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洛陽日報報導,2001年11月中旬,郭太平、楊攀攀等人到南昌路大張量販集體宿舍,以喝酒為名將該量販保安員梁紅都騙出,並將其毆打致傷,當場搶走梁的諾基亞5110型手機及錢包。作案後,郭太平、楊攀攀即被保安總公司抓獲。
洛陽市公安局三科一級警督張發亮明知此2人系搶劫犯罪嫌疑人,卻私自決定由郭太平、楊攀攀向梁紅都賠償金錢了結此事。被告人張發亮收取郭太平200元、楊攀攀500元後,即將兩人放回,而沒有將二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收楊攀攀500元錢,張發亮私自扣留,佔為己有。
洛陽市公安局三科一級警督張發亮明知此2人系搶劫犯罪嫌疑人,卻私自決定由郭太平、楊攀攀向梁紅都賠償金錢了結此事。被告人張發亮收取郭太平200元、楊攀攀500元後,即將兩人放回,而沒有將二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所收楊攀攀500元錢,張發亮私自扣留,佔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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