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郑:《防贿条例》不适用特首(图)


林郑参选时承诺修订《防止贿赂条例》,使之亦适用于特首。昨日林郑断言道“一定走数”,并指法例会削弱住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图片来源:Getty Images)

【看中国2021年7月16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怀橘综合报导)昨日(15日),香港特首林郑月娥到立法会出席行政长官答问会,有议员问及林郑参选时承诺修订《防止贿赂条例》,使之亦适用于特首。林郑断言道:“一定走数”,并指法例会削弱住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也不希望未来的特首再提出修订《防止贿赂条例》。时事评论人桑普直斥,一件引以为丑的事情都可以被林郑讲到如此理直气壮,义正词严,“人到无求胆自大”。

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订明,“任何订明人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犯罪”;至于第 8 条订明,“任何人经任何政府部门、办事处或机构与政府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雇于该政府部门、办事处或机构的订明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任何人与其他公共机构进行任何事务往来时,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向受雇于该公共机构的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即属犯罪”。

2017年林郑月娥在参选时做出承诺,将修订《防止贿赂条例》,将第3条及第8条适用范围涵盖至特首,惟至今仍没有兑现。 立法会议员郑松泰昨日在立法会再次提及此项修订,指做法涉及“宪制定位”,但仍认为港府应该反腐倡廉,而近日爆出的三位首长级高官豪华饭局一事已令特首尴尬,问林郑有何方法,可令港府够维持廉洁风气。

林郑指,连日来她本人、政务司司长及保安局局长已做出多番解释,辩称涉案官员已接受了法律责任(缴交违反限聚令罚款),和法律以外的代价,相信所有官员都会总结经验,“以后一定要更加敏感,更加谨慎”。

至于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第3和第8条,令行政长官亦受到法例约束,林郑直认这是一个走数(做不到)的项目,称自己不会再提出,亦不希望未来的特首提出,“因为这是冲着行政长官的宪制地位”,并宣称“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向中央负责的官员,当然也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代表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某程度上,特首是在行政、立法、司法之上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林郑续称,有翻查国一些回归以来通过的法例,发现部分法例不断削弱行政长官的地位,令到行政长官不能在香港主导一个以行政长官作为主导的宪制体制,令特首不能符合一个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官员之宪制责任。她强调,“因此我今天说得很清楚,我以往其实讲过,但今日我再在议会上去讲,这个项目(修例)一定走数。”不希望未来的特首再修订《防止贿赂条例》相关条文,从而弱化了行政长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

时事评论人桑普表示,既然林郑表示特首向北京负责,而修订法例会削弱特首宪制地位,那为何还要在2017年参选时做出相关承诺?难道在欺骗中央,欺骗港人?桑普又指,林郑的回应反映出她要维护的是独裁政府:“我就是不守信用,有党‘罩住’我,我向中央负责就行了,不需要守这个信用,我今天不会做,明天不会做,未来行政长官也不会做,你们又奈我何”。

桑普希望大家丢掉对林郑的幻想,因为她已明言不会服务港人。他又指,港人可以保持沉默,但不能向独裁政府乞求民主自由,“如果你去乞求,也成为独裁眼中的奴才”。

另外,桑普说,林郑是“人到无求胆自大”,“我就算贪污,你能把我怎样,《防止贿赂条例》不适用于我,我亦不受法律规范”。他批评指,一件引以为丑的事情都可以被林郑讲到如此理直气壮,义正词严;而拥有权力的官员不受法律规管,必然造成贪腐横行,物欲横流。他感叹道,很可惜,香港已沦落至这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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