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黑监狱”的根子(图)

【看中国2014年02月20日讯】即便是严重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也远不如抓嫖的新闻那么招人跟风。之所以如此,除了国民理性成熟度欠缺之外,还有其他更重要的原因。新京报曝出的河南多地存在“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事,不该似风过青萍,此事值得细审深议,而在评判之前,需梳理事实演变的脉络。

媒体披露消息后,河南官方遂在2月13日晚做出回应,称“训诫中心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立即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排查清理工作,并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真查处”。尽管河南反应很快,态度并不暧昧,但在劳教制度已经废止、公众担忧变相劳教卷土重来的背景下,指河南特别恶劣甚至“对抗中央”的声音依然可闻。

需指出:河南在迫害访民这方面,并非特别地心狠手辣,只是一般“大陆水平”而已。设立训诫中心,形式上或许有其河南特色,但检点以往旧闻,对访民迫害最狠的当属我国的“首善之区”,其他省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的截访事件,并不比河南少。

江西万载县委书记陈晓平在2910年曾口曝雷语,称“我们县委书记不拆迁,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此前,这位书记还在安排截访工作时说,“今后凡是到北京非正常上访的,第一次训诫谈话并罚款;第二次拘留;第三次劳教”。山东新泰政务网上的《2008年上半年信访工作总结》,在总结“怎么依法处置信访工作”时写道:“做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教一批”。这段新泰官话,后来经我推荐列入“2008年官员雷人语录”,在网上广泛传播。

拘留、劳教、送精神病院、关“学习班”和“集中营”、委托黑监狱拘押和管教,更有甚者,以“冲击国家机关”等罪名直接将访民判刑。这些对付访民的招式,基本上各地皆然。形式上没有“训诫中心”机构的地方,实际上都有同类专业机构与场所,所作所为与训诫中心不分伯仲,无牌营运的团伙,或比挂牌的机构更加放肆。

河南官员不过是奉令行事,对主事官员追责是不可能的。2010年3月4日,陕西富平县访民段定梅、乔转丽被北京警方移交渭南警方,次日,两人被押送去参加“万人批斗大会”,上了电视直播。《南方周未》报道此事,当地官方回应媒体时透露:中央政法委2009年曾发文要求对重大、恶劣违法上访事件进行处理,“但原文很笼统,没有给出具体处理办法”。这,就是全国各地对访民加大打击力度的起因,而原文的“笼统”,就造成了各地政府八仙过海、各有奇招的局面。

2008年的头等国家大事是举办北京奥运会,这年是访民的大劫之年。盛会盛典推迟了毒奶等丑恶事件的曝光时间,同时“大截访”(官方称为“大接访”)为民间冤屈火上浇油,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和官民矛盾。奥运会虽无恙而过,但此时不少温和访民已转变为“刁民”,在首都要地散发传单和“告洋状”等举动,尤令高层不安且恼火。这就是2009年政法委下达“严惩访民令”的背景。

“训诫中心”和各地的“学习班”等拘押场所,是不是“黑监狱”呢?既然是国立的、公开的、拨财政经费由政府运作的,就不是黑监狱,说它只是另一个“红监狱”,此理正确;可是,这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设立,没经任何立法机构的授权,谁都不得不承认它的违法性质,而今曝了光就不可留,如此说来,它的确是黑监狱。

不错,它是法律意义上的黑监狱。然而,由于承认这正确的法理,就意味着或将遭遇法律与行政裁决中的不利,官方连这明显无误的“理论判断”也不会认可。别说是对“国立黑监狱”,就是对以政府为雇主的私立监狱如安元鼎等,也深究不得。

国家或政府,否定自家设定的法律法规,否认或回避自家宣称的法理,明知于法无据和违法行权仍执意去做,且其间并无自毁长城、动摇“国本”之忧,这是为什么?

国大于法,权大于法,家法大于法,都是一回事,都是官大于法,特殊利益高于一切。将“国家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国家”的事情就好办多了,道理显而易见: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的国家(不弱于法之国),对内才是最强大的国家;高于宪法、法律的权力,才是无畏无敌的权力,也是最值得、最便于自我维权的权力。

国权、国威、国脸大于天的另一面是国民的渺小,某项国民权利说没就没的现象总是难免。此情状,是谓强国草民、官贵民贱。我们这里,阴毒、贪婪、糜烂到极点的腐败分子有不少,但他们不会因大肆侵犯国民权利而被惩治。因为他们本是为服务大局的,于此一旦较起真来,牵牵绊绊谁也说不清,那才从根本上动摇核心价值与核心利益。

不会有任何一个“老虎”承载反人民、反社会之类的罪名。贪官即“爱国”又不“反人民”且政治正确,这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一大奇观。一国之内,大规模迫害国民都不入罪,“国立黑监狱”真算个大事吗?这里,其实不存在什么讲不通的悖论。

(有删节)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黎明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