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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戰速決新娘過門 涉臺婚姻中女子多有遺憾

 2002-07-03 05:0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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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臺灣當局開放民眾赴大陸探親以來,我省居民與臺灣居民結婚登記數量逐年增多。據瞭解,我省自1997年起,每年辦理涉臺結婚登記都在1000對以上。去年全省辦理涉臺婚姻登記1500多對,佔全國同類婚姻登記的5%。1990年至2001年,全省共辦理涉臺結婚登記近萬對。梅州市是我省涉臺婚姻最多的地區,該市去年辦理涉臺婚姻登記700多對,佔全省同類婚姻登記總數的46%。

  涉臺婚姻層次較低

  據有關部門反映,我省的涉臺婚姻質量不高。主要原因在於:
                 
  相互認識時間短,草率結婚的現象比較普遍。海峽兩岸目前尚未實行「三通」,前來大陸尋找配偶的台胞,大多隻停留5-7天時間,這個客觀因素決定他們擇偶的方式是「速戰速決」。大多數通過媒人介紹後,看相片、電話聯繫,如無意見,媒人即叫臺灣人帶齊證件前來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實際上,雙方從見面到前往辦理結婚登記只有幾天的時間;有些人雖然沒有領到結婚證,但也同居了。
                 
  臺灣男子素質不高。涉臺婚姻中的臺灣居民大多是男性,他們當中大多是年齡大、在臺生活條件屬中下的居民,且因在臺結婚有困難或為在大陸投資經商而在大陸擇偶。據瞭解,來大陸擇偶的男性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無業多。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問話時,他們都說有較穩定的職業,每月可收入多少萬台幣。但從大陸公安部發給他們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上,「職業」一欄大多填寫著「無業者」,許多「無業者」是自耕農。二是勞工階層多。從事婚姻登記的工作人員反映說,從他們的雙手看,手繭厚厚的,衣著十分隨便,使人一看就知道是從事繁重體力勞動者。三是經濟收入不高。一位大陸婚姻當事人說,她嫁到臺灣才知道,他們的生活還不及我們農村家庭條件好。
                 
  專家認為,男女婚姻年齡相差10歲以上屬婚齡懸殊,這會影響婚姻質量。10年前,臺灣居民來大陸結婚大多數是老兵或60歲以上離婚、喪偶的男性,我省居民則大多數是年輕女性,其中男女相差20歲以上的佔80%。近年來這種現象已有改變,但男女相差20歲以上的仍佔約20%。

  重婚騙婚時有發生
                 
  據悉,在涉臺婚姻中,重婚、騙婚等現象時而發生。重婚的基本上都是臺灣居民,騙婚的既有臺灣居民,也有大陸居民:
                 
  由於臺灣方面出證簡單,容易被篡改和偽造,臺灣有人在證件上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1994年8月,曾女士與臺灣桃園縣人鐘某辦理結婚登記後,她反映鐘某在臺灣還有配偶。婚姻登記工作人員通過調查並仔細查閱鐘某的證件,發現鐘某的單身證件是經過篡改和偽造的,調查後及時取消了這一違法婚姻。
                 
  因涉臺婚姻的政策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別有用心的臺灣居民就鑽法律空子,拿著合法的證件回大陸重婚。臺灣苗栗縣胡某1998年7月與劉女士在西安市辦理婚姻登記後,2001年又持單身證明與我省某市黃女士辦理婚姻登記。從胡某在我省某市辦理婚姻登記時出具的單身證件看,當事人證件真實齊全。造成重婚的主要原因,是臺灣公證機關重複出證。民政部門發現後及時取消了這一婚姻。
                 
  臺灣一些不法份子還試圖利用涉臺婚姻騙取大陸女子到臺灣賣淫。一次,一位婚姻當事人向某市民政部門投訴說,她與臺灣人辦理結婚登記後,男方一直不肯同居。在一次酒後,對方吐露了真言:「我們不是真的夫妻,是假婚。」男的說,經紀人規定他們假結婚辦理婚姻登記後不能同居,然後把女方騙到臺灣賣淫。女的聽後不寒而慄,拒絕媒人辦理去臺灣探親的手續,並及時向法院申請離婚。

