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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订条款发布 专家:中国不缺法律(图)

作者:张佑宇  2011-08-31 22:19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2


(网络图片)

【看中国记者张佑宇综合报导】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其中部分条款内容关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人员,被拘留逮捕后,若出现无法通知家人,或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况,对其拘留逮捕时间可超过24小时。”引发外界质疑担忧。专家并指,当下中国最缺的不是完善的法律制度,而是当权体系本身就无法治可言。

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侦查部门权力过大、法院无独立性,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官网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现行的刑诉法是1979年制定的,上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这是自全国人大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后,15年以来再次启动对刑事诉讼法的大修。

部分条款引发质疑

此次修正案草案有99条,主要涉及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式、执行规定、特别程式等七个方面。其中,部分条款引发外界质疑而特别受到关注。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新京报报导指出,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都可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报导并指,这是否会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氾滥成灾?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

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不在法律规范

然而,中国大陆的律师,尤以维权律师对任何既有或新修出台的法规多认为“不需当真” 。法律专家表示,中国并不缺明定的各种法律,最大的问题在当权体系本身就毫无法治可言。从眼下层出不穷、大量被以莫需有罪名遭到逮捕拘留、甚至遭关押判刑都未通知家属的维权人士、民运人士、法轮功学员、家庭教会等,就足以说明,在毫无法纪的滥权体制下,再多的法规出台,都是空纸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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