历史,使原来的就业补偿完全失去意义。结果,对农民的所谓补偿,仅剩下几年的粮食产值,根本无法解决农民的生计问题,彻底断掉了农民祖祖辈辈的生存权。土地一经国家“征用”,便身价倍增。目前北京的城郊耕地价格一般都在几十万元一亩,而一亩土地种十年的粮食,其产值充其量也不会超过三万元。有限补偿中的大部分在村集体的名义下被基层权贵们瓜分。而土地开发过程中,土地的市值飚升数十倍甚至百倍,这飚升的市值却要“归公”。实际上,农用地由民用转为公用之时,集体所有权便转化为基层权贵的实际支配权,土地流转收益的大头都落入各级政府及少数权贵的手中。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根子,更是他们最主要的财产。由于土地被征用,农民原有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永久性“丧失”,从而剥夺了农民在自己所有土地上按照时代的发展需要进行自我发展的“权利”。用一个农民几万元的补偿费用就买断了他们祖祖辈辈赖以为生的土地实际上是剥夺了农民的“生存权”。因为作为“财富之母”,土地的价值是不能用这点补偿费来衡量的!正是共产党及其政府所制定的极不公正的错误决定,造成数千万拆迁、移民群众由于迁居地点的恶劣条件再加上年龄、身体状况、受教育程度、劳动技能等种种原因而难以谋生。
从1979年到1997年,共产党及其政府从农村拿走2亿7千万亩土地,用于城区扩容、修路、建工厂和开发区,这笔土地以极低的价格从农民手中“买”走,中间被国家汲取了6-10万亿以上的“剪刀差”。近几年来,全国各地从省市到地县直至乡村,越权批地、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开发商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越演越烈,很多地方事实上已是靠出让土地吃饭。北京的圈地运动已发展到北京周边,如某开发区,其大片土地已被北京等地的各路神仙通过各种关系瓜分干净,地价如招标拍卖每亩至少十万元以上,但是通过关系每亩只要4万元,几千亩地不能一下子出让,就化整为零分几次办。这种大家发财的好事却与世世代代生活在这里、辛勤劳作的农民毫无关系!

尤其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对公民生活资料的公开掠夺!中国共产党在上一世纪五十年代强制推行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时,打出的依据是: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原理,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化。由于从马克思、列宁的理论里实在找不出对公民生活资料“共产”的任何理由,在很长时间内,公民的财产虽然往往被随意剥夺,却还不敢通过立法形式对公民财产进行掠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即使在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中,1975年制定的宪法也没有规定公民的宅基地收归国有。然而,就在打倒“四人帮”之后,共产党及其政府对文化大革命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严重问题,不进行彻底清算,反倒通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1982年),在人民群众不知晓的情况下公然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从此,大多数城乡居民合法拥有的居住院落的土地所有权,一夜之间被公有化,公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从此也成了被掠夺的对象,广大老百姓从此开始遭受了一场劫难。这一“法律条款”即不尊重历史,也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完全是非法的恶法;这一行径完全是强奸民意的恶行。

由于建设和土地开发,原住民不得不被迫搬迁,彻底打乱了他们平静、和谐的生活,并且面临着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很多生活难题。因此,对所有被拆迁的居民进行补偿是理所当然的。对被拆迁居民所拥有的房屋、土地进行财产补偿更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依照国际惯例,对搬迁居民不仅要提供住房,还必须安排好他们的工作与生活;对搬迁移民的安置补偿不仅要给足额的现金,还必须坚持“以土地补偿土地”的基本原则,所有工作必须做到“充分、及时、有效”,使移民的生活问题得到比较圆满地解决,并为他们长期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这种作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然而,在中国大陆,几十年来,特别是近十几年来,在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支持、纵容下,贪官污吏、不法奸商、黑恶势力明目张胆地以“土地是国家的”,“国家要对土地重新安排”为由,打出各种旗号“国家建设”、“规划要求”、“危房改造”、“城镇建设”、“申办奥运”…, 或者不给钱,或者以普通人难以想象的低价,通过拆迁掠夺老百姓的土地!

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及其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剥夺农民的耕地和公民的土地,这是在中国大陆实现暴富最主要的途径。土地的价格按容积率和建筑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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