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2019年11月12日,警方闯入香港中文大学校园镇压示威学生。(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看中国2021年10月19日讯】编者按:2019年11月11日,因港府迟迟不回应民间的“五大诉求”,示威人士计划将抗争升级,发动“黎明行动”堵塞香港交通要道,以瘫痪交通形式迫使政府回应诉求。香港中文大学地处香港东北要道吐露港公路之上。当日清晨,示威人士在吐露港公路上设置路障,引发大批防暴警察围堵校园,在中大入口处的二号桥上和示威学生爆发激烈冲突。事件中5名中大学生被控参与暴动、蒙面等罪,经审讯后5人被裁定所有控罪罪成。10月19日,法庭宣判5人分别被判囚4年零9个月~4年零11个月。
其中被判刑最重的次被告是现年23岁的符凯晴。案发时她年仅21岁。在给法庭的陈情信中,符凯晴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并不后悔。对于所谓“犯法就系犯法,就系要负责”(犯法就是犯法,犯法就要负责),她认为,权威不代表正确。她又指,已经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只是希望籍此机会表达不满,若法庭认为重判可令她后悔及反省,“悉随尊便”
符凯晴陈情信全文如下:
致法官阁下:
首先表明,我无意以这封求情信来博取法官阁下的怜悯。在还柙期间,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报告时,我坦言对于自己的行为并无后悔,亦没有说话要向法官阁下求情,因为我并不认同法例本身,亦不觉得自己有做错的地方。简单而言,我不认为这是合理的判决。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系犯法,就系要负责”,有些人亦可能认为法庭的裁决证明了示威者的行为是错误的、是徒劳无功的。但我认为,权威并不代表正确。
首先,香港现时的法律并非由人民共同认可,社会并没有空间讨论现行法律合理与否。其次暴动条例的定义本来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权灵活解释和操控。2019年后暴动案件急升,法庭因时而重新诠释暴动定义,令更多行为被列为“法律不认可行为”,从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权得以打压异见者。
极权下的法律只是政权用以规范人民行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个彰显公义的地方。这里只会流于表面地关注社会秩序,并不会着眼社会撕裂的根本原因。
当政治案件的刑罚日益加重,有些被告会选择认罪或向法官求情,以减轻刑期,但或许并不代表他们认同现行法律具有道德正当性。法官阁下可能会指出,若不满阁下裁决,大可以申请上诉。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级的法庭亦不见得会聆听异见者的声音。我只是希望借此机会表达我的不满。如果法庭听毕本人以上的言论,认为可用重判形式令本人从而后悔及反省,那便悉随尊便。
符凯晴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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