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放
2012年8月22日,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公安翟红军、陈冰等人制造了一起入室抢劫、绑架、刑讯逼供以至最后诬判的特大冤案!
于淑林先生是衡水市故城县一位善良的公民,他发现河北衡水等地区的一些幼小的孩子由于父母给大陆民众讲法轮功真相遭受冤狱无家可归、无钱上学,连基本生活都是问题,这些孩子非常需要帮助,于淑林出于善心就想资助这些贫困交加的人!
于淑林自己的家庭并不富裕,他虽然尽了最大的努力去帮助这些弱者,但一己之力也只是杯水车薪。于是通过网络渠道将这一消息告诉了很多善良正义的人,大家都很赞同这种做法,并慷慨解囊。虽然大家一致表示不需要还款,并希望这种自发的正能量在社会上延续。但于淑林先生想到大家经济情况都不宽裕,最后决定借他亲戚的钱,加上地里的收入筹款50万还给自愿捐助者。
2012年8月22日,于淑林正准备还款之时,衡水市公安局王斌指示故城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陈冰、翟洪军等人闯入于淑林家中,绑架于淑林,并对于淑林殴打刑讯逼供,还将于淑林家中筹集用来还款的五十万元抢劫一空。陈冰、翟洪军非常恶毒,居然用于淑林妻子儿女的人身安全和前途要挟,逼迫于淑林认罪,警告于淑林如果在社会和网络上公布此事,他的儿女就无法正常上学。
故城国保大队伙同故城检察院、故城法院,于2014年将于淑林判刑,本来只是判了于淑林一年,因为检察院没有起诉什么诈骗罪,国保大队抢到并贪污50万之后本不打算追究,但故城法院的张晓霞、朱希赞、李金良和国保分赃不均,故城法院单方面又加上诈骗罪重判了于淑林六年半,合并执行共七年。
一审判决见《(2014)故刑初字153号刑事判决书》,故城国保还冒用捐助人瞿小玲、袁顶群等多人的莫须有的所谓供词,栽赃嫁祸给于淑林,冤枉他犯诈骗罪!这真是弥天大谎!试问,瞿小玲、袁顶群如果要还款,为何从来不找当事人于淑林还款?何况于淑林已准备好需要还款的钱了,世界上有这样善良的诈骗吗?
一审判决书上还说,已经把这些人的钱全部退还了!几个当地人经过暗地查访,多处了解证明根本没有此事!根本也没有还钱!一笔也没有还过!衡水公安局也着实调查了一些捐助者,可这些捐助者谁也没有接到还款!这都是有据可查的!所以这笔于淑林准备还援助者的钱实际上是被彻底贪污了!判决书上却说已经归还给捐助者了!可是,归还给谁了?住址、电话、姓名都是真的吗?经查访,证实全是伪造的!河北国保还下发绝密文件调查参与获得救助的人员,并索要救助款,没有收据,秘密贪污。
于淑林提出上诉后,衡水中级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提审于淑林,10月17日衡水中级法院刑庭庭长李贺未经调查和庭审就直接下达了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见《(2014)衡刑终字第171号》。仅用三天时间即完成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这本身是不是很滑稽?根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刑事二审的审限是两个月,在正当的案件流程中,必需给办案法官留出足够的调查取证时间,特殊复杂的案件还需要延长审限。那么在《(2014)衡刑终字第171号》一案中,衡水中级法院刑庭庭长李贺法官,是如何做到如此高的办案效率呢?!
于淑林目前的情况非常危险,他被关押在河北唐山冀东监狱第二支队,由于他控告了那些贪官污吏,那么他在监狱会面临邪恶的报复,会有生命危险!!这是我们当前极为关注的严重问题!钱可以再赚,可以补偿,如果人的生命失去了,要如何赔偿?!
二、做好人有多难
中国当前社会是个缺少信仰,精神世界贫乏的环境,人们虽然不承认信仰,但是实质上,不论人们自己是否承认,他都是在信奉着某些东西,只是自己也不一定意识的到,或者不清楚那到底是什么。比如,可以说很多人信仰的是物质,是金钱,那么一切向钱看,就成为了这些人的衡量标准。这其实是中国人在理念方面的一种大倒退,我们也知道,有许多美好的东西是金钱买不到的,但是既然已经是这样一种社会现实,那么我们就使用这样的观念,用具体事例来解析一下,看看在这个社会中,如果想要做一个好人,做一点好事,都需要付出多少成本。为什么做好人会那么难?
