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大厦(图片来源:Stefan Zaklin/Getty Images)
【看中国2019年11月24日讯】(看中国记者雨清编译)美国参议院、众议院基本无异议地通过了《2019香港人权与民主法案》。该法案共9章,主要包括:政策声明、对《美国-香港政策法》(1992年)的修订、关于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和联合国制裁的年度报告、保护美国公民和其他人免遭秘密递解、对于破坏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的制裁、制裁报告、关于中国国家媒体、关于人群控制设备对香港的出口。
第三部分 政策声明
法案首先说明了美国对香港事务的基本政策,即:
(1)再次重申了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102-383号公共法)所确定的原则和目标。
(A)美国愿意看到“香港持续保持活力,繁荣与稳定”;
(B)“支持民主化是美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原则”,因而“自然适用于美国对香港的政策”;
(C)“香港人权对美国极为重要,与美国在港利益直接相关,是香港持续保持经济繁荣的基础”;以及
(D)香港必须保持充分自治,从而可以依据美国的特定法律或其规定,获得与中国大陆不同的的待遇;
(2)支持香港人民依据1984年12月19日在北京签署的《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在本法案中称为“联合声明”)、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订立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等法律文件,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基本权利和自由。
(3)支持香港人民对于民主的追求,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本法中称为“基本法”)所确立的通过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的“最终目标”;
(4)敦促中国政府恪守对香港的承诺,允许香港高度自治,并确保香港选民自由享有以普选方式选举行政长官和香港立法会议员的权利;
(5)支持建立真正的民主机制,自由公正地提名和选举香港行政长官,并支持在2020年之前,进行公开和直接民主选举香港立法会成员。
(6)支持香港人民行使《基本法》,《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和其他基本自由的权利;
(7)支持香港人民获得《基本法》,《联合声明》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赋予的免遭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权利;
(8)呼吁国际社会关注中国政府对香港人民依据《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以及根据《基本法》和《联合声明》所获得的高度自治权的侵犯与剥夺;
(9)保护居住在香港的美国公民和长期永久居民,以及来港和过境香港的人士;
(10)维持对美国和香港双方互利的经济和文化联系;以及
(11)与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在内的盟国进行协调,以促进香港的民主与人权。
第四部分 对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的修订
一、针对国务院提交香港报告,增加了SEC 205条款,即将原法案中所规定的1997年之前的每两年一次及97至99年间的每年一次,改为今后每年至少一次,并结合301条款所要求的报告内容,向国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香港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其在1997年7月1日前,根据美国法律所给予的特殊待遇。
报告将涵盖众多方面,其中包括:商业协议;包括引渡要求在内的司法合作;制裁执行情况;出口管制以及涉及双重用途的一些关键和敏感技术的协议及其他形式的交换;美国与香港之间的正式条约或协议;其他国务卿认为相关的合作领域;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在内的,涉及集会自由、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和新闻及出版自由(包括互联网和社交媒)等港府的内部决策;普选(包括通过普选,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成员的最终目标);司法独立;警察和安全职能;教育;有关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国中央政府,或窃取国家机密的法律或法规;有关外国政治组织或机构的法律或法规;有关政治组织的法律或法规;1948年12月10日在巴黎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1966年12月19日在纽约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举的其他权利。
