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澳洲审命案

“陪审团”三个字,很早就听说过,但没什么概念,只隐隐觉得,那是法庭的一部分,似乎跟法官差不多,反正是权力挺大的,能决定一个嫌犯的死活。

第一次对“陪审员”的真正含义有点了解,是在来了澳洲后。那是在2006年,原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袁红冰等人创建了“审判中国共产党反人类罪悉尼国际法庭”,受理了一起十九名法轮功学员控告江泽民、罗干等人迫害法轮功,犯了反人类罪一案。法庭当时即找了七名普通公民做陪审团,大法官袁红冰表示,这是按西方通行的海洋法系组建的,思想基础是,相信普通公民凭自己的常识及良知就可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当时听着觉得挺新鲜的,又隐隐想起,似乎入籍澳洲时曾“学习”过,澳洲公民的义务之一,就是被征召时必须充当陪审员。当时只是把它当作入籍时要考试的内容背下来的,并没觉得它会跟自己的实际生活发生多大关系。

没想到,四年之后,当陪审员的“厄运”,真的落到了我头上。第一次接到通知时,因为已买好去外地的机票,就理直气壮的推掉了。两个月后,通知又来了,这次找不到什么理由再推,只得去了。

那天被叫去的人很多,有几十个吧。先是被告知诸多注意事项,然后被带到法庭——已经开始审理的法庭,去进行现场抽签挑选。

抽签之前,我们即被告知,这是一个杀人案;而杀人犯正活生生的在我面前才一两米远的地方站着,我心里一惊,觉的象在做梦,不敢相信这一切是真的。

抽签开始了,不想耽误时间的人都在心中祈祷不要抽到自己;我的心情则很矛盾,一方面,我也不想被抽到,谁都怕耽误时间、打乱正常生活秩序;另一方面,我又有些好奇,想体验一下做陪审员到底怎么回事。

也许老天想成全一下我的体验欲吧,还真选上了,选上的十二个人立刻被要求坐到陪审席那边去,然后还有一个手续要进行——请检控官和被告的辩护律师“挑战”被选出来的陪审员,如果有任何他们看着不“顺眼”的人,他们都可以要求把这个人换掉,且不需要给出任何理由。

“挑战”的过程中,有两三个人被换掉了,我注意到其中一个是拄拐杖的,一个是看起来很年轻的“嘴上无毛,办事不牢”的女孩子。余下的人,与新补充进来的,就组成了十二人的陪审团。我们十二人被带到法庭边的一个“密室”——陪审团房——交代一番注意事项后,很快又被带上庭,宣誓上任了。

法官穿着红衣,面带仁慈长者的微笑,向我们十二个之前互不相识,却突然这么被组合在一起的陪审员交代了许多法庭规则,如不得与陪审团之外的人讨论案件、不得自己回家后上网查询与案件相关情况、不得自行到案发地点“考察”,最后必须就定罪与否达成一致意见,等等,同时也强调了,就用我们自己的良知与常识,只考虑在法庭上呈出的证据和证词,来对案情做出判断。

在冗长的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其实,早在抽签挑选陪审员之前——我们就已被告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个很典型的三角情杀案,两个十几岁的少年谈恋爱,后来女孩跟另一个男孩好了,原来的男朋友知道了,捡了根木棍拎在手中,赶到情敌已经呆了一天的一个废弃的空屋,一进门二话不说,一棍子照脑袋打去。

谁曾想,这根只有半米长、半公斤重、掂在手里甚至觉得还轻飘飘的木棍,真就这么把人打死了——虽然他不是当时死的,是送到医院后大约两天才断气的。

对这个过程,凶手供认不讳。需要陪审员做出定论的,以及检控官和被告律师争论的焦点只是:这是属于故意杀人(murder),还是过失杀人(manslaughter) 。这两者最关键的区别是:被告是否有要造成严重伤害的主观动机,中国的法律似乎称之为“故意”。

我没想到,听起来这么简单的、而且罪犯已经承认了事实,却用了那么长的时间来一条条说明、证实。检控官为了向陪审团证明死者是被告杀的,先后叫了二十几个证人出庭做证,包括案发当天的值班警察、救护车驾驶员、急救医护人员、案发时在场的其他几个少年,验尸官、法医,等等,甚至还包括案发当天,听到过凶手与他前女朋友吵架的麦当劳的值班经理。所有这一切,只为让陪审团认定:这个人的确是被杀死了,而且就是被天天坐在庭上听审的那个少年杀死的。虽然他自己承认了,也得有不容质疑的证据和证词。

这二十几个证人一个个出庭、一个个被检控官和被告律师质问(cross exam)的过程,居然整整用了一个星期。我时常向坐在被告席中的凶手望去,他是个只有十八岁的少年(案发时才十六岁),每天都穿着很整齐的西服安静的坐在那里。如果不是已经知道他是凶手,我绝对看不出他跟每天在公共汽车上看到的中学生有什么两样。

