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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贯满盈的毫州警察支队长死刑岂能再缓(组图)

作者:张洪峰  2010-05-20 23:2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8

新闻背景:正义网合肥5月18日电(记者吴贻伙)今天上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就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白玉岭涉嫌强奸、受贿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强奸罪、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贪污等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白玉岭当庭表示要提出上诉。

张洪峰关注:首先需要表明,本博并不十分赞成死刑立即执行,无论从对生命的尊重,还是对现行司法体制的漏洞而言(佘祥林、赵作海等),但死刑立即执行在中国还属于现行法律,其主要是针对某些罪大恶极,非立即执行死刑,难以平复生者之怨,难以弥补其造成的巨大损失。

众所周知,死刑的缓期执行,意味着两年后将改为无期,再改有期,最终刑满释放。而这中间又因为存在着腐败和不透明,造就了不少的“死而复生”“刑而复出”,但这种“奇迹”往往并非人人均能享之,被前贪官和富豪犯人垄断,对此公众多有不满。

本博论述白玉岭的死刑不能缓,是阅读了大量新闻事实之后,结合法律精神和法理民意,做出的评价,非法律意见书。

评价目的:彰显法治精神,警示公权力持有者,促进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评价资料:公开的新闻报道和现行法律,及以往案例。

评价人:张洪峰谨以公民身份进行评价。

评价对象: 原安徽省亳州市中级法院就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原支队长,白玉岭,1958年生,亳州人。1984年在原县级亳州市公安局工作,1990年2月在原亳州市公安局北关派出所历任办事员、科员、所长职务,1993年12月任原亳州市公安局副局长,2002年2月任亳州市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2006年6月任亳州市特警支队支队长。2009年5月,因涉嫌受贿罪被刑拘、逮捕,后又曝出涉嫌贪污、徇私枉法等罪行。

犯罪概述:被告人白玉岭共涉嫌触犯五项罪名:受贿罪、贪污罪、徇私枉法罪、强奸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案发原由:亳州市某领导邀请的4名外商,在酒店房间内打牌,其中有一名女秘书。在接到举报后,白玉岭深夜突袭查房,并称他们还有卖淫嫖娼的嫌疑,后搜走了10万元现金。客人后向亳州市领导写了举报信,导致案发。

一、受贿罪事实。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在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巡逻防暴警察支队支队长和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期间,在工程建设、案件办理和人事调整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人民币153.11万元。

二、贪污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多次独自或伙同他人私分收缴的赌资及罚没款项计人民币17.4万元。

三、徇私枉法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办理案件过程中收受贿赂、接受说情、为小团体谋利,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放纵犯罪多起多人,情节严重。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财产和支出553.8万元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91.9万元,能说明来源与已经计入犯罪数额的有208.07万元,有253.83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五、强奸罪事实。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玉岭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奸淫妇女。

另据媒体公开资料: 凡来了新的小姐,都要经白玉岭“检阅”,白看上谁,就要免费和他上床,不愿意的就要挨打。他在“自己的房间”享受全套服务;浴场、“鸡头”都要“进贡”以获得保护,否则就被罚款甚至判刑。 白玉岭办理的近万人案子中,无一被转为刑事案件,都是交罚款就放人。

造成的后果:白玉岭的罪恶行径历时二十年,检察机关事后能侦查起诉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量的犯罪事实因为时间跨度过长,而无法获取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却长期欺压百姓,积累民怨,民众敢怒而不敢言。

当地司法体系因为他而遭受严重的敌意感,法律因为他而丧失公正,二十年内长期作恶对当地民众的损害无法衡量,社会影响恶劣。

因为其作恶而引起的上访及次生罪案(放纵万人未及时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当地民怨积累及社会治安状况恶化,如白玉岭强奸某妇女导致怀孕,该妇女层层上访至省公安厅而未果。

立即执行死刑的法律依据:

一、《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刑法》多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罪从重处罚。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情节恶劣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五、《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由此依据得出,白玉岭所触犯的贪污罪、受贿罪、强奸罪,无论从够罪的数额,还是强奸妇女的情节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处死刑,且其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法律也规定应从重处罚。

从轻情节:此案根据公开资料,白玉岭不存在自首或重大立功,无法定从轻情节,也未见受害人得到合理经济补偿而谅解被告。但2010年4月9日,庭审进入第三天。白玉岭哭诉着女儿跟他说要 “安全着陆”。由此可见其家属有希望从轻处理的愿望,“安全着陆”的表述是希望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悔罪表现:庭审中被告的表现是客观反映悔罪情况的一种依据,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情形除外。但据现场媒体发回报道,《亳州原特警支队长白玉岭受审 当庭耍无赖(组图)》-新华网;《“检阅小姐”特警队长跷腿受审 称财产来源正当》--中安在线。羁押期间的情形未见相关报道,也是悔罪表现的因素之一,如是否存在串供、毁灭罪证、意欲拉拢看守为其掩饰犯罪事实等。

法庭认定: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白玉岭在强奸过程中,利用其职务和地位对被害人威胁,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且造成被害人身心严重伤害,情节特别恶劣;并致被害人怀孕,后果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白玉岭在徇私枉法罪中,多次放纵犯罪多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张洪峰评论:白玉岭在当地的作恶是多端的,长达二十年之久,虽然有制度的漏洞,但主观故意的因素占主要,作为公安机关的领导干部,不仅没有带头执行法律,遵守廉政要求,反而贪腐为先,利用手中的公权力,肆意侵害女性的人身权利,暴力强奸,因此而导致民怨沸腾,治安紊乱。其自身的犯罪还影响周围的人,他的司机就因为受其影响而犯罪被判刑四年,更多的下属耳濡目染,无形中造成干部队伍整体受到不良影响。从犯罪的过程和情节来看,用罪恶滔天、罪大恶极、恶贯满盈之类的词语形容,绝不为过。

白玉岭的女儿作为家属,希望亲人“安全着陆”的心情,需要尊重,也可以理解,但必须面对现实,其父亲作为一个成年人,作为一个司法者,肆意侵害他人之时,就应该清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当法律宣传一再要求普通公民遵纪守法时,当法律对普通公民犯罪绳之以法时,甚至司法者为立功破案而刑讯逼供造成冤案时,普通公民希望司法是公平公正的,如果司法者犯罪不能被严惩,普通公民从何而感受公平正义,其他司法者从何感受法律责任之严谨,民怨又从何地得以释放呢?

至今我国每年死刑立即执行人数未见任何官方统计数据,但从媒体上获悉的资料来看,贪腐官员犯罪被极刑的比例很低,这中间确实存在经济类犯罪需谨慎适用立即执行的情况,但客观上存在民间印象“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白玉岭案具有特殊性,其属于数罪兼顾,且情节恶劣,再对其谨慎判罚,恐加深民众司法不公之怨。

自古以来,杀一儆百,其就是通过立即执行这种对生命的依法强制剥夺,震慑犯罪,警示后人,普通公民犯罪,往往有针对性,有一定的范围,其影响的大多只是某一家庭或某一人,后果严重也只是损害特定受害者,死刑不立即执行,心有不平的尚只固有在特定受害者家属。但白玉岭这种公权力拥有者的犯罪,侵害的是不特定的众多受害者,损害的是公众利益,影响的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民众对司法体系的生怨,如果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会让公众产生不公平感,对法律的公正产生质疑,对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带来负面影响,如能处以极刑,虽有生命剥夺之痛,但却有法治彰显之快,取舍各有得失,望二审法官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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