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台强声请北院查封资产 魏德圣:算公平正义吗?(图片来源:中央社)
曾出资替导演魏德圣拍电影的中影董事长郭台强指控魏德圣欠款4500万,持本票向北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魏德圣今天表示郭台强应出面回应布局过程,“这算公平正义吗?”
中影、鑫鸿国际投资董事长郭台强曾出资替魏德圣拍摄《赛德克.巴莱》,他指控魏德圣欠款新台币4500万未还,持本票向北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魏德圣否认双方有债务关系,二度抗告均被驳回,北院已于7日发出查封命令。
魏德圣的果子电影今天发声明表示,希望郭台强出面说明是如何布局,从只投资电影《赛德克.巴莱》一半资金变成获得所有版权,票房营收也没有分过帐,而果子电影变成欠下没有汇款纪录的新台币4500万元。
果子电影指出,相信郭台强公司的回应会是“让证据说话,让司法解决…”但证据都是郭台强公司设计的,司法上只看证据判决而非判断证据取得的动机与公正性,“这种司法判定,我们根本无能为力。所以我们还是认为郭董应该直接回应,换让社会大众来判断是非;而不是用庞大的律师团、会计团来千扰司法正义。”
果子电影表示,或许有人以看笑话方式看待事件,魏德圣团队承认当时不够聪明又太信任郭台强才会被设计,“那郭董刻意夺取权利就应该吗?为什么不是恶人受罚?而是好人要受罪…这算公平正义吗?为什么一家这么大的企业集团,要做这么恶劣的事情,来毁掉一间那幺小的公司、一个只想专心拍好电影的导演?请也不要再说在商言商,商人本来就是这样…坏人就是坏人,坏人做坏事就该被制裁。”
果子电影表示,MeToo受害者明知道法律过了追诉期无法制裁加害者,仍愿意冒风险指控,是希望台湾还有公平正义,恶人能被谴责,“坏人不能因为做了好事就不叫坏人,坏人要停止做坏事,才能被慢慢接受变好人……所以接下来应该换郭董说话。”
郭台强控魏德圣未清偿4500万元本票 声请执行获准北院发查封命令
中影董事长郭台强(左)不满导演魏德圣(右)及果子电影未支付4500万元,持本票向北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图片来源:中央社)
中影董事长郭台强不满导演魏德圣及果子电影未支付4500万元,持本票向北院声请强制执行获准;魏德圣否认双方有债务关系,二度抗告均被驳回,北院已于7日发出查封命令。
据了解,台北地方法院发出的查封命令范围包括魏德圣住处与电影公司等不动产,已通知地政单位注记禁止移转,会择期到场查封。此外,针对文化部、世新大学、果子电影、米仓影业支付给魏德圣的薪资及补助款项等所得,法院陆续进行查封程序中。
依据北院裁定书,郭台强名下鑫鸿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持有魏德圣与果子电影于民国110年7月7日共同签发的4500万元本票,于111年11月30日经提示后未获付款,声请准许强制执行。
北院去年底裁定准许强制执行,魏德圣、果子电影提抗告,主张郭台强名下鑫鸿国际的关系企业即中影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就电影“赛德克巴莱”制作案,于100年5月2日签订买卖契约书,约定由中影给付果子电影新台币4亿多元,作为果子电影转让电影部分著作权的对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魏德圣、果子电影主张,长年来“赛德克巴莱”电影收益由中影公司收取,获利颇丰,中影公司趁他拍摄影片忙碌之际,要求他再签发4500万元本票提供担保,当时会签下本票是迫于中影公司帐务要求,请求法院废弃原裁定。
台北地院审查后认为,鑫鸿国际提出的4500万元本票,已具备本票各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规定,为有效本票,因此原审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并无不当。
北院认为,魏德圣、果子电影称无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是争执实体法律关系,不在本案审究范围;此外,魏德圣、果子电影称鑫鸿国际未提示付款,应就此负举证责任,因此于今年3月28日驳回抗告。
魏德圣、果子电影不服,提起再抗告,北院认为原审裁定无不当,且魏德圣、果子电影仅重述抗告意旨,未具体指明原裁定错误或不当之处,因此于今年5月2日驳回抗告。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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