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法院是否有权审判江泽民?

西班牙国家法庭近日做出突破性裁定,受理法轮功学员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对江泽民、罗干、薄熙来、贾庆林、吴官正等5名迫害法轮功的元凶的起诉。法院通知书内容表示,如果被告的罪名成立,将面临至少20年的徒刑。被告有4至6周的抗辩期,如果没有异议,法庭将对其发出国际逮捕令。这个时候,如果这些被告人踏入与西班牙签有司法引渡条约的国家的境内,西班牙司法就有权向被告当时所在的国家提出诉法引渡要求,将被告们押至西班牙受审。

然而,针对该事件,大陆司法体系官员有着完全不同的理解。媒体采访了潍坊市潍城区法院、潍坊市潍城区检察院公诉人张付涛(办公室电话:86-5363012087,86- 5363012079),他说:"你懂不懂法律,怎么能在海外起诉呢,......"

那么,在公诉人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公民的情况下,西班牙国家法庭到底有权审理江泽民等5人吗?

1. 关于国际法中按"普遍管辖原则"审判涉嫌"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的前国家元首的规定

西班牙国家法庭对江泽民等五个国家领导人起诉的这项裁决是根据国际法"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即使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公民,该原则同样适用。

按照《国际法》规定,"普遍管辖原则"对"群体灭绝罪"及"酷刑罪",无论被告是在何处犯罪,只要罪名成立,本法条允许各国法院予以审理。针对国家元首的审理主要分为3类:

1)在本国法庭对本国前国家元首进行审判,如英国在98年把到英国的智利前元首皮诺切特逮捕,同时招到西班牙起诉;起诉原因是其在73年到90年期间,有3197人因政治迫害而死亡,犯下群体灭绝罪;后因其身体状况恶化,出于人道主义原因英国将其遣送回智利,智利法庭对比诺切特进行审判,最后因皮诺切特提前死亡而终止了审判。

2)在国际法庭指定的第三国法庭进行审判,如对前塞尔维亚的米诺舍维奇的审判;或者是在联合国在该国设置的法庭,如柬埔寨对前红色高棉领导人的审判。

3)在和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国家进行审判,即采取普遍管辖原则。如现在西班牙国家法庭对江泽民等五个国家领导人起诉的裁决属于这一类。

2.关于"普遍管辖原则"在西班牙的发展情况

"普遍管辖原则"(Universal Jurisdiction)的实施在西班牙也并非一帆风顺,它也经历了一个过程。早在1999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里德维卡-伦琴和人权律师向西班牙国家法庭提起诉讼,指控在1978-1986年期间,危地马拉的军人独裁者对玛雅人的种族灭绝,屠杀了10多万玛雅人。当时西班牙国家法庭拒绝受理该案,因为虽然西班牙有普遍管辖原则,但原告和被告都不是西班牙人,西班牙法庭无法受理。

2003年10月15日,卡洛斯-伊格莱西亚律师在西班牙以"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前主席江泽民,该诉状因相同的原因被西班牙国家法庭拒绝。

2004年9月,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国家法庭递交了针对当时中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刑事起诉案,罪名也是"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该案因相同原因也没有被接受。

但诺贝尔和平奖得主里德维卡-伦琴不服西班牙国家法庭的判决,将此案上诉到西班牙国家宪法法庭;到了2005年10月5日,西班牙宪法法庭就危地马拉的群体灭绝案做了一个历史性的裁决:群体灭绝超出了受害者本身的范围,涉及到国际社会这一整体,起诉犯罪者不仅是各国的责任,也是所有国家所分享的利益。这样就打破了"不是西班牙公民,西班牙法庭不受理"的限制。

就在此时,2005年10月18日,当时中国商务部长薄熙来即将访问西班牙,法轮功学员在西班牙起诉,原因是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市长和辽宁省省长、省委书记期间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罪行。因为西班牙宪法法庭刚做了裁决,西班牙国家法庭就直接接受该案。

此后,西班牙国家法庭相继在2006年接受了2004年对中国政协主席贾庆林的起诉;2007年4月接受了对中国政治局常委吴官正的起诉;2007年11月接受了对江泽民、罗干"群体灭绝罪"和"酷刑罪"的起诉,并将这几个案子合并到一起。

同时在2007年11月以后,西班牙国家法院第二法庭开始取证工作,召集证人听证,向各国司法机关,国际人权组织和机构,联合国相关机构发出调查请求,要求这些机构提供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的证据。在收集了2年证据后,西班牙国家法庭于近日正式提出对江泽民等5人的刑事诉讼。

综上所述,该案件的发展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确定西班牙法庭对该案有没有司法管辖权,这个阶段从2004年起诉贾庆林开始到2007年西班牙宪法法庭正式裁决接受,持续了3年时间;第二阶段是取证阶段,就是判断有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诉状可以起诉,这个阶段从2007年开始到近日,西班牙国家法庭宣布经过取证证明,可以起诉江泽民等5人,一共持续了2年。

3. 关于"普遍管辖原则"在其他国家的情况

"普遍管辖原则"并非只在西班牙采用,在欧洲至少有8个国家,从不同程度上采用普遍管辖原则:如西班牙和英国采用这个统一原则,遣送皮诺切特回本国智利受审;乍得前国家元首在比利时被起诉,后移至塞内加尔代为进行审判等。

上述案例也说明,"普遍管辖原则"主要是用于那些司法没有独立,目前还没有条件在本国提起诉讼的国家,因为在这些国家,统治者的权威凌驾于司法之上,因此在本国也就不可能保证公正和公平,这就需要通过该原则在其他国家对本国犯有反人类罪、酷刑罪和群体灭绝罪的领导人进行起诉。

4. 关于该起诉案目前西班牙和中国两国政府的反应

目前西班牙政府对该诉讼案已经作出反应,西班牙亚洲司媒体发言人表示:西班牙外交部对该司法起诉案没有任何意见,因为这涉及司法体系权限,按照西班牙法律,政府不会对司法体系做出任何干涉。而中国政府目前没有对该诉讼案件做出公开反应。事件的后续发展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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