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街頭,有時會看見一些執法人員與被執法者當眾爭吵的現象,甚至雙方相互推搡或打罵。根據河南省擬出臺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在受到輕微的攻擊或推搡時,不能進行回擊。(11月16日《人民日報》)
執法人員與被執法者的爭吵現象已成為不可避免的棘手課題
現實中的確存在著暴力執法、野蠻執法的現象,且已經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社會緊張。《河南省行政機關文明執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執法者受到輕微攻擊不能回擊"想必也是為了規範執法,規避粗暴執法之弊。只是,這樣的規定能否達到預期目的恐還得打個問號。
仔細推敲措辭,會發現該規定說了和沒說幾乎沒兩樣。雖然"在受到輕微的攻擊或推搡時""不能進行回擊",但正當防衛總可以的吧。正當防衛權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力,想必任何人都無權剝奪。
那麼問題來了,如何界定"正當防衛"和"回擊"?"回擊"有可能是"正當防衛"中的一個下意識動作。如果發生糾紛了,日後要追究責任,執法者一口認定自己是正當防衛又該如何處理?必然沒人傻到說"小商小販打我,我憤而回擊",正常人的託詞一定是"我只是正當防衛而已"。
另外,"輕微攻擊是什麼概念"恐怕也沒有個明確的標準吧。這種難於操作、象徵意義多於實際的規定只能徒增立法成本,消耗公眾參與熱情,到最後自會被消與無形。有亦如無!
規範執法、約束執法者行為,既有法律法規已經相當完備。《行政處罰法》對執法者權責作了詳細規定,執法許可權、聽證程序、處罰標準等方面都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與之對應。
其中第六十條明確"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若有關部門真有決心規範執法流程、提高執法水平,對照執行就是了,大可不必要在法律法規的條條槓槓上多費心思。
重複立法,其潛台詞是落實不力。
"執法者收到輕微攻擊不能回擊"有討好公眾之嫌,把執法者塑造成一個可憐兮兮的弱勢者角色,何其悲情!
只是,誰都知道法律文本白紙黑字並不能換來現實的文明執法。在美好在光鮮的承諾要是落實不力懲戒不嚴都是花瓶般的擺設。
實際上,河南這一規定本質裡仍沒有把執法者與被執法者平等看待,公權的傲慢欲蓋彌彰。
正因為各方面處於事實的強勢,才不吝口頭上象徵性慷慨。你見過有小商小販對執法者的暴力承若不回擊嗎?某種程度上四肢之勇他們唯一可做的抗爭。
"對輕微攻擊不回擊"的高調,雖然多餘,卻也實在放映了執法者佔盡優勢而不得不自我約束緩解社會緊張了。
無聊的立法遊戲本質是公權制衡機制的失效與被執法者利益表達通道的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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