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瓶名酒让澳大利亚州长辞职的启示(图)
【看中国2014年04月28日讯】据2014年4月16日外媒网站报道,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市州州长欧法雷尔(Barry Robert O’Farrell)于4月16日发表声明,宣布由于受到ICAC(Independent commissionAgainst Corruption)(反贪污独立委员会)的涉嫌贪污调查,他决定辞去新南威尔士州州长职务,并将在下周召开内阁会议,推动新的人选接替他继续执掌自由党州政府。州ICAC收到举报,指称他接受AWA(Australian WaterHolding)(澳洲水务股份公司)总裁齐喽拉摩(Nick Di Girolano)作为礼物送给他的一瓶昂贵的1959年陈年Grange名酒,怀疑背后有什么“交易”。ICAC便在4月15日约见欧法雷尔州长“协助调查”。开始欧法雷尔矢口否认被检举事项,其后ICAC又拿到这位州长收到这瓶名酒的亲笔签字收条,再约他今天(16日)澄清,欧“无法解释”,便开记者会主动承担责任,宣布辞职下台。ICAC主管发言人鲁滨逊(Robinson)表示,这不是一瓶酒那么简单,涉及的是政府官员的准则问题。
类似这样的消息,笔者早已多见,并不惊奇,但相信很多普通中国人若知道这一消息则不会不感到惊奇。因为在中国社会送名酒给大小官员,遍地皆是,习以为常,谁也不会把它看作不得了的事。但在西方民主国家却是大事,可以令州长(相当于我们的省长)辞职走人。
那么,这样的事对我们的国家和社会究竟有什么启示呢?不妨借此来稍加分析和认识。
欧法雷尔事件首先表明,西方民主国家的官员同所有其他民主国家和非民主国家的官员一样,都有利己自私和以权谋私的心理和行为,证明官员贪与受贿,以权谋私是所有国家的通病。但是,民主国家特别是成熟的西方民主国家对官员贪污受贿行为绝对是零容忍,它们的防贪反贪惩贪机制之严密和严厉,绝对是任何非民主国家尤其是共产专制国家根本无法比拟的。西方民主国家的官员贪污受贿和堕落程度要比非民主国家尤其是共产专制国家的官员,其广度和深度要轻千百倍。不仅可以说,它是小巫见大巫,甚至可以说不值一提。那里一个卅长仅因收了一瓶名酒就自动辞职下台,我们一个省长部长若收受一瓶名酒,顶多是党内检讨了事,最严重的也不过是“党纪”“政纪”处分了事。
问题还不在此,问题在于我们的省长部长中的贪污受贿者不是像澳大利亚那样极为少见,而是成批成批,大批大批的。至于我国省部级官员收受了一瓶名酒者,则更非大批大批,而可能是百分之百。此种行为甚至属可能不值一查的范围。问题更在于中国的省部级官员贪污受贿的财物,折合金额,动辄几十万,几百万,超千万,超亿元,最高超千亿元以上。从这一角度看,澳大利亚那位州长收受一瓶名酒,当然只是小菜一碟,不值一提了。
也许有人会反驳我:贪污一瓶名酒和贪污上千亿元,性质一样,都是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何必计量金额多少。我则不以为然。受贿一瓶名酒与受贿一亿元,千亿元,绝对有本质的不同,不可同日而语。两者绝对有贪心恶心的程度,思想品德堕落程度的不同,最终反映了根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不同,基本价值观的不同。一句话,滋生官员腐败的政治道德、文化土壤的不同。显然澳大利亚这个民主国家滋生官员腐败的土壤不肥沃,而中国的制度则是滋生官员腐败的大温床。
所谓土壤当然不是指生长和承载自然资源的土地,而是指两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澳大利亚是自由民主和私有制国家,全体国民是国家的真实主人,官员是国民的真实公仆。官员的一切权力由国民严密监督,主要官员的权力有明确界限,没有绝对权力,并由国民直接选举授予,官员行为不当可定期或随时撤换。尤其是官员行使财权,不仅有限(私有制和市场经济几乎没有审批权),更受严格监管;稍有不当,马脚立露,被逮个正着;要么被罢免弹骇,要么自动辞职走人。这就是该国官员无法严重腐败的根本原因。新南感尔士州州长的结局就是铁证。
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土壤有本质不同。中国的一切大小官员都由党的组织部直接或间接选定任免(这是世界现代史上非常少见独特的现象),主要官员名义上也通过国家立法机关——人大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免,但那只是走走形式。实际上各级主要官员是不被任何外力监督和控制,这就给了主要官员以肆无忌惮地滥用权力,贪赃枉法无限丰富的土壤。这就是中国官员贪污受贿要比澳大利亚等成熟的民主国家严重千百倍的根本原因。
此外,澳大利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内涵是权力分立,每一个权力部门的权力都是由宪法和法律明确授予,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没人敢恣意反对和不服管治。例如,澳大利亚的《反贪污独立委员会》不受任何党派的领导和制约,也不受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领导和制约,是一个绝对独立、公正而有权威的治贪机关。所以它可以直接根据举报约谈州长欧法雷尔,令其回答有关被举报事项。当他矢口否认被举报事项后,委员会又推出铁证,令其哑口无言,只得承认违法行为,并立即召开记者会宣布承担责任,自动辞去州长职务,还对举报证据者表示感谢,这是何等爽快而省时省费的治贪过程!