南京彭宇案,是一个标杆性的案件。
2006年11月20日上午9点30分左右,在南京市83路公交车水西门广场站,两辆83路车前后进站,南京市民彭宇在第一辆车上,车进站后,后门打开,他第一个走出车门。66岁的老人徐寿兰拎着保温瓶,赶去搭乘第二辆83路车,她行至彭宇所乘坐的那辆车的后门附近位置跌倒。徐寿兰如何跌倒,她与彭宇是否发生相撞,没有任何第三方能提供确凿见证。彭宇将徐寿兰扶起送往医院,检查结果表明徐寿兰股骨颈骨折,需进行人造股骨头置换手术。诊断结果出来后,徐寿兰向彭宇索赔医疗费,遭到拒绝,并在各种调解失败后,在鼓楼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彭宇则称自己好心帮助那位老太太,将她扶起送她去医院,却反被诬。
2007年1月4日,66岁的徐寿兰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彭宇将其撞倒在地致其受伤为由,索赔13.6万余元。
这场民事诉讼的一审经过了3次庭审,分别在2007年的4月、6月和7月。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
彭宇案的判决结果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网友认为该判决使“社会无疑将变得更冷漠、人与人之间将变得更互不信任”。越来越多的市民开始持有“不敢扶”、“扶不起”摔倒老人的观点。不少评论认为,正是“彭宇案”,造成路人“见死不救”现状,甚至有网友评价说,“彭宇案”令中国社会道德水平倒退50年。
人民网四川视窗则认为,彭宇被判败诉是有积极意义的,可以提醒“活雷锋”在见义勇为时要保护自己。
华商报报道则质疑彭宇与其证人的说辞,提出“不被道德的热情蒙蔽了我们的双眼”。
腾讯新闻评论说“所以,彭宇案中只有法律问题,没有道德问题。或者说,在法律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时候谈论道德问题是非常危险的。”
网易新闻称,“大部分网友认定彭宇是好心没好报,无辜受害,对他充满了同情。”
南方周末发表的杨支柱文章则质疑判决书中判定原告无责任没有依据,引用《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因此也有悖常理。
上面这些评论很说明问题。那些普通网友的观点,看上去似乎感性一些,却更接近问题的实质。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的根本原因,是人心,是人的道德不行了,如果不从这方面着手,永远也不可能从根上解决。某些媒体只着眼于技术层面,试图息事宁人,不但起不到媒体应当具备的监督社会,以舆论的方式正向调节整个社会运行机制向良性发展的作用,反而掩盖和推迟了对症下药的时机,让欺诈、骗术这些肮脏歹毒的东西有了立足的空间,潜滋暗长,最终将不断引发更大的危机。出现类似事情,他谴责的不是骗子,而是质疑做好事的人不会保护自己,不能识破骗术。当很多人都这样想,这样做的时候,会使得善恶颠倒,人在遇到他人有困难需要帮助时,会顾虑重重,担心伸出援手之后却可能付出的代价太大,而不敢有所作为,实质上并不完全是被冷漠麻木所侵蚀造成的。机制、制度导致行善的成本远远超出了做恶的代价,为什么我们可以在公交车上看到很多人抢着给老人让座,而碰到老人摔倒却不敢去扶,就是这样,因为让座和扶倒地老人的危险系数完全不同。
彭宇案之后,正如当时网友所担心的那样,出现了一系列反响较大的相关案例:
2008年6月16日中午,在西安街头,20岁的河南小伙张衡见一位老人倒在地上,便好心去扶起来。谁知道老人一把抱住他,说是他倒车时撞上的。事发现场很多人证明张衡是冤枉的,却没人愿意出具书面证据。
2010年12月16日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78岁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肖雨生在小区里跌倒,保安和路人无一上前搀扶,老人面朝下溘然逝。
2011年6月16日,天津市民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最终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34元,不少网友直呼这是翻版的“彭宇案”。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南海黄岐广佛五金城相继被两车碾压,7分钟内,18名路人路过但都视而不见,漠然而去,最后一名拾荒阿姨陈贤妹上前施以援手,引发网友广泛热议。10月21日零时32分,小悦悦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离世。
近年来还出现了另一种类型更大的悲剧,更让试图救人者望难生畏:
新快报讯报道过一则标题为《扶老人被指撞人摩托男投水自杀》的新闻。
扶老人送医后,却被指认为肇事者,自认无处伸冤的河源市东源县漳溪乡村民吴伟青,在巨大精神压力下自杀身亡(详见本报1月7日A05版)。截至昨天,对于此案当地警方成立的专案小组仍无明确结论。但曾声称“被撞”的老人周老汉却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承认是自己摔倒在地,与其此前的说法截然相反。
人们往往纠结于撞人者到底是谁,有没有撞人这类问题上,却忽略了更本质的东西。当然事实真相只有一个,针对每个具体事件,需要从细节去入手辨析,这不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巨额的医药费则是另一个肇事原因,也不去涉及。这里只从常识与基本逻辑的角度出发,从经济成本得失与道德是非的冲突选择中,解析当事者的行为模式。
需要考虑的因素很简单,一个基本的事件过程,一个当事者,一个老人。当事者撞了人或者没撞人,老人倒地;然后当事者扶老人送医。
先看当事者撞到老人的情况:
此时当事者有两个选项
1,救人。行为预期,会付出经济代价,但是人命关天,以道德良心为重。
2,逃跑。行为预期,没有经济代价,良心会不会受谴责不得而知,但是此种行为无疑会被所有人唾骂。
救人之后又面临两个选项
1,承认撞人。行为预期的关键条件是,会付出多少医药费。一个事实因素是,医药费的多寡与此时是否说真话的难度是成反比例的,费用越高,此人说真话的难度竟然越大。试想如果此人身家只有10万,而要他付出的却是全部身家,甚至还不够,是不是需要相当的道德勇气才敢担当?
