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添一魔鬼细节 法律界:两制三大支柱尽毁(图)


全国人大5月28日通过港区国安法决定草案,香港法律界忧虑“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和法治被摧毁。图为香港终审法院。(图片来源:庞大卫/看中国)

【看中国2020年5月28日讯】“港版国安法”5月28日于全国人大会议闭幕日表决通过,草案进一步“加辣”,于“禁止危害国安的行为”后加上“活动”字眼,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文敏分析是把定罪范围再扩宽,恐令市民身处“活动”现场也犯法,是一个“魔鬼细节”;还有另设“特别国安法庭”、只准中国籍法官审案等风声,令陈文敏直呼“可怕”。他直指国安法将“一国两制”的三大支柱尽毁,反问一国两制“还能剩下什么?”

制定“港版国安法”的决定今日经人大会议表决,以2,878票赞成、1票反对、6票弃权通过。之后将交由人大常委会立法,并由香港直接颁布实施,无需经过咨询程序及立法会审议。预料人大常委会最快6月会讨论港区国安法。

条文增三个字 身处活动现场恐犯法

“港版国安法”决定共有七条条文,涵盖“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四项罪名。人大最终在草案第一条和第三条中,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的表述后面,加上“和活动”三个字。外界普遍认为,此举为草案进一步“加辣”,打击范围更为广泛。

香港唯一名誉资深大律师、港大法律学院讲座教授陈文敏28日在商业电台节目上解释,条文修改之后,可能令市民除了“参与”之外,连“在场”亦有机会触犯法律。同一时间,他日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等用字,亦可能有不同演绎。

陈文敏形容,国安法是“魔鬼在细节”,而整个过程香港人无从参与,港人对此忧虑是正常的。“一个这么大、这么阔的条文,无可能令我们不担忧的。而你现在的范围是如此阔,肯定并非只影响少数人。”

中港法律存差异 笼统字眼任演绎

他对比中港法律的差异:香港法律一般会列明哪些行为或活动会构成违法,例如参加、组织还是在场,这些字眼都需要界定清楚,才能令市民得知如何守法、执法者应当如何执法。

相反,内地的法律字眼笼统,法律存在任意性,并有其它考虑因素,令法律不稳定、不清晰,市民“想守法都不知如何守”;执法人员则可能采取“抓了再算”,侵害巿民的人身自由。他相信港版国安法也不会清晰界定有关的“行为”和“活动”,“留待日他喜欢怎样演绎”。

陈文敏又质疑国安法“修补法律漏洞”的说法,直指香港法例及刑罚已相当完善,加上过去9个多月来拘捕了八千多人,“香港法律如何不足够?”他相信立法的唯二目的,只是将构成罪行的因素减低,并将罪行范围扩阔,包括可以言入罪及将“政治不正确”定罪。

立法、执法、司法“三大支柱”尽毁

陈文敏又表示,中港经济本来已没有太大分别,唯一明显分野在司法制度。如今,人大的决定是将“一国两制”的三大支柱——“立法”、“执法”及“司法”完全破坏,反问“一国两制还能剩下什么?”

他进一步解释,当初《基本法》的设计,就列明由香港负责立法、执法及司法权,三者是维护“一国两制”的支柱;其它涉及国防外交、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列在《基本法》附件三;至于涉政治敏感的国家安全等问题,则从《基本法》第18条抽出,放在第23条,让香港自行立法。

如今,人大决定将国家安全法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已破坏了一国两制安排。而早前建制阵营放风称在香港设“特别国安法庭”审理有关案件,更是非常可怕,将严重削弱法院审核权。不过,就算让香港法院审理也只会举步维艰,因为根据普通法精神,法官有权宣布涉违反人权的法例无效。陈文敏反问,若国安法涉违人权,“香港法院可不可以宣布国安法无效?”

路透社此前还引述消息称,港区国安法会列明禁止外籍法官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陈文敏批评此举牵连甚广,有可能会引申至香港上诉庭及终审法院法官是否都要中国籍等问题,将严重冲击司法制度。

公民党:国安法七大问题摧毁宪制

公民党在港版国安法决定通过之后,也从法律角度罗列了立法的七大问题,强调立法将摧毁香港:

一、摧毁香港,破坏宪制——人大僭建《基本法》附件三,扭曲《基本法》第18条,完全蔑视《基本法》第23条中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的规定;国安法涵盖的“分裂”、“颠覆”国家等罪行,本来已涵盖在23条,现时的做法是摧毁香港宪制秩序,破坏了法治及一国两制;

二、大陆立法,香港实施——人大常委以内地法律思维,制定在港实施国安的法例。由于并不是以普通法原则立法,日后将会出现许多违反公义的情况,例如法例的追溯期问题等。

三、单向作业,没有咨询——在整个立法程序中,完全是中央政府的单向作业,相关机构,包括基本法委员会及香港立法会等,均完全被摒诸门外,更遑论香港市民的意见。

四、定义不清,随时中招——国安法罪名均定义不清,语意含糊,随时可以让当权者以言入罪。例如香港人在六四集会常叫的口号“结束一党专政”可被视为颠覆政权,陷阱处处。

五、罪名无限,扼杀公民社会——国安法的罪名严重限制了本来在《基本法》下容许的公民活动。修订后在加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之后加入“和活动”的字眼,将规管的行为无限扩濶,将本来和平的公民社会活动,也可能被扣以分裂国家或颠覆政权的罪名。

六、跨境执法,自由尽失——国安法容许内地部门在港设立国安机构,内地官员和解放军可以在香港执法,等于中门大开,让香港成为秘密警察城市,河水终于淹没井水。

七、无从问责,纵容滥权——由于香港人无法监察内地执法人员,最终只会导致这些执法人员肆意滥权,甚至出现比现时香港警方更暴虐的状况。市民的基本人权和法律权利,例如保持缄默权、见律师、家人、都可能不受保障。

澳门国安法通过11年 议员:加剧寒蝉效应

人大表决通过港版国安法之际,另一个特别行政区澳门,早在2009年就实施“澳门国安法”。《BBC中文网》报导,港澳在订立国安法的差别在于,澳门社会对法案的阻力很小,民主派偏弱,法案顺利通过;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澳门社会普遍支持中共。

虽然亲中阵营常以澳门国安法订立11年来从未动用为例子,来淡化国安法的影响,但报导引述澳门立法会民主派议员苏嘉豪指,国安法加剧了澳门社会的寒蝉效应,民间社会和媒体的自我审查不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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