在具体内容方面,报告将包括:1)对中国政府违反《基本法》或违背在《联合声明》中所做出的承诺,从而在上述各个方面对香港的自治造成的侵害的成度的评估;2)对在上述各个方面,由于香港自治权的削弱或港府未能履行其在国际协议中对美的义务,从而对美国与香港之间的合作所造成的影响的评估;3)针对本法所要求提交的报告以及301条款所要求提交的报告中列举的香港自治权受到削弱,以及无法履行其国际协议中对美国的义务,美国政府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的清单。
在提交报告时,国务院应考虑《联合声明》中有关香港的条款,义务和期望。除此之外,如果国务院认定有必要,国务院可以根据香港的局势发展,随时向国会提交补充报告。
二、提交报告的例外
如果国务院认定,免除提交报告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并且在豁免生效之日或之前,国务院将豁免提交报告的意图通知了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和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国务院可以免除提交报告。
除了美国政府针对香港自治权受到削弱及无法履行其国际协议中对美国的义务,所采取的具体应对措施清单外,在美国总统签署行政令,中止某一美国的特定法律适用于香港的情形下,国务院可以免除提交相关方面的内容。
三、签证申请
针对赴美学习或工作的签证申请人,法案增加了SEC206条款。
(a)香港学生的签证资格。在2014年及之后在香港居住的申请人提交的赴美读书或工作的签证申请,不会因为申请人曾遭受出于政治动机的逮捕、拘留或其他反政府行为,而被拒绝。
(b)国务院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领事官员熟悉这一政策,并给予适当的培训和支持,以确保该政策得以执行,避免受影响的个人在签证申请处理过程中,受到歧视或不必要的延误。这些措施包括:
(1)为派驻北京的美国大使馆或在华的美国领事馆,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美国领事馆的所有领事官员提供专门的培训;
(2)指示美国驻香港领事馆保留一份,曾由于行使《世界人权宣言》或《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列举的权利,而遭受港府、中国政府或者上述政府的中间机构,出于政治考量起诉、拘留或定罪的人员的名单,以方便对香港居民的签证申请进行交叉检查;及
(3)在美国政府网站上,及时更新任何与签证资格相关的政策的信息。
(c)与持共同观点的国家合作。国务院应联系其他民主国家的有关代表,特别是那些从香港收到大量学生和就业签证申请的民主国家,向他们通报美国对于参与香港非暴力抗议活动而遭受逮捕的政策,并鼓励他们采取类似步骤,以确保非暴力抗议者的权利,确保他们不会因为港府和中国政府的行为而受到歧视。”
第五部分 在香港发生的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和联合国制裁的年度报告
法案规定,在法案颁布的180天内,以及以后7年中,每年一次,商务部、财政部及国务院要向相关委员会提交报告,对在香港发生的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的性质和成度作出评估,确认违反出口管制及制裁法律,从香港转口的物品;进口国家和人员;以及管制物品是如何被使用的。
同时,评估受美国出口管制法所管辖的敏感两用物品是否通过香港转运,被用于中国天眼系统、天网工程、一体化联合作战行动平台或其他大规模监视和预测性警务系统,或者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开发。
评估中国政府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利用香港单独关税区的地位,利用大湾区计划、将香港作为国家技术和创新中心,或通过其他可能利用香港作为敏感技术受控渠道,从香港进口管制物品到中国内地的努力。
与此同时,评估港府是否严格执行联合国的制裁措施;说明经由香港,被非法转运或转口至朝鲜或伊朗;或因为参与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毒品贩运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有关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构成威胁的行为,而遭受制裁的国家、政权和个人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情况。
针对香港政府在执行出口管制或制裁方面的不足,对是否有必要在美国驻香港领事馆增派财政部,商务部或国务院的人员,进行评估。
报告应以非机密的形式提交,但附件可以保密。
第六部分 保护美国公民及他人防止被秘密递解至中国大陆受审
法案首先强调了美国的政策及目标,其中包括:
(1)保护美国公民,防止美国公民被从香港引渡,秘密递解,或跨境绑架至中国受审、被拘押或其他目的;
(2)保护在香港的美国企业免受经济胁迫和知识产权盗窃;
(3)依据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103(7)条),鼓励美国企业“根据适用的美国和香港法律,继续在香港经营”;和
(4)依据《美国-香港政策法》第201(b)节,至少每年一次,并根据情况,评估香港政府是否“在法律上有能力履行其在美国与香港签署的条约和国际协议下的义务”;
在对秘密递解威胁作出回应方面,一旦总统确认,港府提议或颁布的立法使美国公民面临被引渡或递解至中国大陆或其他缺乏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国家的风险,总统应在30天内向相关国会专业委员会提交报告,其中要说明保护在香港的美国公民和美国企业的策略;评估该立法对居住在香港、前往香港旅行或在香港过境的美国公民的潜在风险;以及确定1)是否需要增加美国驻香港领事馆的领事服务资源;2)香港政府是否具有“法律能力”,继续履行《美国、香港关于逃犯移交的协定》(1996年12月20日在香港签订)或其他相关的执法协定。
