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的不义(图)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发布《央企2010年度分户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表》,亮出了2010年度120户央企中102户的“成绩单”:截至2010年底,120户中央企业实现营业总收入167769.4亿元,比上年增长32.9%;实现净利润8522.7亿元,比上年增长42.8%。
这份成绩单被《人民日报》赞扬为令人振奋。单就成绩单看,或许如此,但深入分析,则令人振奋的消息,同样让人忧虑。
关于国有企业的利润问题,必须进行一番颇费口舌的解释才能理清思路。
1949年后,逐步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尤其以全民所有制为重点。在全民所有制,也就是今天所说的国有制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润该归作为全民代表的国家所有。1952年,国营企业利润的58.1%都上交给财政。从1958年起,在国有企业实行“利税合一”,当初的思路是,既然国营企业的利润要上交国家财政,而税收也要上缴国家财政,那么,将两者合并起来,简化手续,岂不更加省事?
但“利税合一,统收统支”造成企业缺少经营自主性,因而也没有积极性创造性。因此,1978年开始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允许企业保留一部分利润,归企业自主支配。1983年又实行“利改税”,规定国有企业的利润以所得税的形式向国家缴纳,税后利润由企业和国家进行协商分配。1984年的利改税干脆规定国营企业以所得税形式上缴利润,税后利润完全归企业所有,自行安排使用,在征收所得税后,企业将“独立经营,自负盈亏”。1988年开始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要求承包经营者向国家缴纳包含利税的固定基数,超额多留,欠收自补。
实际上,这些改革核心就是国营企业创造的利润应该怎么分,以什么理由分。改革的方向是,国家应该从企业拿的更少些,给企业留的更多些,对企业经营的干预更少些。
接下来的1994年,实行“利税分流”,国有企业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同时也将部分利润上交国家。这样,征税的国家是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收取红利的国家是作为国有资产的投资人,也就是作为股东的身份出现的。国有企业和其他企业一样,要向国家缴纳所得税;它也与其他企业一样,应该向股东分红。这种改革应该说弄清了国家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
不过,原则确立了,但1994年的客观形势是,国有企业基本上全面亏损,因此,国务院在《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中要求,在一段时期内不向国有企业收取利润,国家在一段时期内放弃了分红。
现在以央企为主的国企,早已不是当初全面亏损的国企。剥离负担之后的国企大多是大型垄断企业,占有资源、政策、准入门槛等等得天独厚的优势,赢利能力相当强悍。国资委的数据显示,从1993年到现在,国企积累的未上缴的利润有数万亿元,而一些大型国企还不断从财政得到巨额补贴。这就是说,国企利润,由原来国家拿得太多,管得太死,完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们从国家拿得太多,而国家作为出资人却管得太少,收益太少。
2007年开始,央企终于要向国家分红了,但对央企利润而言却也只是毛毛雨。央企被分为三类,最高的少数企业上缴利润10%,有些是5%,还有一些根本还未定怎么缴纳,至今没有分红。全体国民节衣缩食提供积累建立的国有企业,利润丰厚而不向股东分红,或者分红甚微,这从哪个角度看,都是荒唐的。
实际上,对于国企尤其央企利润的观察,还可更进一步。中国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都由国有企业垄断性经营。其垄断造成的高价格(如油价),已经让既是作为股东的消费者承受了巨额的负担。不仅如此,大型垄断国企利用其垄断地位,自定薪酬,自定福利,享有其他行业无法比拟的高工资高福利,一些企业至今仍然给职工修建成本价的住房。这种高薪酬高福利抬高了成本,挤占侵蚀了利润,使得企业利润已经大打折扣。而经过折扣的利润,却仍然是企业的囊中物,上交给财政的十不及一。
这就是说,作为全民积累建立的国有企业,其成绩单是建立在全体消费者(也是股东)被迫承受的高昂的垄断价格基础上的,也是建立在经营者的高薪酬高福利的基础上的。其成绩单虽然非常诱人,但如果这些利润不用来回馈全国民众,也是非常不义的,而只有全民共享,才是令人振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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