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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人提告 甘肃七旬老人起诉江泽民(图)

 2015-05-29 08: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符文玲的控告书。(明慧网)

【看中国2015年05月29日讯】日前,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老人符玲文提起对江泽民的控告,5月份以来,已经有多名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法院及检察院递交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中国大陆正掀起一波起诉江泽民的浪潮。

据《明慧网》报导,2015年5月20日,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居民符玲文向最高检察院邮寄刑事控告状,控告主导镇压迫害法轮功前中共党魁江泽民。

符玲文,女,七十五岁,因坚持修炼法轮功,遭到中共的酷刑迫害。

符玲文在控告状中叙述了过去遭到迫害事实经过:“二零零七年四月一日中午,甘肃金昌市永昌县公安局警察和金昌市金川区滨河路派出所所长李占东敲门入室,说有事核实,就把我带到滨河路派出所,在此同时永昌县公安局警察抄了我的家(办案人:永昌县公安局刘杰、李春风),到了晚上九点多,直接把我送到看守所,有两天一夜没让吃饭、睡觉,当时被迫害的身体极度虚弱,吃的很少,直到血压高到一百八十,永昌县公安局怕承担责任,给我女儿打电话,让把我接回家(取保候审),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被非法判刑四年。(监外执行,永昌县法院(2007)永刑初字第七十号),从那时起,我一直担惊受怕,精神高度紧张,对我的身体状况影响很大。”

符玲文的诉状引述了大量中国现行法律:“江泽民公然侮辱、诽谤法轮功和法轮功师父,触犯了《宪法》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以及绑架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罪、非法拘禁罪、诽谤罪、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搜查罪、侮辱罪、诬告陷害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依据国际法规定江泽民构成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酷刑罪。”

执行“有诉必应”后 诉江浪潮渐起

中国大陆法院5月1日后施行“有案必立,有诉必应”。5月份以来,已经有多名法轮功学员向最高法院及检察院递交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

据《明慧网》报导,5月11日,湖北襄阳法轮功学员张兆森向最高法院及检察院递交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15日,张兆森又在襄阳中院对其非法庭审时,当庭递交控告书。

16日,原江苏教育学院厅局级官员、法轮功学员朱鹤飞向北京最高法院发出了起诉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19日,又向北京最高检察院发出了控告江泽民的起诉书。

17日、18日,高级软件工程师、烟台法轮功学员邹德用之妻于向最高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及法院、北京昌平区人民法院及检察院、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分别递交了对江泽民的刑事控告。

20日,又有5位法轮功学员共同发起了“诉江”行动。目前中国大陆正掀起一股起诉江泽民的浪潮。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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