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敲定的判决,宣告的不是吴英的死刑,而是潜藏在法槌背后这个“中国特色”的死刑。(看中国配图)
2012年1月18日下午,当轰动中外舆论的女民营企业家吴英“集资诈骗案”被二审维持死刑裁定新闻一出,立即聚焦起民众恶评风暴,网络媒体口诛笔伐,抨击的锋芒无不指向“中国特色”的权贵虎狼与制度之害。
堕落、残酷的法制之耻
浙江金华中级法院审判认定,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间,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亿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亿元。
吴英在一审开庭之前,先后经历了东阳公安、东阳检察院、金华检察院、东阳法院、金华法院等多个诉讼阶段。东阳市检察院和金华市检察院曾先后拟定两份起诉书,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为“集资诈骗”。前者最高量刑是10年,后者最高量刑是死刑。
从法律的专业角度理解,判定吴英“集资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要件要有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的行为。然而,吴英案事发前,仍在对债权人还款,在借款过程中也并未虚构事实,该案中所涉被害人多属亲戚朋友和熟人,也不属于“社会公众”。也就是说,本案根本没有被骗受害人,吴英案借贷金额7.7亿,11个债权人都否认自己被骗。这是吴案最基本,也是最关键、最重要的事实。“以事实为根据”,才能正确适用法律。这是执法者的最高原则。即使按中国现行法律,吴英的行为也不过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虽然超出法定贷款利率,也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属“民不告官不究”的私法关系。执法者们对此深知肚明,却依然要用法槌追杀吴英,可谓用心险恶。
吴英曾在万言书《上诉材料》中写道:“东阳公安的办案人员对我实行变相刑讯逼供,他们连续审讯,长达近70个小时审讯后才让我睡觉。”其间,吴英称有一个斗鸡眼的女人应小华以关心和法律上帮助她为由,用“引诱、欺骗、威胁”的方法让她认罪,做口供。
吴英自从经历被绑架、拘捕、公司被查封、资产被拍卖以来,她名下的本色集团上亿元资金资产就开始被权贵虎狼哄抢、鲸吞。一位目睹查封现场的人士曾向新金融记者披露,“2007年2月10日,金华出动了近200名警察,封锁本色一条街,将本色集团正在营业酒店或尚未开业店铺一一查封,并迅速遣散了公司员工。”东阳市公安局查封本色集团既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件,也没有封条,只是用砖头把门封起来,并在未经本色集团人员许可或授权的情况下,强行拍卖其大量资产和财物。
按照法律规定,在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只能查封和扣押相关的财产,并无权处分。然而,据媒体报道,东阳市公安局亲自介入并低价拍卖了吴英包括本色概念酒店、30辆汽车及空调、家纺、家电等本色集团财产。投资5000多万元的本色概念酒店,仅装修就花费3000多万元,但竟以450万元的奇低价格成交,而拍卖公告留下的电话联系人竟是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张某。据悉,此人后被调至其他地方。
在看守所得知消息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痛心疾首,且已感受到死亡的威胁。她为此慨叹说:“也不知道多少人希望我死,多少人希望我活。”吴英曾在狱中检举多名政府官员,其中荆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天贵、荆门市农业银行副行长周亮、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灯塔支行行长梁骅均已经获刑。为此,东阳市政府十几名官员曾写联名信,要求一审法官判处吴英死刑。一审判决完后,这些官员又曾到浙江省高院,要求二审维持原判,公然结盟干预司法审判。本来,吴英检举贪官有重大立功表现,即使构成犯罪,依法也当从轻处理。然而,法院却要欲加之罪,在诸多黑幕之谜呈待破解时,就急判吴英死刑,引发民众舆论一边倒地认为审判“杀人灭口”。果然,二审法院竟再次冒“天下之大不韪”,迅即维持了对吴英的死刑判决。由此可见,中国司法的堕落与残酷,已达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
垄断、霸道的金融恶制
民营企业家吴英想做生意,却在银行贷不到款。杨照东律师在为吴英所做的辩护词中谈到,“我国信贷管理体制本身存在巨大缺陷:客观上,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很大,但缺少有效疏通的渠道,正常的银行贷款又十分困难”。经济学家辜胜阻曾调研表明,中小企业只有10%能够从正规银行体系得到贷款,浙江有80%的小企业靠民间借贷,年息最高的达到180%。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也对《中国新闻周刊》说,“我们目前就是按照结果来界定非法集资,出了问题了,没有办法还公众的钱了,就定义为非法集资。没出事,就是正常借贷。”而经济学家茅于轼认为,吴英一案反映了被排除在主流金融秩序以外的民间创业者的无奈。他说,“问题的根源在于金融业的垄断。”
