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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中国因工伤残者人权状况统计

作者:中国伤残人权工作室  2009-12-30 12:40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安徽合肥建筑工人姚延杰因工于1988年伤残,20余年来他没有得到社会随着发展而提高的伤残保险救助与护理费用,因而导致姚延杰的亲人为照顾他而被拖累,进而精神受到伤害致病,甚至导致他姐因照顾他而家破人亡。如此惨剧背后揭示出中国在对待因工伤残者保险救助政策法规上的严重不公与缺失,使工残者的生存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值得关心中国人权人士的关注!

人类社会自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巨大进步而来的是各种工业灾害,其直接受害者就是企业中的工人,工人轻则残疾,重则死亡。家庭也受连累。家庭乃组成社会的细胞,故工伤事故亦具社会危害性。因工伤而死亡及残疾的工人及亲属应当受到经济补偿,可在有工伤保险制度之前,需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起诉企业并胜诉才可能得到经济补偿。可近代民法的侵权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有些事故的发生企业是没有过错的),即有过错才赔偿,且举证责任由主张权利的一方承担。由于工伤职工及亲属极难证明企业的过错,往往导致败诉。大量的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大量的工人伤残及死亡,此种情形震惊了社会,亦使工人与企业的冲突不断。1884年德国首先实施《工人灾害赔偿法》,规定了企业必须缴纳工伤保险金,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亡职工家属、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法有二个显著特点。一是参保率高,因为是强制保险,所以工伤保险是针对每一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二是工伤保险的三大功能--预防事故、伤害赔偿、康复治疗起到了控制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效果.由于效果显著,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自己的工伤保险制度,当今世界各国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有164个,且普及率高于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

而我国自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却由于受政治的影响极不完善,现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也常得不到兑现。这亦使遭受职灾伤害的工伤残疾职工及其家庭受到新的伤害。姚延杰及其家庭即是典型的例子。

姚延杰,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1988年9月25日在工作中不慎从空中坠落,导致第五、六颈椎体压缩性骨折,第五颈椎棘突骨折分离,也就是高位截瘫。当时企业极重视这件事,及时送省立医院治疗,随后转入康复医院治疗。由于该医院条件差,不能使姚延杰得到较好的康复,企业决定送姚延杰到北京刚成立的中国康复研究中心住院治疗。在中国康复研究中心,经过日本医生一年左右的康复治疗和训练,姚延杰不仅身体状态得到好转,而且奇迹般的坐起来了。具体情形见过体操运动员桑兰的就知道了,他们的伤残程度几乎一样。

应当说当时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做法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不仅在医疗、康复治疗的问题上积极履行付费义务,而且支付姚延杰家人护理费、差旅费。当时支付姚延杰家人的护理费按三人计算,每人二百元,合计六百元。而1989年合肥的月平均工资尚不足200元,这完全足够了。虽然企业支付了足额的医疗费用和优厚的护理费,但姚延杰的伤残给家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压力。1989年自姚延杰伤残几天后即参与护理的刚20岁弟弟,由于长期面对伤残的哥哥,精神不堪重压而得了轻度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

1989年底自北京回合肥后,姚延杰一直由母亲姚庆芳、大姐王汝翠、父亲王业银照顾生活,二姐王汝英也经常帮忙护理。企业依旧支付姚延杰的原工资429元/月,还支付营养费72元/月,支付600元/月的护理费。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企业支付的金额却不随之提高,姚延杰一家的生活日益拮据。大姐王汝翠放弃原工作专门护理姚延杰,领到的护理费已经抵不上打工收入的一半,这引起其丈夫的不满。大姐王汝翠不顾丈夫的反对继续护理弟弟,导致家庭矛盾激化,遭到打骂,不给回家等家庭暴力侵害。最后于1998年不堪忍受而投水自杀。

