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在人民幣法院主持下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雙方在人民幣法院執行庭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如果不是親眼所見,記者怎麼也不相信眼前這份判決書竟出自深圳某法院。
  
  昨天上午,記者在廣東省正翰律師事務所採訪該所劉子龍律師時,在劉律師提供的一份民事判決書上,猛然發現該判決書第三頁中間部分凸現「……雙方在人民幣法院執行庭主持下,經過平等協商……」字樣,一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繼而忍俊不禁,隨後又陷入深思:堂堂法院怎麼會出現這樣的錯誤?!
  
  在該判決書的最後一頁,記者看到成文的時間是2001年11月26日,落款處有審判長、審判員及校對人的印字,同時加蓋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紅印及該法院的騎縫章。
  
  據記者事後瞭解,主審法官或合議庭成員及書記員需對判決書內容的準確性負有責任。審判機關如發現判決書中有文字或數字的差錯,應及時下發糾正裁定書。但劉律師向記者表示,至今他還未收到此類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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