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4日早上,曹文化前往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金鸡滩派出所要求派出所处理2014年12月25日自己儿子被陕西未来能源化工有限公司金鸡滩煤矿保安打伤一案,金鸡滩派出所领导让曹文化去找煤矿,10时40分左右,曹文化和我及我母亲、我父亲四个人来到金鸡滩煤矿大门口,我们要求见煤矿领导,煤矿保安队队长黄维军和煤矿领导联系后怒气冲冲的说:“矿领导是你们想见就见的吗?”于是我们就在大门口等待矿领导,期间我和曹文化在保安队队长黄维军的指使下被煤矿保安多次推拉抬起扔在地上,导致我晕倒在地。后曹文化跑进煤矿大门,被多名保安拦住推到在地上,后又被抬出监控范围外扔在地上围殴,期间曹文化大声痛苦喊叫三声,而后曹文化爬着回到监控范围内,倒地后就再没有起来,等我醒来之后发现人躺在地上不行了,我多次央求保安队黄维军队长救人,黄维军说:“我们不管”,大约半小时后金鸡滩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后在没有专业救护设备,专业救护人员的情况下,将曹文化强行拉走,人到医院已经死亡。当晚家属在太平间见到曹文化尸体时,看到后脑勺有磕伤痕迹,睾丸肿大且外生殖器有血,身上多处淤青,身体下部大便和尿液到处都是(这明显是外力导致),家属要求当场进行检验,公安法医却以现场灯光不够推脱,且不允许家属拍照作证据,又将尸体强制冷冻,以致尸表检验结果严重失真。
案发后派出所和公安办案人员不仔细调查,而是游说我们家属签订不尸解协议,意图我们不追究责任,多次诱惑后,我们一直坚持尸解,并要求省级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介入,要求媒体记者见证,并要求区公安人员回避,同时要求法医及时解答家属疑问,但当地公安一味不顾家属要求,请了区公安局法医韦娜的老师进行尸解,尸解结果公平与否还有待验证,家属怀疑法医已经被公安机关公关。在尸检现场,曹文化的三位亲属都亲眼见到其全身伤痕,肋骨多处骨折、头骨骨折渗血,胸腔内有积血,肺部有血,脑内大出血,睾丸异常肿大、外生殖器流血,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
曹文化一直身体很好,没有任何急症病史,在此期间曹文化只与金鸡滩煤矿保安和金鸡滩派出所民警接触。金鸡滩煤矿保安曾多次报警,金鸡滩派出所民警却不出警,直到人不行了保安不救人才去派出所找来了民警。但是案发后,金鸡滩派出所民警不封锁现场进行调查,而是违法违规将死者拉上警车带走,种别人地,荒自己田,而且公安机关和煤矿勾结在一起,统一口径,杜撰曹文化“自发性死亡”的说法,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单方面发布《情况通报》,对违法犯罪事实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24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对于家属提出的疑点公安办案人员一直避而不答,对于案件调查情况公安则一直不立案不调查,家属多次找负责此案的文保定局长询问案情调查情况,文保定局长一直推脱不答复,并口出狂言对家属说:“死个人,我把这当个球事”、“冤枉死人好冤枉,我办过的冤案太多了”。
犯罪事实:
报案人认为,在此案中榆阳区公安所有参与调查此案的民警有滥用职权、不作为、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且曹文化之所以被煤矿保安围殴最后致死这一结果和榆阳区公安局金鸡滩派出所不作为有直接关系,金鸡滩煤矿保安、保安队长、金鸡滩煤矿领导、金鸡滩派出所民警都是犯罪嫌疑人。死者曹文化被保安多次推倒在地、抬出监控范围围殴是在金鸡滩煤矿领导的指使和保安队长黄维军的带领下进行的,被抬出监控范围围殴后死者大声喊叫求救,却没人管,家属发现死者情况不好央求送医,保安队长非但不管还侮辱家属。金鸡滩煤矿保安、保安队长、金鸡滩煤矿领导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情节非常恶劣。金鸡滩派出所民警不作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经办民警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经办民警,严重违法办案,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领导和参与办案的民警伙同煤矿伪造证据,掩盖保安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曹文化,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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