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高院法官张慧玲宣布裁定邹幸彤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图为邹幸彤(前排中)参与2020年六四集会。(摄影:庞大卫/看中国)
【看中国2022年12月14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2021年香港警方以疫情为由禁止市民到维园悼念六四。时任支联会副主席邹幸彤在社交媒体和报章撰文谈及六四,被指控煽惑市民前往维园参与未经批准集结,今年初被判囚15个月,及后邹幸彤上诉。14日,高院法官张慧玲宣布裁定邹定罪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判词指出,证供显示警方没有认真主动考虑可行的防疫措施,便决定禁止集会,不符《公安条例》规定;而且邹在文章中呼吁他人参与集会,也不属违法。律政司表示会研究判词及考虑上诉至终审法院。
案情指,2021年4月27日,支联会通知警方将于2021年6月4日晚上于维多利亚公园举行集会,主题为悼念“六四”32周年。2021年5月27日,警方因为新冠状病毒疫情,根据《公安条例》第9条发出《禁止公众集会通知》,禁止支联会于2021年6月4日晚上于维园举行公众集会。支联会旋即上诉,但被上诉委员会驳回。
2021年5月29日,保安局公布警方禁止维园集会,上诉委员会亦维持警方决定,因此该集会属未经批准集结,任何人士不得参与或宣传公布,否则触犯法律。
同日稍后,上诉人(邹幸彤)于个人Facebook专页和Twitter帐户发表题为《烛光无罪 坚守阵地》的帖文;并于六四当日再于《明报》发表题为《烛光承载良知重量 港人执着说出真相》的文章。控方指上诉人以上述涉案文章煽惑他人明知而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因而违法。
辩方反驳指,警方禁止令出于不当政治目的。《公安条例》并没有授权警方以公共卫生为由禁止集会;而且,全面禁止集会不相称地限制言论、集会及示威自由等权利,亦即违宪。基于以上理由,上诉人挑战禁止令的合法性。
此外,上诉人指涉案文章只呼吁市民2021年6月4日当晚仍可在任何地方点起烛光,内容不构成煽惑;又指禁止令只禁止集会,不禁止任何个别人士在维园燃点蜡烛,控方亦未能证明上诉人有犯罪意图。
法官张慧玲指出,案件的重点是依据《公安条例》警方禁止六四集会的决定是否具合法性。如果警方的禁止令不合法,那么邹幸彤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也不属违法。
法官指,《公安条例》第9(4)条指明,如果可施加集会条件而达到相同目的,便不可禁止集会。案例亦指警方须采取合理适当措施,促成集会和平进行。
因此法官认为,在支联会表示愿意遵守警方任何合理要求情况下,警方以公共卫生为由禁止集会,反映警方没有认真主动考虑履行便利集会的主动责任,不符合《公安条例》第9(4)条的要求。
此外,法官指警方曾向卫生署索取专家报告,报告并没有完全反对大型集会,仅是不建议举办涉及不戴口罩进食的大型集会,但维园集会并不属此类别。可见警方并未跟随专家意见。
综合以上,法官认为上诉委员会及原审裁判官皆没有考虑其他防疫措施或条件的可行性,律政司亦未能确立禁止令的合法性,裁定邹挑战警方禁止令成功。
对于邹的文章和帖文是否构成“煽惑”,法官由于禁止令的合法性未被确定,即使邹呼吁他人到维园集会,亦不属犯法,因此裁定上诉得直,撤销定罪及刑罚。
邹幸彤对裁判结果感到意外,表示“估唔到㖞!”(意想不到喔!)“系圣诞礼物。”(是圣诞礼物。)
不过邹幸彤仍无法获得自由,她因参与2020年六四集会而被判监12个月,此外还身负支联会颠覆国家政权罪等指控。
邹幸彤被控方指为犯罪证供的文章内容节录如下:
“而香港人,以我们31年的烛光,以每次七一游行的汗水,赋予了维园抵抗暴政的象征意义。 ”
“这个真相的避难处,天安门民主运动的继承地,曾经,叫做维园。”
“我们是否要不战而退,主动让出维园这个战场,让政权自此将维园收归国有,变成另一个沉默的天安门广场?让六四的真相再次流亡,不知道还找不找得到下一个歇息之所?”
“我们每退一步,所谓法律的红线只会愈划愈多,退让只是抱薪救火。要断其薪火,唯奋起反抗。”“让政权看见我们抗战的意志,让他们知道民心不可侮,让他们划每条红线,都付上代价。”
“今晚八点,希望见到你的烛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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