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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先奸“不构成轮奸罪” 是什么逻辑?(图)

作者:皇城一兵  2013-03-14 19:0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12

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只是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这是律师团所有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李双江之子李天一涉嫌强奸罪于7日被批捕之后,李的76人律师团领队、法律大学副校长张爱国教授对媒体如此表示(见3月9日《东方网》)。

李天一被正式拘捕后,因检察机关使用了以涉嫌“强奸罪”而非“轮奸罪”罪名,引来网友纷纷质疑:是不是有人做了手脚,检方才以量刑较轻微的强奸罪批捕。对此,旋即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当中只有强奸罪,而“轮奸”是强奸犯罪构成的一种形式。此外,律师解释,轮奸既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具体表像,也是强奸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两人以上轮奸的会加重处罚,起步就是十年,并且李天一已经年满16岁,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于是,线民恍然大悟,并心中暗喜:“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望实现,李双江名气再大也大不过法,李天一罪责难逃了!

然而,看了张教授“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的表示,本来已茅塞顿开的线民,又深陷弥天“雾霾”之中。对于李案“有猫腻”、“做手脚”的疑云,“才下眉头,却上心头”。看来李双江还真是名声大、影响大,不仅雇傭了相当于部队一个加榴重炮连的律师团,而且全团非常卖力,火力凶猛,很快轰开检方堡垒,首战告捷,使李天一由轮奸变强奸,“以判罚较轻的强奸罪批捕”。之前,最早接触此案的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在珂公开“放风”:“此案极有可能只是一起普通卖淫嫖娼治安案件,李天一完全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照此“努力”下去,李天一咸鱼翻身、否极泰来,并非南柯一梦!当然,这只是线民们的疑虑而已,不管这个庞大律师团如何巧舌如簧,“重炮”猛轰,“努力”拼搏,公众仍然坚信不移:李天一案在举国众目睽睽之下,法律不敢网开一面,徇情枉法。

尽管如此,我敢问李的律师团领队张教授,“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是什么逻辑?笔者虽非法律工作者,但受过普法教育,业余还参加过大学刑法学专业学习,应该说对强奸罪和轮奸罪罪名还能分清一二。可是看了您的“努力”,我反而糊涂了。如果按照您的逻辑,参与二人以上强奸的罪犯,只要是第一个扑到受害人身上实施奸淫的,虽然先“性福”了,就构不成轮奸罪,就算“较轻的强奸罪”。如此下去,第二个以后实施奸淫的,才构成轮奸罪。如此推理,除了你们律师团以外,我相信无人会信。我倒认为,第一个对受害人实施奸淫的,是带了轮奸的恶头,比之此后奸淫者更残忍、更残暴、更无人情。试想,受害女子在五个凶恶色狠围虐、挣扎之下,第一个先奸者,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正是由于第一个,才引来第二个、第三个……前赴后继,无所顾忌,才使得受害女被疯奸狂淫,颠覆蹂躏,死去活来。这第一个是这场轮奸暴行的罪魁祸首,怎“不构成轮奸罪”!看来,张教授被惨无人道的轮奸场面视晕了头脑,逻辑有些乱了,连强奸与轮奸都分不清了。岂止是逻辑乱了,简直是“脑残”了!

当然,李天一有请求辩护律师的权利,无可置疑。被委托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其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替犯罪说话”,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行为无可厚非。李的律师团将“李天一因第一个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不构成轮奸罪”的表示,也似不违反法律。但如此说法,不仅违反逻辑推理,还有嘴上跑火车、干扰司法之嫌。其一因其逻辑颠倒,而颠倒了黑白,混淆了视听。其二因其信口雌黄,而使本来对李天一能否得到公正判决心存疑虑的公众,更加疑虑重重。其三因其法律专家,竟然有悖刑法规定,使人对法律的严肃性、威严性产生了怀疑,“谣言”又会因此四起。

为何李天一被拘捕所涉嫌的罪名为强奸罪而不是轮奸罪?检方以及律师已经解释得非常清楚,“谣言”基本闭嘴,以讹传讹渐止,不理解、甚至因此而“愤怒”的线民也已释然,并心平气静地在等候结果。李天一等人涉嫌轮奸案发后,舆论之所以关注铺天盖地,全社会沸沸扬扬,从乡村市井、街头巷尾、饭余茶后,一直炒到了庄严的商议国事的全国“两会”上,并仍在持续发酵,皆因其是名人之子,更担心此案被“摆平”。眼下此案正按正常的司法程式在按部就班地走,此时此刻,无论是媒体还是线民,无论是该案的公诉方还是辩护方,都应停止猜测,少说为佳。尤其辩护方更应遵照法律精神,默默钻研案情,依法理性抗辩,不要乱爆料,更不要借此炒作,为自己造势,为公众添乱。更不要宣扬“努力”,颠倒罪名,给社会造成极坏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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