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上一生清誉?梁家杰:施觉民对林郑说不(图)


香港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觉民2日辞任,有外媒引述他称请辞原因与《港区国安法》有关。梁家杰指,施之所以辞职,是觉得“我不值得赔上我一生的清誉”(图片来源 : 李明/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9月26日讯】(看中国记者李晴采访报道)香港终审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施觉民(James Spigelman)9月2日辞任,港府9月18日刊宪,公布特首林郑月娥撤销施觉民委任;有外媒引述施觉民称请辞原因与《港区国安法》有关。港府9月19日发稿表示,根据《基本法》第85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梁家杰对此指,施之所以辞职,是觉得“我不值得赔上我一生的清誉”。

来自澳洲的终审法院前非常任法官施觉民由2013年起获委任为香港终审法院院非常任法官,原定2022年任满。其在2016年接受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专访时曾经表示,海外法官接受委任出任香港终院非常任法官,是“充分体现一国两制下的法治”,他跟其他海外法官,十分愿意在这方面献一分力。

虽然港府坚称,《港区国安法》“绝对不会影响香港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制度的畅顺运作,包括终审法院”。仍有大律师为事件感到忧虑,并列举出不寻常之处。香港资深大律师梁家杰在接受《看中国》记者专访时,以英国煤矿中的金丝雀比喻施觉民,指“金丝雀夺笼而出,预示危险而要自保。”他预计,未来其余13只金丝雀也会陆续飞走。并指出港府处理今次事件,在法律上有犯驳之处。

终院内陪审员如“煤矿中的金丝雀”

梁家杰指,香港终审法院成立于1997年7月1日,成立时要加入一些来普通法地区、声名显赫、且在司法界地位一直备受尊崇的大法官来香港终审法院做陪审员。“我们形容这些来自普通法管辖区的大法官是‘煤矿中的金丝雀’Canaries in coal mines”。意指上百年前英国煤矿开采时,煤矿工人带入矿坑中的那个鸟笼子中的金丝雀,一旦里面有易燃、有毒气体泄出,或在煤矿坍塌之前,金丝雀首先会预感到危险而挣扎着夺笼而出。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梁家杰表示,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及《基本法》要取信于跟香港一直有生意来往,来做上市融资及货币交易等的国家,就要令其相信97后,香港司法制度一定要有司法独立和自主,并且是用法律来保障自由、人权,最重要的是,法律可以确保公权力行使,受到限制及有规矩。“这些都是重要的使香港成功的原则及元素,回归到一个行‘马列毛思想’的信奉共产主义宗主国,你怎样确保你的司法系统不变呢?那就要有一些金丝雀在这。”他指,来香港终审法院做非常任法官的“金丝雀”-外籍大法官,个个都是声誉响当当,在法律方面的造诣和修养广受认同和尊重的。

他说,在施觉民大法官辞任前,香港共有14位非常任法官,他们真正扮演着“金丝雀”的角色,但是“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他们感觉到香港有危险,正如100多年以前英国煤矿的矿坑可能会出现崩塌,或有毒气泄漏一样产生危险时而欲夺笼飞走时,他担心其余13只金丝雀也会陆续飞走。

提及另一位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现任的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Robert Reed),也在今年7月发出了最后通牒。梁家杰指,英国长期都派两位大法官来香港任非常任法官,英国首席法官何熙怡女男爵今年早前退休,职位悬空时,韦彦德曾经被问及为何不补上另一个空缺时,韦彦德很技巧的、没有正面答这个问题回答。

“他说:如果香港的司法自主及独立是可以延续及有信心的话,当然英国会再派另一位法官来的。我的解读就是,这是最后的通牒,他觉得好像金丝雀那样,感觉到有问题,所以他迟迟未派另一位法官来香港在终审法院服务。”梁认为,施觉民大法官(曾在澳洲新南威尔斯当过首席法官)的离开,正正预视了危险,因为这是一个历史渊源以及他们的角色。

特首处理事件绕过“第三者”涉嫌违法

梁家杰指,施觉民大法官离任事件极其重要。而港府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有涉嫌触犯《基本法》绕过“第三方”之嫌,促请立法会跟进事件。

据报导,施觉民大法官写给特首的请辞信是在9月2日发出。而之前发生了什么呢?8月31日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提出要修改教科书,指香港从来都没有“三权分立”,其实是行政主导。9月1日,林郑月娥在行会前的记者会上,再次以特首身份确认杨润雄局长此番说话,指“香港是从来没有三权分立,我们只是有三权分工而已”。

梁家杰指,林郑没有胆量去讲,香港有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而且是互不从属,互相监察及制衡。她为什么不敢讲呢?因为《基本法》写得很清楚,特首仍要去立法会接受质询,仍然要接受司法覆核的监督很弹劾,她只能够讲是三权分工,然后是行政主导。梁家杰分析指,三权分立与行政主导没有必然的冲突。

