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三十号,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在例行的记者会上,就中国修改刑事诉讼法草案发表了看法,认为这是将强迫失踪合法化,不符合国际人权法,也不符合中国自己的法律,并希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尊重公民的人权。
很多朋友会问:强迫失踪是什么?从学术上讲,这当然和自己玩儿失踪相反。是不自愿的,被强迫的。从国际上讲,联合国有个专门的委员会,就叫做强迫失踪委员会,专门监督和抨击那些搞强迫失踪的违法乱纪的政府和集团,保护普通老百姓不受那些有钱有势的人迫害。
换个角度说,就是强迫那些官方或者有势力的集团必须遵守法律,必须讲理。如果一个人被强迫关在某个地方,家人和社会都不知道他的下落,那些关押他的当局或者集团是不是遵守法律,谁能够知道呢?谁能够干涉呢?甚至永远失踪了也没人知道。这就助长了违法乱纪,助长了不把人当人对待。文明社会对待任何人,不管他是好人还是坏人,都必须把他当人对待。这就是人权。
人权可不是什么空泛的理论,他和我们每个人的存在息息相关。说直白一些,就是我们到底算人还是算牲口;别人把我们当人还是当牲口对待。这可不是件小事。人权就像空气一样,平时你不会觉得它有多重要。一旦你失去了它,你才能体会到他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这次修改法律,居然公开违反自己的法律,把非法拘禁和强迫失踪合法化,这是中国三十年来法制的一个巨大的倒退。
有点像文革来临之前的模样。法律被公开地违反,之后渐渐就进入了江青那个著名的无法无天。不但老百姓,就是大大小小的党政官员们,也难逃这个无法无天的迫害。根本没地方讲理去。正理没地方讲;就是共产党的歪理也没地方讲。因为你根本就不存在,失踪了。
远的例子有文革。贵为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也被强迫失踪了。没有人知道他在那儿,也没人知道他怎么样,死了都没人知道。直到十年后给他平反了,大家才知道他早就被迫害致死了。国家主席权力大不大,没用。只要把你强迫失踪了,你和那些只知道纪律不知道讲理的看守们,没理可讲。你就像个牲口一样,随便人家怎么对待。
刘少奇毕竟还是被逮捕了。至少人们还知道他在司法机关手里,知道他在监狱里。从1994年开始,公安机关就发明了现在被叫做强迫失踪的所谓的“监视居住”。我可能是第一个被以监视居住的名义强迫失踪的人。当时我被当局扣押了,他们实在找不出罪名。检察院不批准,不但逮捕,连拘留也不批准。因为他们实在提不出合法的理由。可是又不愿意放我回家。甚至我一再要求,他们也拒绝通知家属。我就提出要控告他们非法拘禁。
普通警察们没有必要承受这么严重的罪名。他们的上级要想继续扣押我而不通知外界,就必须找出个合法的理由来。他们公安局的权限只能开出监视居住证。于是就开出了一张监视居住证。但是就是不准我回家。我强烈抗议这种公然违法乱纪的做法。他们就狡辩说:这个宾馆条件不比你家差。我强烈要求依法通知家属,他们就说: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所以不必按法律执行。总之就是有了最高当局的批准,可以像土匪一样不讲理。
我已经被强迫失踪,与外界隔绝了,什么办法也没有。直到十八个月后进入了司法程序,我要求法官至少把这十八个月计算刑期。法官说:那不是依法执行的行为,不知道按什么条件计算刑期。所以就白关了,还好,性命还在。而且还有执法机关不承认他们的违法乱纪,所以还不是最糟糕的。
有了2011年八月三十日公布的刑诉法修正案。事情才算是到了最糟糕。现在强迫失踪就是合法行为了。可以不通知家属和外界,可以关押在秘密的地点。甚至永久性的失踪也没人知道。如果你像刘少奇那样幸运,十年后平反的时候还能知道你曾经在哪儿?如果你永远都不能进入司法程序呢?你不是就得永远失踪了嘛,合法的把人给蒸发了,这也叫法律?
这就是共产党概念上的法律。共产党的法律是用来整人的,用来打击敌人的。不是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界限;不是限制权势保护良民的法律。有钱有势的共产党精英们常常骂维权的老百姓是刁民。其实共产党这种土匪式的的法律概念,才真正是刁民讼棍和暴君的逻辑。
从我被强迫失踪到现在的将近二十年间。这种强盗逻辑被继承和发展了。虽然还没到刘少奇那个级别,这些年来大大小无数的官员被非法拘禁了,名义和监视居住一样:双规。党组织可以在法律程序之外非法拘禁党员。似乎入了党就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了,用时下共产党的时髦说法就是: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老百姓连党员都不如,被强迫失踪的人数最近特别多,包括许多律师,而且还遭受了酷刑和严重的威胁。不但在里边没地方讲理,出来也让你不敢讲理,已经没有什么法律了,简直就是一伙绑匪。现在把这种绑匪的逻辑合法化,这个政权就彻头彻尾的土匪化了,真正实现了毛泽东和江青的理想:无法无天。
如果再来一次文革,恐怕老百姓不会让共产党自己来拨乱反正了,理由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历史不会原地转圈。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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