第七部分 破坏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有关的制裁
首先,对破坏香港基本自由和自治的组织或参与人员认定方面,法案规定,总统应在法案通过后180天内,此后每年至少一次,并结合1992年《美国-香港政策法》第301条所要求发布的报告,向有关国会专业委员会提交报告,认定对在香港发生的非常规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其他严重违反国际公认人权的行为负责的每个外国人。
同时,在每一项新的破坏基本自由和自治的行为发生后的15天内,向国会更新报告。
总统在准备报告时,应考虑相关国会专业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共同提供的信息以及和其他国家或可信的、人权监督方面的非政府组织所提供的信息。
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附件可以保密。
在实施制裁方面,法案规定,对于参与和实施了针对任何人进行的非常规引渡、任意拘留或酷刑;或其他严重违反人权行为的任何外国个人,总统应对其实施制裁。制裁措施包括:
(1)冻结资产。总统应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所授予的权力,冻结和禁止其在美国境内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益及其交易,或财产进入到美国,或进入到美国,由美国人所拥有或控制。
(2)禁止进入美国;不得获得进入美国的签证或其他文件;不得通过其他方式接纳或假释进入美国,不得享有《移民与国籍法》下的任何其他福利。吊销其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无论该签证或其他入境文件何时签发,并且立即生效和自动撤销其手中的任何其他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经济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6条规定的处罚同样适用于违反、企图违反或共谋违反,或违反资产冻结的外国人,罚款幅度相同。
总统可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第203和205条所规定的权力来实施制裁。总统可以对指控的对象进行豁免,但必须向相关国会委员会证明该豁免符合美国的国家利益。
方案规定的例外主要包括:
(1)情报活动的例外。但制裁不适用于依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标题V下所要求的报告而进行的活动,或任何经授权的情报活动。
(2)国际义务和执法活动下的例外。1)允许美国遵守美国与联合国在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上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联合国总部的协议,或其他适用的国际义务;2)在美国进行或协助的执法活动。
(3)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例外。根据本条授权实施制裁的权限和要求不应包括对货物(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或制成品,包括检查和测试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进口实施制裁的权限或要求。
制裁的中止。总统可以中止被制裁对象的制裁,但总统必须在制裁中止生效前至少15天前,向相关国会专业委员会报告,
(1)有资料表明被制裁对象没有组织或参与过导致制裁的活动;
(2)被制裁对象已经因导致制裁的活动而受到恰当的起诉;
(3)被制裁对象可信地证明了其行为发生了重大变化,已对导致制裁的活动付出了相应的后果,并且可靠地承诺将来不参与导致制裁的活动;或
(4)中止制裁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任何制裁应在法案颁布之日起5年后结束。
第八部分 制裁报告
总统应向有关国会专业委员会提交报告,其中应当包括:1)报告提交前一年受制裁的外国人名单;2)对每个人所实施的制裁的类型的说明;3)在该年度中终止制裁的外国人人数;4)实施或终止此类制裁的日期(如适用);5)实施或终止制裁的理由;和6)总统为鼓励其他国家的政府实施类似制裁而做出的努力。
对于签证记录保密要求,总统的报告可以免除《移民和国籍法》第222(f)条中关于与签发或拒绝签证或许可进入美国有关记录的保密性要求。
第九部分 关于中国国家媒体
国会意识到,美国谴责包括《文汇报》和《大公报》在内的、由中国政府控制的媒体,故意攻击和骚扰民主活动人士以及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行径;
国务卿应明确告知中国政府,在香港或其他国家使用媒体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或恐吓和威胁其认定的敌人是不可接受的;以及
国务院在向与任何此类媒体组织有联系的中国记者发放赴美旅行和工作签证时,应考虑到上述行径。
第10部分〈对香港人群控制设备的商业出口〉
国会认为,商务部应与其他相关的联邦部门和机构一道,考虑对美国目前的对港出口管制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防止提供控制人群的管制和监视设备及在香港的不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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