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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中國因工傷殘者人權狀況統計

作者:中國傷殘人權工作室  2009-12-30 12:40 桌面版 简体 打賞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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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建築工人姚延傑因工於1988年傷殘,20餘年來他沒有得到社會隨著發展而提高的傷殘保險救助與護理費用,因而導致姚延傑的親人為照顧他而被拖累,進而精神受到傷害致病,甚至導致他姐因照顧他而家破人亡。如此慘劇背後揭示出中國在對待因工傷殘者保險救助政策法規上的嚴重不公與缺失,使工殘者的生存權受到極大的侵害。值得關心中國人權人士的關注!

人類社會自進入工業社會以來,隨著生產力的巨大進步而來的是各種工業災害,其直接受害者就是企業中的工人,工人輕則殘疾,重則死亡。家庭也受連累。家庭乃組成社會的細胞,故工傷事故亦具社會危害性。因工傷而死亡及殘疾的工人及親屬應當受到經濟補償,可在有工傷保險制度之前,需通過民事訴訟程序起訴企業並勝訴才可能得到經濟補償。可近代民法的侵權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有些事故的發生企業是沒有過錯的),即有過錯才賠償,且舉證責任由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由於工傷職工及親屬極難證明企業的過錯,往往導致敗訴。大量的安全生產事故導致大量的工人傷殘及死亡,此種情形震驚了社會,亦使工人與企業的衝突不斷。1884年德國首先實施《工人災害賠償法》,規定了企業必須繳納工傷保險金,由工傷保險機構對工亡職工家屬、工傷職工進行經濟補償。工傷保險法有二個顯著特點。一是參保率高,因為是強制保險,所以工傷保險是針對每一企業的每一個員工;二是工傷保險的三大功能--預防事故、傷害賠償、康復治療起到了控制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的效果.由於效果顯著,世界各國紛紛建立了自己的工傷保險制度,當今世界各國有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有164個,且普及率高於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

而我國自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以來,卻由於受政治的影響極不完善,現有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也常得不到兌現。這亦使遭受職災傷害的工傷殘疾職工及其家庭受到新的傷害。姚延傑及其家庭即是典型的例子。

姚延傑,安徽省第二建築工程公司工人,1988年9月25日在工作中不慎從空中墜落,導致第五、六頸椎體壓縮性骨折,第五頸椎棘突骨折分離,也就是高位截癱。當時企業極重視這件事,及時送省立醫院治療,隨後轉入康復醫院治療。由於該醫院條件差,不能使姚延傑得到較好的康復,企業決定送姚延傑到北京剛成立的中國康復研究中心住院治療。在中國康復研究中心,經過日本醫生一年左右的康復治療和訓練,姚延傑不僅身體狀態得到好轉,而且奇蹟般的坐起來了。具體情形見過體操運動員桑蘭的就知道了,他們的傷殘程度幾乎一樣。

應當說當時安徽省第二建築工程公司做法體現了人道主義的精神,不僅在醫療、康復治療的問題上積極履行付費義務,而且支付姚延傑家人護理費、差旅費。當時支付姚延傑家人的護理費按三人計算,每人二百元,合計六百元。而1989年合肥的月平均工資尚不足200元,這完全足夠了。雖然企業支付了足額的醫療費用和優厚的護理費,但姚延傑的傷殘給家人帶來極大的精神壓力。1989年自姚延傑傷殘幾天後即參與護理的剛20歲弟弟,由於長期面對傷殘的哥哥,精神不堪重壓而得了輕度精神病,需要長期服藥。

1989年底自北京回合肥後,姚延傑一直由母親姚慶芳、大姐王汝翠、父親王業銀照顧生活,二姐王汝英也經常幫忙護理。企業依舊支付姚延傑的原工資429元/月,還支付營養費72元/月,支付600元/月的護理費。可隨著國家經濟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物價的上漲,企業支付的金額卻不隨之提高,姚延傑一家的生活日益拮据。大姐王汝翠放棄原工作專門護理姚延傑,領到的護理費已經抵不上打工收入的一半,這引起其丈夫的不滿。大姐王汝翠不顧丈夫的反對繼續護理弟弟,導致家庭矛盾激化,遭到打罵,不給回家等家庭暴力侵害。最後於1998年不堪忍受而投水自殺。

