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滴直播画面(网络图片)
【看中国2017年12月18日讯】直到两天前看到“92年女生”写给周鸿祎的文章,我才知道水滴直播的存在。
这是个什么东西呢?
凡是360智能摄像机的用户,都可以选择将监控视频上传到该直播平台。它的用户,除了其他平台常见的直播网红,还包括学校,幼儿园,餐厅,小卖部,商场等等。
已经说不清是用户故意、操作失误还是系统的设定问题,此前人们可以通过这个平台看到的直播,包括普通学校、幼儿园教室里孩子的课堂表现,餐厅、商店甚至酒店前台顾客、雇员的一言一行,也有餐厅后厨的工作场景,大城市的街景,等等。
也就是说,当你走进一家安装了360智能摄像头的店铺,你的一举一动都有可能在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直播,被那些和你毫无关系的陌生人观看和评论。
略作搜索才发现,这些直播惹出的风波,早已不是一天两天。
最早引起关注的,是教室场景的直播。学生上课、考试的样子,被上千万陌生人监视、评论,而他们和家长都毫不知情。也有商家安装好摄像机不告诉店员,店员小夫妻在店中的亲密动作被一一直播,上千陌生人兴致勃勃的围观点评。
几轮新闻爆出后,水滴直播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调整。例如“教育”板块和课堂直播早已下线;要求商家必须在店内张贴“正在直播”的告示;“92年女生”的文章发酵后,平台页面最上方的搜索功能下线,街景栏目消失,商家板块里所有对顾客的监控都已不见踪影,只看得到一些餐厅后厨的监控,和手工艺工作坊的直播。
360方面也迅速展开公关。一方面撇清责任,强调是商家自主决定开启直播模式,且未尽到告知消费者的义务;另一方面做出姿态,称水滴直播是没有商业模式的半公益平台,“大家如果认为不该做,我们就关了算了”,并提出改进方案——剥离直播功能,或自动为人脸打上马赛克。[1]
尽管360与质疑者仍就对方动机等问题争执不下,但引发争议的直播下线,此事似乎告一段落。
然而关于隐私和监控的问题,我们还想跟你聊一聊。
当你判断合理或不合理、可以或不可以时,你的标准是什么?
接下来,和C计划一起做做思维体操,捋捋我们的隐私权与监控的关系吧。
1隐私权
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利,隐私权被各国法律和国际人权公约立法保护。所谓隐私,即私人生活中不欲人知的信息。
也有国外的学者和机构(Domain Awareness Center,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2015)对隐私的内容范围作出更加宽泛的界定:我们的身体、家宅、财产、思想、感受、身份、秘密——只要是我不想让别人知道、介入、干预的东西,都可以称作隐私。
而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隐私的控制权,即私人生活不公开权。
其核心在于,保障我们的生活方式不受外界干扰。
和我私人有关的信息,由我自己决定是否披露,在何等范围内,于何时、何种方式向何人披露。只要是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事,你未经我同意披露给我不想给的人,就是对我隐私权的侵犯。
2视频监控vs隐私权保护
关于视频监控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矛盾,我们将它抽象成这样的场景:我不想让你看(A)vs我就要看着你(B)——那B到底能不能看着A?
A说,我不想让你看,这是我的隐私权。
这种“不想”的表达,有两种可能的方式。
-在我的私人空间里,任何人想要看我,就必须征得我明确的同意。没有明确的同意,就表示我不想让你看;
-在公共或半公共的空间,空间范围里的人都可以“东看西看”。我不想被人看,就需要我自己的明确拒绝(e.g.拉上窗帘、走进包间、带上墨镜口罩、刻意躲避)。明知有他人不可避免的视线存在,依然不加遮蔽的走入该空间,我们通常默认——当事人是同意被该空间里的视线看的。
B说,“我就要看着你”是什么意思呢?
