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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变异成利益主体,没有人是安全的

 2009-12-05 04:51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唐福珍自焚,不过是近年愈演愈烈的暴力拆迁导致的悲剧之一。但主导暴力拆迁的一方,这次更无耻。无法院裁决书、执行令,一大群城管、治保半夜持械偷袭民宅,这些情节已屡见不鲜。但这次,当唐福珍喊话无果,对方仍然暴力进犯私宅;抱定与家园共存亡决心的唐福珍将自己全身浇上汽油,人命关天,来者继续进犯,最终酿出惨剧。事后,地方政府把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唐福珍家人多人被拘,濒危的她在医院遭严密看管程度,犹如对恐怖分子,而在她生命尚存续的16天中,"根本不允许亲友探望"。29日临终前,亲属强烈要求政府把羁押在看守所的唐福珍的其他亲属带来见唐最后一面,被拒绝,只有唐的丈夫胡昌明和儿子在政府官员和警察监视下得见她最后一面。

晚11时许医院宣布唐福珍死亡,亲属要求交还遗体,金牛区刘副区长说要请示领导,第二天凌晨1时许,才同意亲戚把她的尸体运往新都区东林殡仪馆安放。"当时,有包括警车在内的六七辆车和警察、治保人员、城管人员共40人左右护送,尸体安放后政府留下10多名治保人员监守。"

逼人致死后,地方政府坚持"暴力抗法"的定性。唐的家人,据唐福珍的三哥唐福明说,"家里有5个人被拘留,4个人被监视居住,还有3个人不知道在哪里,"他揣测那3个人很可能被打伤住院,不允许家属探望。金牛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对唐福珍的死,则作如是回应:"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唐福珍点火自伤的意外"。

然而首先,究竟是房主暴力抗法还是地方政府暴力进攻《物权法》乃至宪法?

第一,"抗法"的前提,是对方执法。但拆迁方是执法吗?所执又是何法?对此,官方不置一词。事实上,这次拆迁跟发生在全国许多地方的拆迁一样,根本不走法律程序,不经法院裁决,没有法院的裁定书、执行令。如果受政府或某官员指派的事就可以叫做执法,岂不成了政府、官员口衔天宪,出口是"法"?

第二,一方是在自己家中熟睡,另一方趁人熟睡的凌晨时分率众持械进攻,说进攻,没有丝毫夸张:头戴钢盔、身着迷彩服、手持盾牌、铁棍的大队拆迁队伍用铲车开道,锯开了唐家铁门,见人就打。

无论土地使用权上有什么样的争论,唐家楼房及楼房内一切,是唐家合法私产,受《物权法》保护;唐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宪法保护。地方政府率众凌晨持械进攻私宅,是对物权法和宪法的暴力攻击。而唐福珍全家熟睡中惊醒,即使真如城管局长所说,使用了"砖头、石块、汽油瓶及点燃汽油等方式",也是在受强大外力进攻的情况下被迫实施的自卫,自卫地点是自家楼上平台,并没有冲出楼外出击,始终是及其被动的一方。

这一事件,拆迁方暴力进攻宪法和物权法,涉嫌重大刑事犯罪并酿成房毁人亡的后果,需要司法尽快介入调查,只是,这个调查,必须由不受当地政府控制的司法力量进行。

除事件本身的法律性质,这样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有两个深层原因。一是实行分税制之后,中央政府拿大头,地方政府拿小头,却事权下放,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大。忽视这一点,对地方政府是不公正的。分税制背景下,不断酿出事端的土地财政登台了。第二个深层原因是权力变异的最危险倾向:本应作为守夜人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变异成利益主体。近年来,不断有人论证政府作为利益主体的合理性,然而,不用讲政治学道理,仅一个事实就足以使此说的荒谬显现无遗:各级政府靠纳税人的税金供养,纳税人有理由花大钱养一个利益主体来跟公民争夺利益?

如果在社会各种利益冲突中政府成为其中之一,将是一个什么样的利益主体?政府掌握着包括暴力机构在内的国家权力,如果作为利益主体参与跟公民个体或团体的利益博弈,必定权力通吃,没有任何公民个体或团体能与之争锋。再加上无约束、无底线,向公民权利和国家法律进攻的暴力拆迁之类事件必屡屡发生,警察参与拆迁的奇观也会到处发生,甚至可以像日前四川宜宾市筠连县一家公司拆迁公司那样调动100多名武警配合强制拆迁--这家拆迁公司7高管全是政府官员--这些身兼拆迁公司高管的财政局、审计局......正副局长们自称是政府任命担任公司高管。我信!除非一级政府,几个地方部门的局长恐怕没有调动武警的能量!

在政府成为利益主体的情况下,没有人是安全的。唐福珍和她全家的遭遇就是证明。她和丈夫胡昌明九十年代在成都经商成功,后来响应家乡招商引资的号召回乡投资办厂。这样的人尚且难逃厄运,遑论其他人!

唐福珍的死令人痛心、惊骇。痛定思痛,需要回到问题的根本,推动政府职能归位和对权力的制约。但最迫切的是,推动废除或修改《拆迁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条例跟早已生效的物权法相抵触,跟宪法精神相悖,地方政府却可以拿它当令箭,实施暴力拆迁。

只有向这个方向着力并取得进展,唐福珍才不致白白牺牲。

2009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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