其实,早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就有很多人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刑,甚至是采用了最高量刑。据媒体资料显示,2008年3月21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丽水女子杜益敏死刑,并于次年8月5日执行死刑;2010年2月23日,台州女子王菊凤因集资诈骗被台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由此可见,在当今中国,为了维持官权垄断与霸道的金融管制,一向以最严厉的打击手段惩罚敢于涉足金融专营的“非法集资”。
在当今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社会里,民众对私有财产的投资与盈利自我做主,是最基本的人权。由此人权保障,社会资本才可以自由流动向好的企业、好的项目,实现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市场经济效益。因而,凡是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总是要有成熟的民主政治为保障,其公权力一定会维护这个符合绝大多数人利益的资本市场的自由与平等,投、融资者的自主权益均受到法律的护佑。
被称为股神的巴菲特,就是在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从私募基金的民间集资开始,赚到了第一桶金才发家致富的。巴菲特如果生在中国,最少触犯了非法集资和操纵股市两宗罪,早就该判死了。在中国,民间融资如果做大,除非你有红色权贵背景,否则随时将面临吴英一样的命运。
统观古今中外,银号钱庄大都是民间性的。然而,红色中国金融利润却只能由官家独霸自占,成为官吏权力寻租、利益共享和金融腐败的自留地。在如此“中国特色”权贵市场经济生态下,官权借用全民资本自我发财,按级分赃,本能地敌视民间自主投、融资者挖他们独享垄断权的“社会主义金融”墙脚。中国国民的投资主体资格,大都被捆绑在官家银行的霸占性中,只能将绝大部分钱交存他们,然后银行给国民远低于CPI的“法定”存款利息,再转手高息放贷,赚取高额利润。由于当今中国推行着严厉的官权垄断与霸道的金融管制恶制,国有银行仅对国有企业放宽信贷支持,而对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一向都有“信贷条件”的层层门槛,致使民间企业经常出现资金断血而难以生存。民营企业为了能融到资,就只能走民间地下融资通道。但是这个通道直接冲击了所谓以“公有制”为主导的权贵金融秩序,掘开了官权金融利益集团自肥的渠道。这便是法槌一定要诛杀吴英的主要谜底。吴英集资案的背后,透视出的正是中国长期官权金融垄断与管制体制酿成的民间悲剧。
污浊、黑暗的政治腐败
法槌判死吴英,是对现代法治精神和社会良知的蔑视与侮辱。吴英“集资诈骗罪案”不仅折射出中国法制之耻与金融恶制,其根源更在于极其恶劣的“中国特色”政治生态。在吴英利用高利润集资的背后,是当地政府的官场腐败。当地不少政府官员,曾经就是吴英的债主。当今中国,不少握有实权的贪腐官员都涉足民间放贷。官方台面上一直高调反腐,抓几个典型忽悠舆论,但其处级以上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却从不对外公开,其用心就在于为他们每一个人的幕后腐败留足制度性的缺口。他们不仅要在体制内共同分赃,甚至不放过在体制外以损害官家共同体利益为代价来私自敛财。为此,吴英案发后,他们甚至不敢公开主张债权,只能暗地里对吴英企业财富迂回掠夺,以至于当地政府、司法、舆论共同掩盖真相,形成污浊与黑暗的腐败同盟,演绎出21世纪初中国权贵与利益集团合谋操纵法槌,对民营企业家进行围猎谋杀!
对此,网上舆论称“吴案涉及官方黑幕,涉及众多贪官污吏,不杀吴英不足以平贪官的官愤!”。今天,吴英的对立面是权贵既得利益集团所掌控的整个社会体制。他们可以肆意妄为,蹂躏民间私法关系,以消灭本色集团来保护其利益不受丝毫损害。
如今,中国两级“人民法院”,并将最终由最高法院确认用法槌追杀吴英,已经无可争议地向世人告白了其赖以生存的制度现状:这个东方大国,从来就没有正当的政治管理、健康的法治秩序和正常的市场生态。所谓“中国特色”,一直都是逆行于普世文明之外的野蛮“幽灵”。如此法槌敲定的判决,其实宣告的不是吴英的死刑,而是潜藏在法槌背后的这个野蛮“幽灵”的死刑。
眼下,吴英是否会被最终送上绞刑架,成为中共“十八大”到来各级利益集团权力交接的祭品,已经掀起了全民舌尖上的舆论风暴。正是从这种意义上理解,当判死吴英的法槌落下,同时也敲响了制度性的绝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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