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决定不起诉梁振英。(Getty Images/AFP/Pool)
【看中国2018年12月13日讯】(看中国记者钟灵综合报导)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公司UGL 5000万元、无申报涉贪案件,终于“告一段落”。廉政公署称,已经完成调查,与律政司商讨后,认为“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梁。法律学者形容,事件反映“一国两制”走样,而且充满疑点。
廉政公署、港府一纸声明:证据不足不起诉
香港廉政公署昨日傍晚发出声明,指梁振英涉及的UGL涉贪案件及、立法会议员周浩鼎涉及与梁涉及干预立法会调查案件的调查,已经完成。廉政公署称,在征询港府律政司的意见后,认为“没有足够证据向上述人士提出检控而达致合理机会定罪”。
而廉政公署昨日也将相关调查结果,呈交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审议,并获委员会同意“毋须作进一步调查”。
律政司也随即发表声明,指决定不起诉梁振英,理据为“证据未能确立戴德梁行不同意梁接受相关款项,或属于《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针对的代理人接受利益罪行”。律政司认为当时梁曾所属的戴德梁行财政困难,梁振英与UGL谈判是“符合戴德梁行的利益”,认为梁振英没有利益冲突,并且与UGL签订的协议是在他成为特首之前,因此决定不作出起诉。
《苹果日报》消息指出,律政司决定不起诉梁振英的另一原因,是因为2009年陈志云案中,终审法院厘清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代理人收受利益的定义,即“必须证明代理人收受他人款项要对公司不利”。据悉,律政司认为梁振英的行为并没有对戴德梁行造成不利,根据普通法法制,梁振英不属违法。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Getty Images)
查锡我:疑点重重 梁收钱已经构成利益冲突
不过,廉署前总调查主任、大律师查锡我则指出,事件存在不少疑点。第一,是5000万的部分款项,是梁在担任特首时收取,而且UGL有份竞投梁振英上任后的港府工程项目,已经构成“潜在利益冲突”;
第二,律政司没有交代“戴德梁行董事局曾否同意梁振英收取UGL款项”,因为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梁振英需要得到戴德梁行董事局的同意,才符合法例;
第三,UGL并无直接将该笔款项交予戴德梁行,而选择向梁个人提供款项,并不符合逻辑,变成其竞争对手是“梁振英”而非“戴德梁行”。加上当时有另外一家中国公司提出高价收购戴德梁行,反问梁的行为“是否已经伤害了戴德梁行的利益?”
廉政公署认为“证据不足以达致合理机会定罪”。(Getty Images)
调查4年 屡受打击阻扰
梁振英UGL案从揭露至今已经超过4年,期间引起不少对廉政公署调查速度的质疑。事实上。立法会与廉政公署多年来的调查仍然受到不同阻碍。2016年7月,负责调查梁振英UGL事件的署任执行处首长李宝兰被廉政专员白韫六停止署任,李其后提出离职,同时引发多名高层离职,使廉署大受打击,拖延UGL事件调查进度,被称为“廉署人事风波”,而继任的邱树春多年来只获署理职务,被质疑没有实权;
梁振英更多次采取法律行动,多次向曾关注或评论UGL事件的专栏作家及议员发出律师信,控告对方“诽谤”;
2017年5月,立法会成立调查梁振英事件的专责委员会,期间建制派议员不断以各种理由“拉布”,又要求会议闭门进行,更爆出专责委员会副主席、建制派议员周浩鼎提交的调查范围修订文件上,惊现经过特首办及梁振英修改的电脑纪录,显示两人曾就调查范围协调,被轰让梁振英“自己划定调查范围,为脱嫌制造机会”,周也被廉政公署以涉嫌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不过有关控罪最终也同样“证据不足”,律政司不予起诉。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认为,事件反映香港法治和“一国两制”走样变形。(VOA)
港府早已决定不提控 “一国两制”走样变形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首席讲师张达明在电台节目受访指出,事件反映香港法治和“一国两制”走样变形。他指出,2003年时任财政司长的梁锦松涉“偷步”买车事件,律政司撰写了长达17页声明公开交代调查经过,清晰列明各部门以及海内外大律师意见,解释不起诉原因。而这次律政司声明仅交代结果,“根本不符合基本法治要求”、“一国两制真的全走样了!”
事实上,早前就曾释出廉政公署将“放生”梁振英的消息,而有关消息也在亲北京圈子盛传。《苹果日报》消息指出,“他们(亲北京圈子)说梁振英是政协副主席,反港独有功,中央一定保他”。
今年2月,受中资掌控的无线电视曾播出律政司决定不检控梁振英的消息,后来被紧急封杀,港府也一概否认。但该消息人士指出,其实当时已经决定不检控,“只是政府高层认为不是公布的时候”。“林郑月娥一直在等待合适的公布时机,选在民意反弹最小的时候。这次立法会补选民主派大败,正是反映香港人已经选择不发声、民主派也没有号召力的时候,她相信香港人不会再因为这件事出来抗争。帮北京拆解这件事,自然又立一‘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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