吓阻大陆抽砂船 立院初审最高7年罚1亿(图)


为吓阻大陆抽砂船非法盗采台湾专属经济海域砂石,昨日中华民国立法院初审通过修正草案,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罚金。资料照。(图片来源:中央社)

【看中国2020年12月24日讯】为吓阻大陆抽砂非法盗采台湾专属经济海域砂石,昨日中华民国立法院初审通过“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未经许可盗采专属经济海域砂石,则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并科1亿元新台币罚金。

据《中央社》报导,近年来大陆抽砂船频繁在台湾专属的经济海域非法盗采砂石,并造成砂石大量流失与海底地形变动,严重破坏了海洋环境及自然生态。

为有效吓阻大陆抽砂的不法行为,立法院内政委员会23日初审通过“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及大陆礁层法第18条修正草案”,增订未经许可,以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方式于中华民国专属经济海域或大陆礁层采取土石的人,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亿元以下罚金。

现行针对没收之犯罪用船舶或其他机械设备,在实务上一般是采取拍卖或变价方式执行,但是由于这些犯罪工具往往吨数巨大,难以保管,又或因非中华民国国籍船舶,欠缺船籍资料而不容易拍卖。

所以,草案也明定,供犯罪用的船舶或者其他机械设备,经判决没收确定,得视个案的情节需要拍卖或变卖,但若没收物有利公务使用,可专案报准无偿留供公用,也可捐做公益及教学使用等其他适当处置。但是若衡酌没收物保管费与价值后,无拍卖或者变价实益,则可以废弃。

此外,内政委员会也通过附带决议,并要求海洋委员会应协调相关部会,于修正草案完成三读后3个月内,研拟设立跨部会海洋资源工作小组,各依主管的相关法令研议执法与回复方案、公开成果作法并提出可行性报告给内政委员会,以确保落实海洋资源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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