2,否认撞人。这种行为虽然猥琐,但是起码他在前面还是救了人,是在金钱的压力下说谎,并未完全丧失道德底线。那么从整个社会角度来看待,是否应该创造条件,鼓励这样的人敢于承担?例如适当降低不合理的医药费用,或者对类似行为的治疗费做些减免?而不是一味指责。
第二种是当事者见义勇为,对于老人的摔倒根本没有责任
此后他面临的选择与上面不同,根本没有选项,事实就是他救了人并且没有撞人,完全是为他人的付出,正是在一个社会群体中应该提倡的高尚行为,难道不是更应当鼓励吗?方法有很多,比如也是用标志性案例来示范,严惩那些被证明是诬陷当事者的假被撞老人,通过舆论的氛围让那些人明白,恩将仇报,说谎害人的后果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同时要付出更多的金钱代价。对信仰金钱的人,这种震慑方法一定有效。
而我们当前的社会现实却是,做好事要承担巨额的经济代价预期,甚至象上面那种极端案例,要付出生命?做坏事的逍遥法外,即使被揭穿也没有任何物质损失,以致骗子横行,滋生泛滥,甚至出现了很多专业“碰瓷”这种令人作呕的勾当,难道不悲哀吗?难道说那些当初制造“彭宇”案的人,在其中没有应付的责任吗?
三、衡水案与彭宇案的共通点
这两个案件,虽然在事件过程,表现形式上大不相同,但是却有内在实质的联系与相似处。现在一些人,把法律与道德因素完全割裂来看待,看似客观公正,从长远看却是有害的。法律本身就是对针对恶行的强制措施,它应当是道德的外延与展现,怎么可能象某些人说的那样毫无关联呢。而且法律是人定的,具有正负两面性,不是十全十美的。如果失去了道德制约,那么律师就可以为了钱去为罪恶辩护,利用法律的漏洞来钻空子;市井痞子流氓可以利用法律漏洞来“碰瓷”,诬陷好人,谋取个人利益;而某些贪腐集团的爪牙,喽罗,更可以利用其“法官”,“公安”的身份,执法犯法,公报私仇,迫害好人,助长邪恶势力!
“人善被人欺,马善被人骑”,这句被古人用来描述某些社会恶劣现象的俗语,却被某些人当成了欺软怕硬,欺压良善的“公理”。高风格的人,不屑于因一些琐事与他人计较,在面对一些问题时表现出不在意个人得失的状态,那不是出于恐惧,真正的善良不等于懦弱。而事情往往有一个限度,如果那些欺压别人者,走到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无所不用其极,完全抛弃了做人的道德底线的程度时,那就已经超出了个人得失的概念。所谓“罪大恶极”,他失去了做人的标准,那也就不能以人与人之间那种利益冲突的标准来衡量了,这是真正的邪恶犯罪行为,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去强制解决它。否则,如果放任自流,它必定将带来更大更深远的持续危害。
正如河北衡水的于淑林案件这样,它是一个很可怕的苗头,这些失去了人性,占据了公检法要职,隶属于周永康,周本顺贪腐集团的苍蝇老鼠,其令人发指的暴行,打击的不仅仅是于淑林一个人,而是很可能象彭宇案件那样,造成一系列恶性连锁反应,使得人心更加冷漠自私,不敢行善做好事,人人只求自保,那这个社会怎么办?不论对当权者还是普通百姓来说,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现在习近平主席正在大力打击贪腐势力,老虎苍蝇一起打,为什么不借助这个大好时机打掉这些人中败类,拨乱反正,让正义仁心重新回到社会中来,让好人不再吃苦受罪,让我们翘首期盼的亲人早日归来,以慰人心呢?!
看完这篇文章觉得
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