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一县委书记受贿千万元被判死刑

甘肃一县委书记受贿千万元被判死刑

【看中国讯】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因涉嫌受贿一千万元人民币,被判死刑,缓刑2年执行。据甘肃白银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王先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人民币1053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同时,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其财产中的300多万余元人民币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据甘肃经济日报报道,今年43岁的王先民是甘肃岷县人,2005年9月至2006年11月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兼任市委人才办主任,2006年11月至案发任中共宕昌县委委员、常委、书记。王先民在担任宕昌县委书记三年多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建设领域、干部人事调整、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大肆受贿,疯狂敛财。

2006年至2010年3月,被告人王先民在担任陇南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宕昌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建筑工程承包商在承包工程中提供方便,先后收受陇南华业建筑公司第十分公司经理杨新平等14位工程承包商人民币1108万元;收受陇南金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超全四川绵阳房产一套、四川成都房产两套,总计人民币258万元;利用职权和职务产生的便利条件,在招商引资、矿业管理、市政建设等工作中,收受宕昌鑫达出租车公司经理牛佛全等人民币103万元;利用职权及职务便利,在人事调整调动、春节及本人生病住院期间,先后收受县直部门及乡镇干部所送人民币及购物卡总计人民币86万元。共计1556万多元。另有363万多元,王先民及其家庭成员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王先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56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王先民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人,对其财产中的349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特别巨大,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庭宣判后,被告人王先民不服判决,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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