反观我们自己,调查一个省部级官员的贪腐行为,不知要调集多少精干的人力,涉及多少部门和人员,花费多少的财力资金,经历多少月年的时间,先是所谓“双规”,然后是所谓“党纪”“政纪”处分,最后才是司法起诉,作定罪判决。总之,没有一至三年功夫是处理不了一个省部级贪官的。假如这个贪官有最高权力或退休元老的支持和庇护,还有可能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或导致惨烈的权力斗争。根本原因是,我们的反腐和治腐,不是依靠法定的独立公正的有绝对权威的机关来主导,而是由执政党的中央纪委主导,表现为自己治自己的腐败,权力反权力,这本身就于法无据。加上反腐不公开不透明,往往被看作内部权力斗争,得不到国民的支持和协助。
不能否认,中国新的最高权力机关的某些领导人(如习近平、王岐山)具有相当大的反腐决心和勇气,他们提出“大老虎小老虎一起打”的口号,同以往的反腐态势比,确有耳目一新之感。但这种反腐,仍然不是像澳大利亚那样依靠法治法制机制反腐。对比这两国的具体反腐过程,可以看出,前者依靠建立自动有效的法治法制,根本无须大花人力物力财力,很短时间内就能把一个省部级官员拉下马,而且几乎不伤和气,令人心服地把他拉下马。而我们却要大花人力、物力、财力,这调查那调查,甚至使用“双规”等侵犯人身自由和某种刑讯逼供手段,来获取证据等,所付出的政治经济代价之大可想而知。据报道,中国的反腐,每年花费在千亿元人民币以上。实际上岂只一千亿啊!
凭这一对比,笔者自然联想到了民主与专制两种制度的差别是何等之大!更联想到国内经常有政治理论人士们撰文说,西方民主国家同样有腐败,民主不可能医治腐败,甚至说专制比独裁更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是何等的无知和荒谬!这些人完全不提或根本没有想过,中国每年花在反腐上的钱有多大,而且即使大力反腐,据报道,贪官每年贪占和浪费或转移至国外的钱,竟在20至25万亿以上。何等惊人的数字。而这种情况,在澳大利亚等西方民主国家是绝对不可想像的。欧法雷尔州长被拉下马的过程就是最好的证明。它绝对体现了民主制度对防腐反腐的优势,岂能说民主对反腐无用呢?
而澳大利亚一瓶名酒就把州长拉下马的事例,难道不可以说是对国内一切反民主谬论的一记响亮的耳光吗?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澳大利亚这位州长,尽管是贪官,品质不好,但仍然显现某种优秀品质成份。一是他受贿仅仅是一瓶名酒,按金额计算,估计最高也不过人民币几万或十万元,表明他的贪心并不恶劣。虽然开始也想抵赖,但一旦证据出现,就供认不讳,而且立即公开承担责任,辞去州长职务。这也是一种勇于承认错误的好品质。这同中国的贪官一旦事发被调查,总是百般抵赖,或寻找保护伞,或再花钱买通治贪官员消灾,或干脆自杀了事等等相比,当然显得高尚一些了。二是他对举报者不仅不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反而公开表示感谢,这在中国的腐败官员中是绝对找不出的。这两者综合起来应该说反映了中澳两国官员在文化、政治、道德、精神素质上的巨大差别,归根结底是两种制度(民主与专制)和价值观上的巨大差别,文明程度的巨大差别。所以,那些公开否定西方民主,狂吹中国优势的一切论调应该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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