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失衡与胎儿生命权

1.中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的演化

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就伴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执行而迅速攀升。1982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07.2;1990年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3;到2000年已经高达116.9,2010年人口普查显示中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18,远远偏离103-107的正常范围。一个严峻的事实是,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已经长达30年,成为世界上出生性别比失衡最为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

那么,中国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为何会演变到如此严重的程度呢?1984年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108.32,已经超出正常值,但这个问题当时没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1990年全国人口普查显示出生婴儿性别比是111.3,引起人口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在1990年代上半叶,国内的人口学家大多认为主要原因是瞒报女婴形成的。国家计生委在《关于防止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的意见》(1994年3月)中说:“一些专家和有关部门认为,80年代以来出生婴儿性别比的统计数字偏高的主要原因是瞒报、漏报出生女婴,在高出正常值的统计数字中大约有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是瞒报、漏报女婴引起的。”从而把严重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看成是统计不实。因此,当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性别比偏高。到了1990年代末,面对越来越严重的性别比失衡现象,国内的人口学家不得不承认:自1980年代以来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且在逐渐升高是中国已经存在的客观事实;性别比失衡是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流产为主因。

2.性别比失衡与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关?

一些学者把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归咎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然而,中国人的男性偏好、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已经延续了几千年,并非今天才显得特别突出。过去,在没有计划生育政策约束的情况下,如果一对夫妇有很强烈的男孩偏好,那么这对夫妇可能会一直生下去,直到有一个儿子为止。这样,无论人们生多少个孩子,只要人们不进行性别选择人工流产,那么大自然会自动作出安排:男女性别比例基本平衡。然而,现行生育政策限制了夫妇自由选择生多少个孩子,于是,在强烈的性别偏好和限制子女数量的双重压力下,就出现了对出生婴儿性别的人为干预。

我们知道,性别比偏高这种现象主要是在农村,而现在中国农村地区普遍实行“一孩半”的生育政策,这种政策的规定是:第一胎为男孩的农村夫妇不得再生育,而第一胎为女孩的农村夫妇允许生育第二胎。根据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全国第一胎出生性别比为107.1,基本正常;第二胎出生性别比猛增到151.9。可见,“一孩半”政策是导致性别比偏高的一个重要诱因,它隐含的意义是:一个女孩的价值远比不上一个男孩的价值,因此需要再补生一个。在实行“一孩半”政策的地区,农妇在怀第一胎时一般不进行性别选择,如果第一胎是男孩,实现了农民生男孩的愿望,政策不允许生第二胎,大多数农民也不想冒着超生罚款的风险再生第二胎;如果第一胎是女孩,政策允许生第二胎,农民就会这样想:第一胎是丫头,政策照顾生二胎,这说明丫头的价值比不上男孩;如果第二胎又是丫头,照顾等于白照顾。因此,农民就会想方设法用B超进行人工性别选择,保证第二胎要生个男孩。根据人口普查与国家计生委生育政策地区分类数据的研究表明,中国执行“一孩半”政策地区2000年出生性别比高达124.7,比二孩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高15.7个百分点。

有人认为,性别比失衡与计划生育政策无关,他们争辩说:“印度和韩国这些没有实行强制计划生育的国家也出现了性别比失衡现象,所以性别比失衡与计划生育政策无关!”这种逻辑就好比:有一位医生对一位肺癌患者说:“你患肺癌的主要原因是吸烟太多。”这位患者争辩说:“张三没有吸烟也患上肺癌了,所以吸烟与患肺癌无关!”我们知道,患肺癌有很多种原因,不吸烟的人也可能患上肺癌,但吸烟无疑是诱发肺癌的重要因素。同样道理,出现性别比失衡的原因很多,有少数国家不实行计划生育也出现性别比失衡,但实行计划生育无疑是诱发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这是因为:如果没有计划生育,尽管仍然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但人们生男孩的愿望可以通过多生来实现。因此,取消生育限制,有助于缓解性别比失衡问题。

3.保护胎儿的生命权是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根本办法

在一些国家(例如沙特阿拉伯等伊斯兰教国家),重男轻女的程度比中国更严重,但这些国家并没有出现性别比偏高的情况,因为在这些国家,堕胎被视为一种罪恶,其罪几乎相当于故意杀人。

在世界上很多国家,3个月以上妊娠的人工流产,都是被法律禁止的,因为这对产妇的危险性很大,而且胎儿已成形,十分不人道。但在中国,人工流产一直就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没有多少罪恶感。2012年9月30日《人民日报》报道:“记者近日从中国人口宣教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国每年人工流产手术达1300万例,人工流产低龄化趋势明显,青少年普遍缺乏避孕常识。会上公布了一项对1000名20—35岁女性所做的避孕问题调研报告。结果显示,每年流产女性中,65%为20—29岁未婚女性,50%是因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导致意外怀孕,反复人流者高达50%.”

按照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上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甚至有些地方的计生部门还对计划外怀孕的妇女进行强制引产。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中国的现行法律虽然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中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

随意堕胎,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据2006年12月7日《北京晚报》报道:一对来北京打工的小青年,未婚先孕产下一子后,婴儿的啼哭声让他们不知所措,慌乱中他们用绳索紧紧勒住婴儿的颈部将其谋杀,然后将尸体裹上塑料袋扔进了垃圾堆。在法庭上,孩子的父亲王迪解释他们不要孩子的原因时说:“我觉得勒死孩子和做人流没什么两样。” 

我认为,无论是计划内怀孕还是计划外怀孕,无论是怀孕多少个月,计生部门都无权对孕妇进行强制堕胎。那么,孕妇是否应有自愿堕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还不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胎儿只能是属于孕妇身体的一部分,孕妇理应有堕胎的自由;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胎儿已具备作为人的身份,那么堕胎就等于杀人,因此孕妇不应有堕胎的自由。至于胎儿多少个月才具备人的身份,这要看法律和医学如何认定。按照我的现有医学知识,我倾向于认为三个月,因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如果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那么,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况且,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足够让不想要胎儿的孕妇堕胎了。

正如言论自由不意味着诽谤自由一样,生育自由也不意味着堕胎自由。众所周知,一个有生育自由的国家,当孩子出生后,父母也无权杀死自己的孩子。同样道理,如果法律和医学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甚至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人”了,那么当然不能把这个“人”堕掉。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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