他并分析指,施觉民大法官之所以辞职,是觉得“我不值得赔上我一生的清誉”,他续指“施已经73岁了,一世英明,难道真的丧于香港,跟中共和特区政府做一些助纣为虐的事吗?”他坚信,“不会”

提到港府处理手法,9月2日施觉民辞职,之后的16天港府竟然不发一言,直到9月18日,才用一个政府公告的形式刊宪公布,解除施觉民大法官的职务。施在19日接受了澳洲广播公司记者的访问,该记者在其推特发文,引述了其访问施觉民大法官时他的讲话,他承认辞职跟北京立《港区国安法》有关。

梁指,香港97前,一直实行《普通法》及《衡平法》为成文法律,此为香港唯一的法律来源。但自从今年7.1有了《港区国安法》后,则格外兀突地加了两个法源,其一是《港区国安法》在香港执行时成为一个法源,其二在《港区国安法》第55条所预见的,香港人送中,成为第二个法源。而这个新加的法律来源,终审法院则不可染指。

梁指,《港区国安法》就算在香港执行,由前线警察,执法警察到律政司,决定怎样起诉?上诉?在哪个法庭审等等,有个叫作律政司的国安部,到了法官,有十个八个法官,是由特首委任,专审《国安法》的。这个系统是完全不假外求,是完全绝缘于外间的制度以及规章,这就是第二个法律来源。

他说,林郑处理施觉民大法官离任,有不合法之嫌。9月18日港府宪报讲明了,林郑特首是根据香港法律第一章《释义及通则条例》第42条

解除施觉民大法官的委任的,42条简单一句,意指:“如果一个人他有权去委任”、“另一个人一些公职”、“或者委任一个公家的组织的话”、“那这个委任的人”、“他自然就会有权去解除”、“或者重新委任这些”、“被委任的人和组织”就是这么简单而已,所以特首的想法就是说:“我是委任施觉民大法官的”、“我自然可以解除他的职务”,所以她就简单根据这个42条这件事是香港回归23年以来从没试过的,这次是第一次,所以她这一个做法,就会成为一个先例。

第42条香港法律第一章是讲什么的?你委任的权也是有解除的权的,最重要是有一个“但书”,“若行使该权力或职责的人”、“须在另一人的建议下”、“或须得到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该权力或职责”、“则其同时具有的权力”、“也须在该另一人的建议下”、“或得到该另一人的批准或同意”、“方可行使”,那就是简单一句,如果特首委任施觉民大法官,是要经过一个第三者的同意,或者经过一个第三者的推荐、建议,那她行使那个解除施觉民大法官权力的时候,她同样要得到第三者的同意,那第三者存不存在呢?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的第7大A条那里讲得很清楚的,“终身法院的常任以及非常任法官”、“在被特首委任之前”、“必须要得到”、“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建议”、“得到立法会的同意及批准”,然后特首才去委任的,就是说这个第三者的确是存在的。这个第三者都包括立法会。但这次9月18日刊宪之前立法会是不知情的,到由9月2日到今天我们的首席法官马道立大法官是未发一言,你们注意马道立大法官是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主席,林郑这个处理是违法,因为她如果行使香港法例第一章42条,她不能够当那个“但书”不存在,而“但书”里面预视的第三者是不知情的,那怎么可以?立法会议员是应该跟进一下这件事的。

香港法例第一章42条,有这样的“但书”呢?如果一个大法官,他是自己写辞职信的就可以不用立法会去了解实情的,如果有一个特首,我不是说这次是她,如果有一个特首,他用很多旁门左道的方法逼到这个终审法院,某一位大法官知难而退,他说“不要搞了”、“基于这样那样的理由”、“你有这么大的压力给我”、“我离开”、“我写一封辞职信给你”,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这样简单刊一个宪报,就可以处理了问题的话,这一个行政机关向大法官施压的这件事,永远都不会曝光。

所以“但书”我觉得是有它的理由,实际上,在地操作是有它的价值的,所以这件事我们不可以轻易放过特区政府,我当然明白,施觉民大法官,他都不会说再讲多一点话,因为以他一直在司法界的训练,以及他的专业操守,我想他接受澳洲广播公司访问已经去到极至了,其余的那些事,在政治上我们是需要跟进一下。

就近日文汇大公以及一些亲政府、亲共、保皇的媒体大肆评击香港司法机关事件,梁家杰直言:“我为什么讲,她经常说三权分立不存在,其实她剑指的是司法机关,她剑指的是司法权,因为司法只要有一天,还保持独立和自主是不受制于中共中央,透过她的傀儡政府来发号施令的话,中共都不会满意的。”

他预示“在司法机关的头顶的乌云会越来越浓密,越来越大的十级风暴会向这个司法机关吹过去,香港人要保持香港的独特的地方,《基本法》承诺我们的自由、人权以及法治,我们一定不能掉以轻心,因为只有保持恒常的警惕,我们才能配继续得到司法独立、司法精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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