自大姐王汝翠去世后,二姐王汝英只好辞职回家帮着年老体衰的父母护理弟弟。父母一直向单位提出提高待遇遭到不予理睬。虽然期间于1997年6月5日单位为姚延杰做了工伤认定,2003年做了工伤等级鉴定,被鉴定为最重的一级伤残。2004年在企业的安排下办理了工伤退休手续,由于企业一直未给姚延杰调整工资,刚退休时的养老金只有近400元,加上护理费600元和72元的护理费,其总收入只有1070元。2007年9月姚延杰冲破企业的阻挠办理了护理依赖鉴定,鉴定为完全护理依赖等级。企业在姚延杰家人的一再要求下被迫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调整了护理费,但为了报复取消了一直支付的72元营养费。2008年79高龄的父亲王业银去世,家庭也少了一份父亲的养老金,企业支付母亲姚庆芳260元/月的遗属补助。

如今姚延杰依靠80高龄的母亲、二姐王汝英、患轻度精神疾病的弟弟王俊护理。姚延杰的工伤致残给自己造成极大的损害:由于后期未能继续康复治疗(2008年前合肥没有专门的康复医院,合肥金谷医院2008年定为工伤康复医院,但因姚延杰未被纳入工伤保险而不能住院康复)原来能够坐在轮椅上的能力也丧失了,只能卧床不起,进而引起尿路感染、褥疮等并发症,更由于长期在家卧床不与外人接触导致神智不正常;而且是弟弟王俊患精神病、大姐王汝翠自杀的诱因。

由于我国政府未能履行职责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未能从经济利益上促使企业做到安全生产(只有做到企业工伤保险支付的开支大于安全生产的开支,才能促使企业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做到安全生产),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近十几年来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恶性事故发生数超过了1949年-1989年40年间的总和。进入21世纪以来,各种职业伤害事件呈现持续高发态势:

2001 年全国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1402 起、死亡12554 人,分别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业工矿发生各类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 人,比上年分别上升了22.4%和18.9%。27282003 年,工矿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 15597起,死亡17315 人,同比分别上升10.2%(11.7%)和16.0%。

我国自1951年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经过1978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1996年8月,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直至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但是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老工伤的待遇作出专门规定,即对老工伤的待遇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导致老工伤普遍的遭受歧视,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老工伤待遇普遍低于新工伤。就拿姚延杰为例,他目前的养老金为923元/月,低于全国养老金的平均水平1200元/月,也低于某单位5-6级工残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那么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实施后的新工伤职工的待遇又如何呢?无疑他们的待遇高于老工伤。从安徽省调整的伤残津贴上看即是如此,笔者认识一位2001年工伤的三级工残职工,经逐年调整,其现领取的伤残津贴为1500多元/月,远超过为一级伤残的姚延杰的923元/月的养老金。比较规范的上海市政府则是按上年度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乘待遇率做为下限来支付完全丧失劳动力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的。比较起来就伤残津贴这块上海市政府的规定要比安徽省政府的规定要规范,标准也比较高。但是,工伤保险的原则之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而2008年合肥市工伤基金全年征缴基金6975.74,支付2024.9万元,结余4950.84万元,支付数额占全年征缴的29.02%;而上海市工伤基金2007年收入8.07亿元,支出2.65亿,结余5.42亿元,支付数额占全年征缴的32.83%.。如此低的支付数额是违反工伤保险的原则的,而国际上普遍的支付数额占全年征缴的70%左右,可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促进安全生产,减少工伤发生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的原因了。只有使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低于工伤待遇的支付,才能促使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这就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按较高标准支付工伤待遇后,对工伤发生率高的企业提高征收费率,如台湾的工伤保险法就规定对某一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费用超出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70%的,每超出10%就多征缴其5%的工伤保险费;对某一企业工伤职工支付的费用低于该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的70%的,每低于10%就少征缴其5%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虽有类似规定,但没有具体标准,如何操作完全取决于工伤保险机构。

这是世界各国政府中难以见到的以立法、执法形式歧视本国国民的现象,因为世界各国政府不仅不给予本国国民中的某一群体以受歧视的地位,而且对在本国领域内的外国国民也提供国民待遇加以保护。即使对新工伤,其支付的标准也是较低的。这样工伤保险法的立法目的就难以实现,现在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不能不说这就是工伤保险法的不完善及得不到有效执行的情况有极大关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这个国家还是所谓的由"工人阶级先锋队"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样的执政党,真的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吗?这样的国家真的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吗?

中国伤残人权工作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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