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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探究

 2002-04-10 12:44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去年我在报纸上见到一个词曰“规”,头几次看到硬是弄不懂它的意思,但又丢不下面子去请教别人,只好沉着气慢慢琢磨,终于得知,原是党的纪委和政府监察部门发觉某些党政官员有贪污受贿之嫌,就通知涉嫌人到规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待自己的问题,名曰“双规”。


据说,很多腐败官员都是经过这样一年半载的“双规”之后,凡问题严重者就逮捕起诉,问题不太严重,认错态度好的,就放行回归。一般说,前者居多数,后者居少数。所以,这一做法似乎在反腐斗争中起了好作用,故有制度化的趋势。


然而,不管这种做法是好是坏,毕竟有许多可质疑之处。首先,一个最明显的问题是,在没有正式确定某人的犯罪事实之前,就由党委或政府部门命令他离开岗位专门交待问题,这算什么法律行为呢?这样做有何法律依据呢?因为这种“双规”事实上限制了人身自由。宪法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此一来,“双规”有没有违反宪法、侵犯人身自由之嫌呢?


第二,这种由少数人来监督和接受涉嫌人交待问题的暗箱操作,是否有很大效果?首先,涉嫌人避开了本单位本地区大量知情人的压力,他会自动交待问题吗?其次,所有主持“双规”的人都那么清白正直,不同情涉嫌人并与之作交易而放过真正的坏人吗?所有主持“双规”的人在得不到涉嫌人坦白交待问题而忍耐不住的情况下,会不会搞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以便向上邀功呢?事实是,在这种“双规”中是有错案发生的。如湖北阳新县原气象局局长何万兵在1999年3月以涉嫌贪污而被县纪委处以“双规”审查。随后被检察院刑拘以至逮捕。次年2月,经查实,认定何涉案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并将其释放。最后,何向上级检察机关指控阳新县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并向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黄石市中院赔偿委员会裁决,阳新县检察院应在气象局职工大会上向何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500元。(《武汉晚报》2002年3月7日A23)


第三,这种暗箱操作,由于没有明文公布的章法可循,仍然是“人治”思维模式,加上不受群众的监督,使“双规”主持人和被“双规”的人都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因而能使问题的处理不带偏见和随意性吗?


第四,有人说,惩治腐败是目的,“双规”是手段。目的是主要的,手段是次要的。然而事实证明,目的即使高尚,手段不正确,也未必能达到目的。不仅达不到目的,反而会造成更大的混乱和苦难。“文化大革命”即为一例。“双规”本身是否属“依法治国”方略的范畴,值得我们认真探究。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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