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做公民“有容忍的义务”?

今晚看到一则新闻,被逗乐了,乐完之后,又感觉有点儿悲哀。什么新闻呢?话说是北京朝阳区某小区,有一位居民赵蕾女士,因自家住宅附近有一医疗垃圾焚烧场长期焚烧、填埋垃圾,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致使赵女士患上支气管炎,因此状告焚烧场索赔1800余元。

然后搞笑的事情就出现了,朝阳法院判决称,既然居民买了房子,对于垃圾场的存在应当负容忍义务,判赵女士败诉,并驳回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按这法官的逻辑,日本侵略中国,中国应该有容忍的义务了?这不是典型的强盗逻辑么?天朝的公民难道只有容忍的义务,没有做人的权利?我只知道法律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却没见到哪条法律规定,公民对焚烧场排放的有毒气体有容忍的义务。要是那垃圾焚烧场就建在法官大人家旁边,天天对着他排放有毒恶臭又有害的气体,不知他还会不会觉得自己有容忍的义务。

况且,在这个国家,公民的义务全都尽了,权利却一样没有,这是一个何等神奇的国度,何等神奇的社会制度。难道我们中国公民就只有被代表,被同意,被自杀,工资被增长的权利吗?在政府眼里,公民只要尽义务就行了,不用有权利。吃三鹿是公民的义务,告状索赔却不是公民的权利,所以赵连海被抓了。

公民纳税养活政府,政府却勾结开发商强拆公民的房子;公民纳税养着政府,政府不但不起监管作用,还为虎作伥给毒奶粉颁发质检合格报告;公民纳税养活政府,政府却要雇佣5毛给政府歌功颂德,误导舆论以欺骗民众。

求神保佑,让政府那些家伙天天吃三鹿,不准他们告状索赔,把垃圾焚烧场建在法院门口,请法官大人们负一下容忍的义务!

http://bbs.secretchina.com/viewtopic.php?f=31&t=6787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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