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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末位淘汰」模糊了「合格」的標準?

 2002-09-25 18:44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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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體報導,為保持教學高質量,培養一流的大學畢業生,從本學期開始,北京大學將對學生實行「末位淘汰」制,具體做法是將各門課程的不及格率控制在1%至10%,杜絕學生在考試中100%的通過率,每年約有2%的人將因為考得不好而被淘汰「出局」。並且,如果出現某門課程學生全部及格的現象,學校將會追究老師的責任。

我擔心這一做法有可能使高等教育歸於無序,使學生陷入恐慌。因為,在並非選拔性的高等教育培養和考試中實行這一辦法,違背了「行為預測可能性」的基本理念。「末位淘汰」源自「優勝劣汰,適者生存」的競爭法則,它的核心內容,就是讓所有參與競爭者通過某種形式的考核或者選拔後,對排名末位或者靠後的予以淘汰。「末位淘汰制」可以保證競爭參與者的積極競爭狀態。


但是,實行「末位淘汰制」的前提,應當是有淘汰的必要性和現實性。也就是說,只有當某一競爭群體中必須有人被淘汰的時候,這一制度才有存在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例如,在高考等選拔性考試中,一個學生很優秀,但如果別人都比他更優秀,他仍然面臨被淘汰的可能。

與選拔性考試完全不同的是,高等教育中的考試不屬於淘汰性競爭,而僅僅是過關性考試。打個比方說,在高考中,如果某人得了99分的好成績,但如果其他所有人都是100分,他仍然會被淘汰;但在非選拔性考試中,只要設定60分的過關標準,即便一個人剛好只有60分,並且其他所有人都超過了他,他仍然應當被認定過關,而不能因為他排名最後而淘汰之。

對課程學習實行「末位淘汰」,可能導致一種結果:對學生而言,不知道自己拿多少分才不至於被淘汰,因為只要自己不是滿分,就有因名落孫山而被淘汰的危險;對老師而言,則失去了衡量學生成績的既定的「合格」標準,因為所有的結果都要在全部學生的成績出來並排名後才能得知,因此預先設定的「合格」標準就失去了意義。

在這裡,我們不妨做一個假設性考察:一場考試下來,如果教師按照原來的改卷標準,恰好發現所有參加考試的學生都在60分以上,那麼,按照學校關於「不能有100%及格率」的死命令,教師必定會提高標準,將原來可以得60分的同學判定為60分以下。荒唐由此而生:理科試題一般都有確定的答案,教師怎麼修改答卷標準呢?如果考文科,教師似乎有辦法,但還有一個問題:教師修改了考試前的既定標準,這就意味著,對學生答卷的標準和要求是不確定的。

談到這裡,有必要提及法治社會一個基本原則---「行為預測可能性」,它的核心含義是,任何人對於自己的行為,都可以在行為前就依據一個已知的標準,確切地知道自己所為將有什麼樣的後果。從法律的規則性講,就是法律應當對人們的行為模式設定一個既定的明確標準---什麼是違法,違法的後果如何,等等。

相反,如果對於人們的行為沒有一個事前的確切標準,像古代社會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測」,人們不知道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而只有在行為後,根據統治者的心情或者其他新的因素,才知道是否違法,那麼人們在做任何事情的時候都會心驚膽顫,因為行為人不知道自己將面臨什麼樣的結果,這是非常恐怖的事情。

雖然考試不及格和行為違法有明顯的差別,但在「預測可能性」方面,實行「末位淘汰制」的考試制度,和「刑不可知」並無二致。

也許,部分學生「60分萬歲」的心理是北大實行「末位淘汰制」的原因,從這點上講,北大的出發點是好的。但問題在於:將學生不求上進的原因歸於60分及格制度本身,而沒有探究學生不求上進的本源。

其實,「60分萬歲」的根本原因在於標準太低,對於一個平時根本不讀書的學生來說,只要在考試前突擊一個星期,即使不作弊也能拿到60分甚至更好的成績。因此,高校只有加強對上課、作業實踐和考試的標準管理,在考試前設定一個只有通過平時認真努力學習才夠得著的60分標準,並且加強對舞弊的查處力度,學生的積極性才能真正調動起來。

在一個科學的標準下,即便所有的學生都恰好只考了60分,也是教育的成功;並且,如果有了一個科學的標準,即便學生排名最後,只要他過了既定的標準,也沒有必要淘汰,因為他已經達到了既定的培養目的,是一個合格者。

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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