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二代犯法之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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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宋朝,官二代叫做“衙内”,今日人们从《水浒传》中了解到的高衙内,就是一个典型的“习于骄恣浇薄”的恶少形象。不过宋代的“衙内”并未含有道德暗示的意义,凡官家子弟都惯称衙内,不一定就是骄横之徒。只因元朝时王孙公子无法无天、欺男霸女,令人忿恨,于是在元杂剧中,衙内多以横行不法的角色出现。
《水浒传》说高太尉“不曾有亲儿”,便将“高阿叔高三郎儿子”(即自己的堂弟)认为干儿子,这当然是小说家言,历史上的高俅有三个亲生儿子,都当了官,至于官声如何,我没考证,但肯定不是如小说中高衙内那般臭名昭著。
清代的宫廷昆曲连台本戏有一出《拿高登》,也是说高衙内的故事,情节跟《水浒传》有些不同,说的大体是高俅儿子倚仗父势,强抢民女,被义士所杀。
不过小说《水浒传》与戏剧《拿高登》都是虚构出来的文艺作品,不足为信。平心而论,宋代的司法体系还不致让人这么绝望。一般来说,衙内如果触犯国法,恐怕还是难逃法律的惩处,即使有个地位显赫的爹,也未必罩得住。
宋哲宗元佑年间,时任京西北路颍昌府阳翟县知县的赵仁恕为官贪酷,不但枉法贪赃,且私制酷刑,迫害无辜,“又强取民家女使数十人”,劣迹斑斑。这赵仁恕就是一名高级衙内,其父为翰林学士兼侍读赵彦若。但他的劣迹被京西路提刑官锺浚查悉、告发,非要法办他。赵彦若护犊心切,也不说请朝廷宽容他儿子之类的场面话,直接就给皇帝打了一个报告:“臣往为谏官,尝劾王安礼,浚实安礼党,恐挟此报怨,狱有不平,愿移狱改推。”意思是说,他以前当台谏官时,得罪过资政殿学士、青州知州王安礼(前宰相王安石之弟),而锺浚呢,是王安礼的党羽,他这次乃是挟私报怨,我儿子的案子不能由他来审,请异地审理。哲宗批准了赵彦若的请求:“依奏。”
于是赵仁恕一案移交给邻路的淮南路,由颍昌府委派法官推勘。宋代的司法制度,还是很不错的,比如比较强调“独立审判”的原则,“勘事不得奏援引圣旨及于中书取意”,即不许皇帝和宰相插手。宋朝还确立了“鞫谳分司”的司法原则,鞫,为审讯;谳,为定刑;鞫谳分司即指审讯的法官与量刑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人,换成现代法学话语来说,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此外,在审讯结束之后、定罪量刑之前,还有一道“录问”的程序:由一名与推勘官(主审法官)没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来提问犯人、核对供词。如果录问官与推勘官有利害关系,比如同年、同门,则必须回避。在录问过程中,如果推勘官的审讯有错,而录问官未能发现、驳正,那么录问官将受到惩罚。制度设计的目标当然是为了最大程度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
赵仁恕案的推勘官孟易缺乏独立审判的风骨,并将天平向赵家倾斜(也难怪,老赵是皇室宗亲,又是天子近臣,不可谓不显贵),得出一个犯罪情节较轻的审讯结果,跟之前提刑官所推勘的罪情大有出入。这时候,宋代司法制度中的防弊设计功能就发挥出来了,独立于推勘官的录问官对孟易的推勘结果很有疑问,便上疏反驳。朝廷只好另派法官再勘,审了十余月,还不能结案。最后才由大理寺与刑部作出裁决:认定赵仁恕一部分犯罪事实,给予撒职除名处分,并“罚铜十斤”。应该说,这个判决太轻了,“刑名未当罪”。
这一下,负有监督、审查、司法之权责的台谏官炸开锅了,“公议甚喧”。左谏议大夫郑雍、右正言姚勔、监察御史安鼎、虞策等都上疏抗议,认为此案中赵仁恕“酷虐贪赃,犯状甚明”,必须严惩;主审官孟易“观望事势,出入人罪”,也应处罚;赵仁恕之父赵彦若“欲示人以形势,动摇狱情”,更是“罪不可赦”。“言者既不止”,迫于台谏压力,赵仁恕案不得不改判,“增仁恕以陈州编管”。“编管”是宋朝创设的刑罚,即将赵仁恕流放陈州,看管起来,限制其人身自由。其父赵彦若也因为台谏的弹劾,被罢去侍读一职。但台谏官们还是不依不饶,赵彦若复罢翰林学士之官,怏然回青州老家。宋代的台谏,权力、声势都很大,被他们弹劾下台的宰相也有不少见,他们才不怕赵彦若哩。
台谏官在抗议赵仁恕案被轻判的奏疏中,再三强调了一个观点:司法公正。右正言姚勔说,“臣窃以法者,天下之公共,非一人法也”,因此,决不可为赵彦若一人而“屈天下法”;监察御史安鼎说,若不追究赵彦若之责,则“示朝廷用法不平,急疏贱而缓贵近也”;侍御史贾易说,“臣闻公义胜则天下治,公义废则天下乱”,对赵氏父子当“究其实犯,然后议罪定刑,以示天下大公无私之政。”追求公正之司法也是宋代士大夫的共识,司马光说得很明白:“有罪则刑之,虽贵为公卿,亲若兄弟,近在耳目之前,皆不可宽假。”
官宦子弟“习于骄恣浇薄”,在所难免。要紧的是,法律不能成为他们的挡箭牌,“有罪则刑之”,即便是衙内,也不得法外施恩(小编注:不仅衙内得不到法外施恩,如果要护犊,连他老爸也会被免职,上文提到的赵彦若就是一例)。
红朝“衙内”的“威风”(看中国配图/网络图片)
古人有这样的见识,今人呢?
(原题为《如果宋代的衙内犯了法》,有删节)
(责任编辑:夏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