唯一不同的是,他的脸上,带着一种特别的蜡黄,和一种说不出的晦暗,让人不自禁的想:负有人命血案的人,毕竟是不一样的吧。

更多的时候,我在想:犯罪的成本,有多么高啊!法庭为这个案,连续开庭一周,叫了这么多证人,还有那么多工作人员,以及旁听的亲友,连带十二个陪审员,得耽误多少人的多少时间啊!而且,如果十二个陪审员最后对案件不能做出一致的裁决,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话,这个陪审团就得被解散,法庭将不得不另找十二个人,然后把整个过程再来一遍。

最后一天的庭审,也许是此案的高潮,而最关键的,是检控官直接向被告发问。

检控官是个体态魁梧的中年人,相形之下,被告身形很瘦,又脸色腊黄,看起来根本不是挟着正义“俯瞰”他的检控官的“对手”。

在经历了一系列的“铺垫”之后,检控官开始发问了,问题连珠炮似的一个接一个:

“你拿着木棍走向那间废弃的屋子时,心中充满了怒火,想找他打架,对不对?”

“是的。”

“你想狠狠的打他,是不是?”

“是的。”

“你那时已经做了两年的体力活,体格很强健、很有力气,对不对?”

“是的。”

“你用了很大的力气朝他头上打去,是不是?”

“是的。”

“你想造成严重的伤害,是不是?”

“是的。”

“你想打死他,是不是?”

……

“不是。”

听了一连串的“是的”之后,突然听到这个“不是”,在“不适应”之余,这才意识到:这名少年,差点就自认有杀人的“故意”了。

所有的证人都问完了,所有的证据都呈堂了,所有的过程都录音并做了纪录了,接下来,就该由我们十二个来自不同社会领域和阶层、被随机抽中的陪审员,来为这名少年定罪了: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经过了一周的时间,天天在法庭里看着被告、被告的父母,以及死者的父母、亲人,这个时候,才突然真切的意识到:我们的手中,真的有生杀予夺的权力啊。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被告要承担的后果,对死者家人的心理影响,那是完全不同的。如果我们把故意杀人认定为过失杀人,那就没有伸张正义;反之,如果我们将过失杀人认定为故意杀人,那被告的一生,是否就因此毁了呢?

陪审团中三名心软的女士,被这份沉重的责任压的哭了出来。我在中国因修炼法轮功而坐牢,在牢中被妓女踢打、被电棍电晕过去又醒过来时,都没有哭过的,这时因受不了有别人哭,也哭了出来。

囿于法律的限制,我不能透露陪审团是怎样做出最后的认定的,只能说最后的结果:我们用了将近一整天的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这应该是过失杀人。

与漫长的一周的审理时间相比,宣布此结果只用了一、两分钟。当听到“过失杀人”这个裁定时,脸色一直腊黄的被告止不住猛烈又无聲的抽泣起来,他的父母也相拥抱头痛哭,激动得难以自己。对于他们来说,这真是性命悠关的一刻啊!

看不得别人哭的我,又差一点要哭了,但只能拼命忍着。还好,法官要求立刻将我们带离法庭。当我故意摆出一副“面无表情”的样子经过死者家属坐着的地方时,我不敢看他们,只听到其中有一个人从牙缝里向我们说道:“错误的裁决!”我加快脚步向“陪审员密室”冲过去,不想泪崩于“外人”面前。

漫长的“陪审生涯”终于结束了,但我们心中没有一点轻松感。不管怎样判,死去的人都活不回来了。工作人员交代我们说,可以问他们要一份我们已做过陪审员的证明信,有了这封信,我们可以在三年内不必再做陪审员了。

我跟其他五六个人一起,耐心的等着法庭给我们出具了这份证明。不知是谁提议说:一起去喝一杯吧。我们默默的走到法庭附近的一个小酒吧,各自要了自己想喝的。然而就算是美酒,也扭转不了那凝重的气氛。没有谁多说话,坐了一会儿,也就散了。

就这样,我终于“体验”过陪审了。虽然这是一种我不想再次拥有的体验,然而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体验。我体验到了在真正的法治社会、公民社会,普通公民是怎样被赋予权力、又是怎样行使权力的。但这样的体系下,很难想象,会发生在中国那种法官刚一接到某个案子,就被各方面“关系”“递条子”的事情。我们十二个人,都是临时抽签抽出来的,跟本案涉及到的任何一方都没有任何关系(有关系的必须报告并回避)。检控官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拥有同等的、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向陪审团呈现自己掌握的全部证据和证词,并用最“天花乱坠”的语言去说服陪审团接受自己的说法和结论。

十二个并不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就这样凭自己的良知和常识做出有罪或无罪的裁决;而所谓“法官”,所能做的,只是根据陪审团的裁决,和相关法律条款,来决定这个人的量刑而已。

人们常说,司法公正,是一个社会公正性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次审理命案的过程虽然令人痛苦,但也让我切身感受到,澳洲的美丽,不仅仅在于她的风光,而是贯穿在社会的方方面面。

回望中国,那些被无辜关在牢中、那些数十年走在茫茫上访路上、那些被城管赶得鸡飞狗跳的同胞们,何时才能享受到真正的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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