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衡(林豆豆)揭发了其父林彪却仍遭非人待遇。(网络图片)
九一三事件后,中共中央首次向党内下达关于林彪出逃的文件时,还表扬了林立衡(林豆豆)的揭发义举。她开始受审查时拒绝交代任何问题,受到反复批判之后就采取了另一种态度,大量“交代”林彪说毛泽东的一些“坏话”。这些东西送上去之后,专案组受到了批评,林立衡自然受到了激烈批判,说她这是有意“放毒”,攻击伟大领袖。起初专案组对她还比较客气,开的伙食也比较好。由于她在很长时间坚持认为林彪是被叶群、林立果劫持走的,并讲了“毛主席身边也有叶群那样的人”之后,处境开始恶化,身份由“九一三”的“功臣”变成了“林彪留下来的钉子”,待遇大变。伙食标准也由“贵宾”而变“小灶”,再转为“中灶”而“大灶”。她的居住条件,逐步也变得恶劣起来,身体受到很大损害。
林彪从北戴河仓皇出逃后,毛泽东认为尚在北京的黄、吴、李、邱是“老同志”,给他们一个主动交代的机会,因为这几个人毕竟是老红军,对革命立过战功。对其他一些跟随林立果且关系紧密的人,采取行动便要早一些。
从9月13日至18日,中央专案组便拘押了空军政治部常委一书记江腾蛟、空军副参谋长王飞和胡萍、空军作战部部长鲁珉等。根据中央的指示,南京军区司令员许世友派副司令员肖永银赶到上海,在听报告、看文件之后,拘留了空四军政委王维国、空五军政委陈励耘。
林彪有一些亲属和老部下,虽然没有参加过阴谋活动,当时也受到了牵连。林立衡(林豆豆)的经历,是这些人中比较典型的一个。在“九一三”后一个星期左右,她和未婚夫张清林从北戴河被转移到北京玉泉山,接着转到北京卫戍区某师师部驻地,开始接受专案组审查。专案组的负责人是8341部队的女干部谢静宜,此人在“文化大革命”中炮制了不少“经验”,还把持清华大学半边天,后来在粉碎“四人帮”时一道被捕。谢静宜开始主要让她交代的问题,是林彪与刘少奇、邓小平、周恩来以及各位老帅的关系。
中共中央在9月18日首次向内部下达关于林彪出逃的文件时,还表扬了林立衡的揭发一举。她开始受审查时拒绝交代任何问题,受到反复批判之后就采取了另一种态度,大量“交代”林彪说毛泽东的一些“坏话”。这些东西送上去之后,专案组受到了批评,林立衡自然受到了激烈批判,说她这是有意“放毒”,攻击伟大领袖毛主席。起初专案组对她还比较客气,开的伙食也比较好。由于她在很长时间坚持认为林彪是被叶群、林立果劫持走的,并讲了“毛主席身边也有叶群那样的人”之后,处境开始恶化,身份由“九一三”的“功臣”变成了“林彪留下来的钉子”,待遇大变。专案组对她的态度变凶,看管更严,伙食标准也由“贵宾”而变“小灶”,再转为“中灶”而“大灶”。她的居住条件,逐步也变得恶劣起来,身体受到很大损害。
在这种情况下,林立衡写信给毛泽东要求面谈。毛把信批给了周恩来。周于1972年8月在人民大会堂找她谈了一次话,却不是要求的“个别谈话”,而是集体谈话,参加的还有汪东兴、纪登奎、李德生、张才千、田维新、杨德中以及谢静宜等。这次谈话,决定林立衡回空军“参加运动”,最后周还同她握手道别。
林立衡回空军后住到招待所,仍有专案组人员在身边看守,在1974年“四人帮”大搞“批林批孔”运动后她又被关押并自杀未遂。在无奈下,林立衡再次向毛泽东写信。1974年7月31日毛泽东收到信并做了批示:“解除对林立衡的监护,允许她和张清林来往,她和死党分子有区别。”中央政治局也做了决定,送她去农场劳动,并把张清林调往空军。空军组织部门还根据上面的指示,决定“批准”林张立即结婚。翌年10月,林立衡被安排转业,不过转业决定还是指出:“恢复党籍、真名、安排一定的领导职务,要大胆工作。”
有关部队就林立衡转业的地点提了三个地方:郑州、开封和孝感。当时邓小平主持中央工作,他在这三个地点中圈了郑州,这个交通最方便也是最大的一个城市。
林立衡到了郑州后,在一个汽车厂当了副营级的革委会副主任,1976年5月“反击右倾翻案风”起,由于她来郑州是邓小平圈定的,“城门失火”再次殃及池鱼,她被说成翻案风的残渣余孽,革委会副主任职务被剥夺,下放到车间当了工人。直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面落实政策,林立衡的问题直接受到中央的关注,于80年代被调回北京,重新安排工作。
如果客观地回顾历史,在70年代处理林彪一案时虽出现了一些冤情和过火现象,不过也应看到“文化大革命”初期打人、戴高帽甚至随意残害的狂热在此时已经消退,毛已经比较强调讲政策。
再回想一下“文化大革命”时期,林彪、“四人帮”迫害致死的老干部、知识分子及其子女不可胜数。对比他们的遭遇,林立衡还算是幸运。如果无休无止地“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怨怨相报,岂不是要把我们的国家变成一个残酷斗争的绞肉机?接受这些教训,建立法治,尊重人权,实行民主,一切按宪法办事,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才是避免上述悲剧重演的保障。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随着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工作的逐步加强,对于“文化大革命”中的林彪、江青集团依法进行审判的条件已经逐步具备。
1980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9月26日至29日,五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六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在会上宣布,这次准备提起公诉的10名主犯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对已死的各犯不再起诉。会议决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集团10名主犯进行公开审判。
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开庭。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林彪、江青这两个集团的4大罪状48条罪行。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对10名被告,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审理。经过2个月零5天的审理,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宣布了如下判决:
判处江青、张春桥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
判处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后,各地人民法院、军事法院,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其他案犯也陆续分别进行了审判。
(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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