不管你同不同意,我有正当的理由要盯着你、监督你。我就是要知道你在干嘛,你不能遮掩或无从遮掩。你不想被看,就只能选择不进入我能看见的空间。
B到底能不能看着A?其实就是在一方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另一方的隐私权之间进行衡平。是否允许B看着A,关键在于B通过“看”A这个动作要达成的目的,是不是合理、正当,是不是为了保护比A的隐私权更为重要的权利、利益。就算这种“看”有正当的目的,但B“看”A的方式、时间、范围、精细程度等等,应该是达成该目标的必须,不至于给A造成额外的心理负担,进行过度监控。
简而言之,当我们判断某种监控是否可接受时,我们需要:
-审视其目标是否正当;
-审视其手段是否合理。
3审视监控的目的和手段
B要看A,通常提出什么样的理由来为他的行为正当化呢?1)防止伤害
为了防止A的行为侵犯他人权利、侵犯公共利益。这往往是一个正当、可接受的目标。
例如:防止考场上的作弊;防止幼儿园的老师虐童;防止餐厅后厨不符合安全、卫生的操作;防止盗窃或其他的犯罪行为。
为了防止这些伤害的发生,监控似乎也是一个合理的手段:我盯着他看,这个动作本身就是一种震慑;一旦他有不轨行为,我可以及时采取行动,预防伤害发生;对他行为的监控,也为下一步的惩罚提供证据。
但事实上,我们也是要区分具体的场景,去判断监控的强度、范围是否是达成目的的必须。
例如,幼儿园的孩子缺乏表达和自我保护的能力,安装监控盯着老师看,可能是必须的手段;但如果是中学生、大学生,他们自己就可以监督、制止老师的不轨行为,在教室里再以监督老师为名安装摄像头,是不必要的。
此外,既然监控的目的包括震慑、预防,摄像头的安装原则上也应告知可能的被摄人。
2)督促行动:
为了A按照我的要求来行动。一旦他没有达成我的要求,我可以及时提醒他,乃至采取措施惩罚他。
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情形,例如:
-家长和老师监控学生的学习状态;
-家长或校方管理者监控老师的教学状态;
-企业老板监控员工的工作状态。
这样的监控正当吗?
“为了A按照我的要求来行动”,这一目的正当与否,要问两个问题:
第一,B对A是不是本来就有管理权限?
第二,B为A设定的标准,本身是不是合理、合法的?是不是双方达成合意,为A自愿接受的?(想象一下奴隶主的监工。奴隶没日没夜干活,不得休息,不得交谈,一旦懈怠,皮鞭就狠狠挥了过来。)
即便B为A设定的标准、提出的要求合理合法,视频监控是不是达成该目的的必要手段?是否存在过度监控?
这些监控,是直接假设我们的学生、老师、员工都是缺乏自主性、自律性的管教对象,如果没人看着,他们就会无所事事、不务正业。这样的假设成立吗?你愿意被人这样假设吗?如果这样的假设成立,是人性本身的懒惰倦怠,还是我们的教育方式、组织管理方式出了根本性的问题,将学习、工作变成了痛苦不堪、让人设法逃避的体验?
即便我们认可,没有监督,学生就不会好好学习,老师就不会好好上课,员工也不会好好工作——那无时无刻的视频监控,是不是必要的监督方式?
想象一下苦口婆心要求你好好上自习、不要开小差的班主任,如果时不时出现在教室后门上方的那双眼睛就足够有威慑力,安装视频监控还是不是必要的手段?
事实上,教室里的监控和工作场所的监控,在欧美社会都有着非常广泛且有意义的讨论。例如英国卫报在2008年的一份调研显示,尽管52.9%的老师认为监控的安装让校园环境更安全,但他们普遍认为教室里的摄像头是对隐私的侵犯,干扰教学,让教师感到无时无刻在被监视和评价。[2]在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EA)的调查中,很多老师都为这样的场景而感到惊恐:学校被转变成零隐私的区域,员工都是可疑的教育者,随时担心来自摄像机幕后人的尖刻评价和审视[3]。
对于工作场所的监控,在美国,联邦法律允许雇主在工作场所安装摄像头(卫生间、更衣室、休息场所等除外,一些州禁止雇主监控工会工人的会议),甚至可以不必知会员工。
而在英国,数据保护法案(Data Protection Act)也不禁止雇主视频监视员工,但必须确保员工的知情权。这里的知情权,不仅仅是知晓摄像头的存在,还包括谁在控制摄像头,怎么联系他,监控的目的是什么,自己的什么行为会被监控。在数据保护法案下,如果雇主明确表示,安装摄像头是为了防止盗窃,那雇主就不能将影像用于评估员工的职业表现、监控他们的出勤情况。
在决定是否要采用摄像头监控自己的员工前,雇主必须做出影响评估——思考自己为什么要监控自己的员工,到底有何好处和坏处;是否有监控以外的替代方案,将对员工的干扰将至最低。[4]
尊重学生、教师和员工的人格,尽量寻找视频监控之外有效督促学习、工作的方法,与利益相关方进行充分的讨论,确保被摄者的知情权——这或许是当下人们就教室、工作场所的监控所能达成的相对共识。
4公开监控影像正当吗?
