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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中国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有违其宪法》一文有感

作者:郑善  2010-06-06 03:23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4

“加入外国籍就没有中国籍,不受中领馆保护”这句触目惊心的告示的后台是中共的臭名昭著的“国籍法”第三条:中国(中共)不承认中国公民的双重国籍。中共的喉舌,吹鼓手心领神会的粉墨登场,一时间什么“选国籍论”,“改国籍论”,“换国籍论”,“单一国籍论”充满了大大小小的媒体,各种污水泼向海外华人,“洋奴”,“假洋鬼子”,“卖国贼”,“忘本”,“数典忘祖”等不实之词以黑云压城城欲摧之势压得华人喘不过气来。

我百思不得其解。明明是中共把我们的护照剪了角作废了,明明是它搞了个“不承认双重国籍”取消了我们的中国籍,怎么变成了我们在选择国籍了呢?而且中国由国土和国民组成,总不见得自己不承认自己吧。每个国家只能承认其本国籍,而不能愚蠢到去承认外国籍的地步吧。

在谷歌搜索引擎的帮助下,我用“国籍”作关键词发现了一篇《中国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有违其宪法》的文章(以下简称《中》文)。我如饥似渴地一口气读完了全文,而且读了几遍。我佩服作者洞察秋毫的能力,更佩服作者入木三分的法律功底,当然也佩服笔者在逆境中敢为海外华人讨个说法的勇气。

我对中共国籍法的批判是停留在面上的直觉,其每一条都充斥着谎言、自相矛盾、逻辑混乱。但《中》文作者是前所未有的一针见血的指出中共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有违它自己制订的宪法,也就是说中共剥夺我们的国籍是它自打耳光的丑事。为什么这么说?下面是作者对此观点的论述:

“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这里,公民权的前提是国籍;而对‘国籍’这个极端重要的问题,宪法却不置一词。究竟人们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本国国籍?在什么情况下丧失本国国籍?这在绝大多数国家宪法中都有明文规定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却找不到踪影,这些问题一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去规定。其实按国际惯例,国籍方面的重大原则均应先由宪法作出规定,尔后再根据宪法来制定国籍法,作出具体规定。由于我国宪法对国籍未作原则规定,因此我国国籍法可以说是一部没有宪法根据的法律……。”

作者说:“国籍是公民权的前提,也可以说是一个公民所享有的首要权利。一个人取得外国国籍并不是犯罪嘛,他完全有资格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保留祖国国籍;而我国国籍法规定此时他立即丧失中国国籍,这不就等于强行剥夺他的中国国籍吗?这对于海外赤子岂不是最大的处罚!请问罚有何据?罚有何益?”
    
作者认为有必要充实关于国籍问题的规定并建议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生或其入籍申请获得中国政府批准的人,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属于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取得他国国籍的,可以根据其本人意愿,保留或放弃中国国籍。”

好一句“中国国籍法剥夺公民国籍,在它的宪法中没有依据。”宪法中没有依据,中共的“不承认双重国籍”就是从天而降的无根之木。这句话真有四两拨千斤之力,打得中共“国籍法”原形毕露。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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