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富豪吴英遭判死刑 “刀下留人”呼声隆(图)
吴英(资料图)
【看中国记者穆一然综合报导】日前浙江女富豪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又一轮激烈的讨论。有专家以法律观点撰文指出吴英罪不至死;社会舆论质疑此案判决依据,纷纷呼吁“刀下留人”。
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判决宣布引发舆论质疑。
中国金融博物馆理事长王巍21日发文《吴英罪不至死,恳请最高院刀下留人》,站在法律的角度对吴英被控的集资诈骗罪名提出质疑。王巍认为,首先要分清吴英案的行为主体,是其经营的本色集团的这个法人单位还是吴英这个自然人。如果资金的往来是以单位为行为主体,则属于民营企业民间融资即借款行为,如果这样,判决吴英个人承担法律责任不但属于混淆刑民、以刑代民,而且是公然的主体错误。
其次,王巍表示,即使是王英个人行为,但是否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也是争议最大的地方。“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而吴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为吴所借到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投资实业,只少量用于个人消费。第二,吴英在“集资”过程中并没有虚构资金用途和编造虚假文件,所以不构成诈骗方法。第三,检察院认定的王英集资对象的11人中,有些是王英的亲朋好友,有些后来成为了本色集团的高管,所以集资对象属于“特定人员”,不属于向公众募集资金行为,即非法集资。
王巍还表示,即使吴英构成犯罪,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罪不至死。他认为,吴英案的根源是中国民间金融制度的不合理,不应该将这个制度和社会问题推到一个草根女子的身上,这种判决是非常不公平的。
不少分析也指出,吴英案背后牵涉的众多公务员借贷,是吴英获死刑的原因之一。
有众多名人在微博上发言,质疑死刑的判决。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问道,“若法无定律,岂可以死试律?” 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呼吁法院“刀下留人”。创新工厂董事长李开复投票吴英“罪不至死”。《财经》杂志执行主编何刚表示,吴英案一定要慎用死刑,“杀吴英,也应杀贪官。贪官多免死,吴英亦从宽。这就是民意。”
此外,新浪网发起的一项调查表示96%的民众不赞成吴英死刑。凤凰网正在进行的投票结果表明,目前共有285,881张票投给“吴英罪不至死”,占总投票数的65.8%,还有10.6%的人认为吴英无罪。
吴英1981年生于浙江省东阳市,2000年至2006年,从一个技校辍学生迅速崛起,打造了包括酒店、地产、商贸、物流在内的本色集团,成为“传奇富姐”;2007年2月,吴英被东阳公安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拘。2008年,检察院以集资诈骗罪起诉吴英,2009年一审判处死刑。2010年,吴英不服判决上诉。2011年4月二审开庭。
此案截止二审判决前,共历时5年,引发极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