自大姐王汝翠去世後,二姐王汝英只好辭職回家幫著年老體衰的父母護理弟弟。父母一直向單位提出提高待遇遭到不予理睬。雖然期間於1997年6月5日單位為姚延傑做了工傷認定,2003年做了工傷等級鑑定,被鑑定為最重的一級傷殘。2004年在企業的安排下辦理了工傷退休手續,由於企業一直未給姚延傑調整工資,剛退休時的養老金只有近400元,加上護理費600元和72元的護理費,其總收入只有1070元。2007年9月姚延傑衝破企業的阻撓辦理了護理依賴鑑定,鑑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等級。企業在姚延傑家人的一再要求下被迫按國家規定的標準調整了護理費,但為了報復取消了一直支付的72元營養費。2008年79高齡的父親王業銀去世,家庭也少了一份父親的養老金,企業支付母親姚慶芳260元/月的遺屬補助。

如今姚延傑依靠80高齡的母親、二姐王汝英、患輕度精神疾病的弟弟王俊護理。姚延傑的工傷致殘給自己造成極大的損害:由於後期未能繼續康復治療(2008年前合肥沒有專門的康復醫院,合肥金谷醫院2008年定為工傷康復醫院,但因姚延傑未被納入工傷保險而不能住院康復)原來能夠坐在輪椅上的能力也喪失了,只能臥床不起,進而引起尿路感染、褥瘡等併發症,更由於長期在家臥床不與外人接觸導致神智不正常;而且是弟弟王俊患精神病、大姐王汝翠自殺的誘因。

由於我國政府未能履行職責完善工傷保險制度,未能從經濟利益上促使企業做到安全生產(只有做到企業工傷保險支付的開支大於安全生產的開支,才能促使企業真正重視安全生產,做到安全生產),導致安全生產事故頻發,近十幾年來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惡性事故發生數超過了1949年-1989年40年間的總和。進入21世紀以來,各種職業傷害事件呈現持續高發態勢:

2001 年全國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1402 起、死亡12554 人,分別比上年上升5.9%和7.5%;2002年企業工礦發生各類事故共13960起、死亡14924 人,比上年分別上升了22.4%和18.9%。27282003 年,工礦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 15597起,死亡17315 人,同比分別上升10.2%(11.7%)和16.0%。

我國自1951年頒布《勞動保險條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經過1978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對退休、退職工傷人員的待遇做了調整,1996年8月,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直至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但是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沒有對老工傷的待遇作出專門規定,即對老工傷的待遇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沒有規定,導致老工傷普遍的遭受歧視,除上海等少數地區外,老工傷待遇普遍低於新工傷。就拿姚延傑為例,他目前的養老金為923元/月,低於全國養老金的平均水平1200元/月,也低於某單位5-6級工殘職工領取的傷殘津貼。那麼於現行工傷保險制度實施後的新工傷職工的待遇又如何呢?無疑他們的待遇高於老工傷。從安徽省調整的傷殘津貼上看即是如此,筆者認識一位2001年工傷的三級工殘職工,經逐年調整,其現領取的傷殘津貼為1500多元/月,遠超過為一級傷殘的姚延傑的923元/月的養老金。比較規範的上海市政府則是按上年度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作為基數乘待遇率做為下限來支付完全喪失勞動力的一至四級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的。比較起來就傷殘津貼這塊上海市政府的規定要比安徽省政府的規定要規範,標準也比較高。但是,工傷保險的原則之一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而2008年合肥市工傷基金全年徵繳基金6975.74,支付2024.9萬元,結余4950.84萬元,支付數額佔全年徵繳的29.02%;而上海市工傷基金2007年收入8.07億元,支出2.65億,結余5.42億元,支付數額佔全年徵繳的32.83%.。如此低的支付數額是違反工傷保險的原則的,而國際上普遍的支付數額佔全年徵繳的70%左右,可見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促進安全生產,減少工傷發生的立法目的難以實現的原因了。只有使企業的安全生產投入低於工傷待遇的支付,才能促使企業抓好安全生產。這就要求工傷保險機構按較高標準支付工傷待遇後,對工傷發生率高的企業提高徵收費率,如臺灣的工傷保險法就規定對某一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費用超出該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70%的,每超出10%就多徵繳其5%的工傷保險費;對某一企業工傷職工支付的費用低於該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的70%的,每低於10%就少徵繳其5%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條例》雖有類似規定,但沒有具體標準,如何操作完全取決於工傷保險機構。

這是世界各國政府中難以見到的以立法、執法形式歧視本國國民的現象,因為世界各國政府不僅不給予本國國民中的某一群體以受歧視的地位,而且對在本國領域內的外國國民也提供國民待遇加以保護。即使對新工傷,其支付的標準也是較低的。這樣工傷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就難以實現,現在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不能不說這就是工傷保險法的不完善及得不到有效執行的情況有極大關係。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這個國家還是所謂的由"工人階級先鋒隊"執政的"社會主義"國家。這樣的執政黨,真的是工人階級先鋒隊嗎?這樣的國家真的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制度嗎?

中國傷殘人權工作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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