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今天报导,深圳发布的“关於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明确列出在市委市政府办公场所外聚集、滞留等14种非正常上访的行为。
“通知”提出,首次非正常上访人员经过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符合相关规定的,予以警告处罚;对2次非正常上访者,处罚后再次非正常上访,可予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曾经因非正常上访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者,符合条件的予以劳动教养。其中,对个人和集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加者,将依法从重处罚。
深圳市列出的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如下:
一、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新华门、外国驻华使(领)馆等政治敏感地区和省、市、区党政机关等场所上访的行为。
二、未经批准在市委、市民中心等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市民广场等重要场所或会展中心等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上访时採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四、滞留、佔据信访接待场所,或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行为。
五、以上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行为。
六、上访时出现拦截、强登机动车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堵塞道路、阻断交通等破坏交通秩序的行为。
七、上访时採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或採取传播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摆放屍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行为。
八、上访时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放射性物品、传染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行为。
九、上访时纠缠、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扬言实施杀人、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品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人身安全,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伤害他人的行为。
十、上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
十一、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教唆、幕后操纵他人上访的行为。
十二、上访时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十三、上访时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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