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夏俊峰案看贫困者的生存权

【看中国2013年09月28日讯】夏俊峰因杀死城管被执行死刑。他杀死城管,是不是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该不该死刑?事实与法理的讨论,对夏俊峰来说已经变得无意义。城管的生命已经逝去,他的生命同样不复存在。在对生命感到怜悯时,我在想,他们不是仇人,不是情敌,也不是财产争夺者,更不是战场上你死我活的士兵,矛盾源于一个是小贩要谋生,一个是城管要城市的光鲜漂亮,结果导致宝贵生命的先后丢失。

这让我想到了人的权利。主流意识形态在反驳西方攻击我国人权时,常常振振有词:生存权是第一位的人权,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来说,解决生存是第一要务。潜在的意思是,那些民主权利呀,自由权利呀,相比于生存权,是更次要的权利。民主自由是“阳春白雪”,是上流社会的追求。需解决温饱的穷人只唱“下里巴人”。这一次序确然合理,饭都吃不饱,谈什么民主自由。

夏俊峰正是一个需解决温饱的穷人。国家虽然高调生存权,但国家并没有解决中国一亿上下贫困人口的温饱(按联合国的穷人标准),我们并没有覆盖全国范围的社会救济制度。这些人还得依靠收入很低的一些职业来吃饭。否则只能饿死,谈什么生存权?小贩的大部分,正是在温饱线上挣扎的谋求温饱之人。那末,城市的光鲜漂亮意味着什么?对领导来说,是面子,对城市来说,是形象,对居住于此的市民来说,是“舒适”,或者说“宜居”。抛开面子形象不说,舒适宜居也是人的一种权利。政府应提供这种公共服务。问题是,这种权利能高于生存权吗?

权利有层次。马斯洛的需求层次描述了权利的层次。当权利产生冲突时,高层次的需求必须让位低层次的需求。一个今天要考虑明天吃饭的钱从那里来的人,会沉迷于邓丽君的歌吗?坐着豪华小车享受“风光”,如何理解拾荒者的艰辛?往别墅与蜗居,感受大不一样,吃鱼翅与咽馒头,显示的是地位尊卑,奢侈品消费与温饱消费,更是天差地别。对合法致富的人,仇视妒忌,似不可取。只是当他们的权利与穷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时。穷人的权利尤其是谋生的权利高于他们的权利。开奥运会运动会,可以清理附近棚户内谋生的人吗?豪宅前面有乞丐,主人可以大声呵斥,赶走乞丐吗?在社区树下纳凉的人,能否宽容侧边的叫卖之声?因为高楼大厦,可以强制消灭“贫民窟”吗?

我十分赞成生存权第一的观点。当国家经济不够发达,还不能给每一个人生存保障时(这正是官家解释中国还无社会保障常用的说辞),让每一个人,特别是能力较低的人,有生存下去的场所,空间,机会,正是生存权的体现。城市是集中了的经济的载体,也是生存机会最多的场所。所以发展中的国家,城市都有小贩,有拾荒者,有贫民窟,“引车卖浆者流”,比比皆是。也许这样的城市不够漂亮,秩序不是那么井然,环境不是那么整洁,但与生存权相比,它是“阳春白雪”,饭都吃不饱,能高雅吗?当城管为了道路的宽阔,推倒路边小贩摊位上的货物,这些货物是他明天的口粮,他能不跟你拼命?

城管制度的改进,不是执法要“温柔”,而是没有把生存权放在第一。政府高调生存权第一,实际上生存权并不第一。这不仅表现在没有把奢侈的“三公消费”,豪华的政府消费(如办公大楼),用于社会保障,解决社会最底层的生存。而且还表现在社会管理中,没有把最底层的谋生权放在第一位。你不能保障人的基本温饱,却又处处限制底层人自求温饱,怎么是生存权第一?说的与做的不一样,这样的政府,如何有公信力?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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