直播监控影像,让“看”的人,从特定的人变成了不特定的公众。公众去“看”,究竟有没有正当性?
这取决于,被看人的行为,会不会影响我这个普通、不特定的“公众”的利益。只有牵涉公共利益的场合,才涉及公众通过观看监控直播实现监督权与知情权的问题。
例如,餐厅后厨的安全卫生,涉及到公共食品安全。潜在的、不特定的消费者都有权利监督。对餐厅后厨的直播,其实是满足了消费者们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在餐厅吃饭的顾客,他们的用餐行为,则不会对潜在的、不特定的其他公众产生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
当“被看人”的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为了防止伤害,已有专人去“看”,公众的视线多余无必要;作为利益无关者,公众也没有任何权利通过“看”,去督促当事人作出任何行动。
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未经当事人许可公开直播监控影像,就是对被摄人隐私权的侵犯。
但如果拍摄人明示此处有直播摄像头,被摄人在明知的情况下,不加遮蔽的进入该空间,是否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同意被直播、被观看?
如同我们第二部分所说。在公共或半公共的空间,如果我不想被人看,我需要明确拒绝。我完全有权利要求摄像者停止对我的拍摄,或者给我的头像打上马赛克。
例如在考场上,监考老师有权监控我,但其他利益无关者无权观看我。我不能拒绝监考老师的监控,但我有权要求我的考试场景不被直播。
如果我没有明确拒绝,是否就意味着我同意被直播呢?这取决于直播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商家将监控影像上传直播平台,目的是为了宣传——这事实上也是大部分进行店面直播的商家的目的,那就涉及到肖像使用问题。《民法通则》明确,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换句话说,当商家以宣传广告等营利目的使用了我的肖像,不仅仅是告知我就可以,还必须取得我明确的授权。否则,同样属于侵权行为。
5关于平台责任
正如上文所说,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场合,拍摄者:-必须明确告知被摄者映像将被直播。被摄者有权利拒绝。未告知即直播,或不顾被摄者的反对而直播,都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被摄者影像,则必须取得被摄者许可,否则也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对于这些侵权行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则明确,如果平台“发现”,或“明知或应知”用户内容违法时,需要采取行动予以处理,否则将被行政处罚。
尽管360方面要求直播商家设置明显直播提示,也建立了专门的审查团队,但根据此前的媒体报道,平台首页、推荐位上缺乏告示的商家直播比比皆是。在采访中,一些商家也对自己的摄像头会被接入水滴直播毫不知情。媒体曝光后,水滴直播下架了这些涉嫌侵权的视频,但不意味着平台就此了无责任。360虽有所补救行动,但至始至终对于自己平台上存在过的、涉嫌侵权的内容毫无悔意,并无致歉,反而将火力集中转移到质疑者身上,指责对方的身份与动机,公关表现难说诚恳。
关于水滴直播,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更多的是私主体之间的监控问题。而除了散落在民间上百万个水滴摄像头,每一天,我们的生活范围内还有大量来自官方的监控。
关于以公共安全为名的官方监控,同样值得我们关注和讨论。
为了保护他人权益、公共利益,我们愿意让渡多少隐私权?哪些场所的监控是必须的,哪些又是没有必要的?这些监控的目的究竟是什么,作为普通公民,我们的哪些行为、信息会被监控?这些被监控的信息将被如何使用,哪些部门有权力以及可以按照什么方式使用公民的信息?……
公民隐私保护的问题,在我们的社会不是被谈的太多,而始终讨论的太少。
在我们这个社会深入骨髓的概念,总是“你又没做什么亏心事,有什么不让看”,而不是“我自己的事,我不想让你看你就不能看”。
随时随刻被摄像头盯着,究竟让我们更安全,还是让我们更恐惧?愿真正严肃的公共讨论,以水滴为始。
参考资料:
[1]周淇隽:《周鸿祎回应水滴直播质疑提两种产品整改方案》,财新网,2017年12月13日
[2]Anthea Lipsett,Teachers distrust CCTV in the classroom,The Guardian,Aug 18 2008
[3]Tim Walker,Cameras in the Classroom:Is Big Brother Evaluating You?neaToday,Jan 23,2015
[4]Citizens advice:Monitoring at work,https://www.citizensadvice.org.uk/work/rights-at-work/basic-rights-and-contracts/monitoring-a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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