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头,有时会看见一些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当众争吵的现象,甚至双方相互推搡或打骂。根据河南省拟出台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11月16日《人民日报》)
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的争吵现象已成为不可避免的棘手课题
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暴力执法、野蛮执法的现象,且已经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紧张。《河南省行政机关文明执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执法者受到轻微攻击不能回击"想必也是为了规范执法,规避粗暴执法之弊。只是,这样的规定能否达到预期目的恐还得打个问号。
仔细推敲措辞,会发现该规定说了和没说几乎没两样。虽然"在受到轻微的攻击或推搡时""不能进行回击",但正当防卫总可以的吧。正当防卫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想必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回击"?"回击"有可能是"正当防卫"中的一个下意识动作。如果发生纠纷了,日后要追究责任,执法者一口认定自己是正当防卫又该如何处理?必然没人傻到说"小商小贩打我,我愤而回击",正常人的托词一定是"我只是正当防卫而已"。
另外,"轻微攻击是什么概念"恐怕也没有个明确的标准吧。这种难于操作、象征意义多于实际的规定只能徒增立法成本,消耗公众参与热情,到最后自会被消与无形。有亦如无!
规范执法、约束执法者行为,既有法律法规已经相当完备。《行政处罚法》对执法者权责作了详细规定,执法权限、听证程序、处罚标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与之对应。
其中第六十条明确"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有关部门真有决心规范执法流程、提高执法水平,对照执行就是了,大可不必要在法律法规的条条杠杠上多费心思。
重复立法,其潜台词是落实不力。
"执法者收到轻微攻击不能回击"有讨好公众之嫌,把执法者塑造成一个可怜兮兮的弱势者角色,何其悲情!
只是,谁都知道法律文本白纸黑字并不能换来现实的文明执法。在美好在光鲜的承诺要是落实不力惩戒不严都是花瓶般的摆设。
实际上,河南这一规定本质里仍没有把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平等看待,公权的傲慢欲盖弥彰。
正因为各方面处于事实的强势,才不吝口头上象征性慷慨。你见过有小商小贩对执法者的暴力承若不回击吗?某种程度上四肢之勇他们唯一可做的抗争。
"对轻微攻击不回击"的高调,虽然多余,却也实在放映了执法者占尽优势而不得不自我约束缓解社会紧张了。
无聊的立法游戏本质是公权制衡机制的失效与被执法者利益表达通道的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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