  臺灣單身證明漏洞多
                 
  據從事婚姻登記人員反映,由於海峽兩岸政治制度和社會制度不同,涉臺婚姻存在的問題未能得到及時溝通和解決。問題主要表現在:
                 
  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單身證件漏洞較多,大陸公證機關不予辦理單身公證證明。
                 
  單身證件是當事人婚姻狀況的重要憑證,也是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主要依據。公證機關給婚姻當事人出具的單身證件應當只能出具一份。但臺灣的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一次性取得多份單身證件,登記人員無法查實其單身的真實情況。
                 
  臺灣出具的單身證件中,也沒有標明婚姻當事人的姓名和證件發往地。這樣,就容易造成同一人持單身證件在大陸A市辦理婚姻登記後,又可以在B市辦理結婚登記。

  專家建議:盡快實現婚姻登記聯網
                 
  針對涉臺婚姻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我省涉外婚姻專家、省民政廳基層政權和社會管理處負責人陳婉玲提出以下建議:
                 
  (一)為各涉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臺灣地區有關婚姻公證、認證、出證、辦理婚姻登記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規。如臺灣同胞來大陸辦理結婚登記,其公證機關一共為當事人出具了多少份單身證明;臺灣公證機關出具單身證明後如何跟蹤管理;大陸一方到臺灣辦理結婚須提供什麼樣的證件、證明等。
                 
  (二)盡快實現全國涉臺婚姻登記電腦聯網,收錄有關人員的婚姻檔案,以規範婚姻管理,使涉臺婚姻工作日臻完善。
                 
  (三)對涉臺婚姻登記中法規不完善的地方進行修改補充,以進一步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應將雙方婚姻當事人的身份證複印件存檔,防止有人弄虛作假。(五)加強對涉臺婚姻登記法律的宣傳。公開地、實事求是地向群眾宣傳臺灣的經濟和生活現狀,涉臺婚姻的政策法規、辦理婚姻登記程序等,以增加涉臺婚姻的透明度,減少違法婚姻的發生。

  特別提醒:大陸當事人赴臺遇兩難
                 
  一、涉臺婚姻經紀人牟利不擇手段。在涉臺婚姻最多的梅州市,出現了一些專門從事涉臺婚姻諮詢、婚姻介紹、代理承辦婚姻狀況證明、引導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婚前體檢、辦理涉臺婚姻公證、赴臺探親等事務的經紀人。據瞭解,當地婚姻介紹經紀人每成功操辦一宗涉臺婚姻,可獲得台幣25萬至30萬元。由於收費太高,且有的搞詐騙,所以當地群眾貶多於褒。
                 
  二、涉臺婚姻大陸當事人有「兩難」:
                 
  赴臺團聚難。目前臺灣當局對祖國大陸涉臺婚姻當事人赴臺探親、定居等制定了諸多限制,規定臺灣民眾的大陸配偶結婚滿2年或者已經生育子女的,才可申請赴臺定居,全國每年只有6000個名額;結婚滿2年,在臺居住累計時間超過1年的,才能辦理在臺居留;大陸配偶可申請赴臺探親,如結婚不滿2年的,一年只能去1次,最長6個月,結婚已滿2年的,一年可去2次,一次最長6個月,但期間必須出境一次。上述規定,使涉臺家庭夫妻聚少離多。
                 
  在臺就業難。據瞭解,按照臺灣當局的規定,大陸居民在沒有取得居留權前,沒有就業資格,無法享受醫療保健;就算在臺定居,由於臺灣當局不承認大陸學歷,加上兩岸經濟、社會存在較大差異,很難就業。因此,大部分赴臺人員經濟上無法獨立,處於弱勢地位,並常常受到歧視。因此,大陸新郎選擇在臺定居的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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