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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紅女歌星也去賣身?十年賣藝不如一夜賣身

 2001-10-23 03:11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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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紅女歌星也去賣身?若是空口無憑,恐怕沒人會相信。

據披露,遠華走私頭子賴昌星的侄子賴文峰曾與廣州一久負盛名的甜妹歌星簽下了3年的「承包」契約,於是甜妹在紅得發紫的時候宣布退出歌壇,並獲得了價值200多萬元的「保時捷」豪華跑車一輛和高檔別墅一處。不想3年合同未滿,遠華案發,甜妹只好復出,人們又從螢屏上看到她嗲聲嗲氣地唱那海誓山盟、情意綿綿的甜歌了。

真是「有錢能使鬼推磨」。想想那些明星,平日裡一副多麼高貴的形象,可憐追星族們想見她們一面都是難事,可賴老闆竟把女明星包了起來!在新聞界混跡多年、也算見過點世面的我,仍不禁有些吃驚。

但轉念一想,這也不足為奇。從賣藝到賣身,是自古以來色藝雙絕的名妓們所走的大同小異的人生之路。幾百萬呀,唱歌唱到人老珠黃也未必能賺這個數。十年賣藝,不如一夜賣身。這個賬,甜歌星是算清了。

一算起經濟賬,我猛然間注意到,如今的名妓已不是昔日的名妓所能同日而語,畢竟是市場經濟時代了,君不見,今日名妓的觀念大大進步了嗎?

此話怎講?且聽我細細道來---

今日名妓有了強烈的市場經濟意識。甜歌星簽下了合同即是明證。誰聽說古代名妓簽過賣身合同?李師師、柳如是、賽金花好像都沒有。市場經濟了,做交易就是做交易,不必再打著愛情的幌子;既然做長期交易,訂個合同是必要的,只有這樣,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才能得到可靠的保障。甜歌星有此意識,想必是因為此前簽過很多演出合同的緣故吧。

甜歌星簽下的合同是「雙贏」的。古時的名妓賣身於一個男人,常常是以托付終身的形式,這樣做對雙方都不是最佳選擇。一方面,名妓最想要的是錢,而不是買她的人,雖然賺錢多多,但因此失去了一生的自由,這對於慣於風月的女人來說就像是被囚禁;另一方面,買家需要的是名妓的青春,年老失色的後半生不僅不需要,甚至是累贅,花太多的錢買斷名妓終身太不經濟。甜歌星的3年期合同完全解決了這個問題。賴文峰花較少的錢(如果包終身花的錢會更多),得到了最青春的甜歌星,而甜歌星得到了較多的錢又可以在3年後重獲人身自由---各取所需,互利互惠。從經濟學的角度講,這肯定是一種最合理的交易方式。

令人惋惜的是,甜歌星簽下的合同未能最後履行,因為跑車和別墅都被專案組沒收了。這屬於「不可抗力」造成的,是沒有辦法的事。不過也沒關係,只要能把羞恥拋諸腦後,加之強烈的市場經濟意識,不愁生意做不成。好在甜歌星還不算老,只浪費了不到3年時光嘛!我相信還會有很多大老闆對她有興趣。可恨那篇報導隱去了芳名,大約是精明的上海人不願做免費廣告吧。不過明星效應不可限量,只要告諸天下,甜歌星要簽的合同還不像給歌迷簽名一樣應接不暇?只是現在的法律不允許公開賣淫,這倒是個難題。

時代在進步,名妓也在進步。甜歌星的賣身合同標誌著名妓也是順應潮流、與時俱進的。僅此一舉,甜歌星也足以載入中國名妓史冊了。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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