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9年1月20日,英国伦敦威斯敏斯特大厅,法庭上的国王查理一世显然还很不适应自己被告的身份,待检察官念完公诉词后,他说道:“我想知道你们凭什么权力把我带到这里。”360年后,身处查理一世同样处境的萨达姆·侯赛因也如此质问法官:“你们凭什么审判我?”
对于尚保留着王室传统的英国而言,1649年内战的胜利者对查理一世的审判和处决,是一段不堪回首的历史记忆。对于奉行保守温和的政治传统的英国人而言,历史上革命者砍下国王脑袋的事情也使他们深感难为情。总之,在今天很多人眼里,那场审判不够正确,不够积极,不够和谐,为主流所唾弃。
法学家、人权律师杰弗里·罗伯逊却一反主流观点,在《弑君者:把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的人》一书中,他为1649年查理一世案和1660年“弑君者”案的主角约翰·库克立传。在书的前言中,罗伯逊赞誉约翰·库克是“一位推行司法改革、维护穷人利益、十年威望不减的法官,国家卫生服务与法律援助等今天我们已习以为常的机构的创始者。他因为审讯查理一世而被判处死刑。350年后,他为之献身的这项事业——任何将战争强加于自己人民的统治者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终于成为大势所趋”。
《弑君者》通过对约翰·库克生平的讲述,为360年前的那场审判“正本清源”(贺卫方语),以法学家的眼光来审视那段历史,向我们详细展现了两场审判的全过程。作者以此证明,前一场审判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而行,公正合理,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运用现代法律来对抗专制暴政,它立足于人人皆享有的对破坏民主、自由的暴君实施惩罚的权利;后一场审判则完全无视法律规则,完全是查理二世对当年审判暴君者的报复行为。
对于本书的中译名,为其作序的贺卫方先生认为“诛暴君者”更合适,因为“弑”包含着对杀人者的贬低,“所以孟子明确地说武王伐纣不能算是弑君,只是诛杀纣这个独夫而已”。贺先生虽注意强调了“君”乃是暴君独夫,却忽略了无论“弑”还是“诛”,所强调的都只是砍掉了国王的脑袋这一结果,书的重点显然在于展现审判的全过程,这也是其最重要的价值所在。商榷书名绝非咬文嚼字、斤斤计较,而是确有意义和必要,在我看来,最恰当的书名应是“审判暴君者”(当然,若把书名弄得如此醒目,审查机构看着可能是会不舒服的)。
还值得提及的是,罗伯逊显然并不喜欢如今在欧洲遍地都是的王子和公主们,他激烈地批评王室和君主立宪(即使今天的王室制度已完全成为一项人民喜闻乐见的“面子工程”,即使他本人还是英国王室法律顾问)。书中对共和派试图与国王相妥协的任何行为,作者都不遗余力地予以批评,在我看来,这未免有“站着说话不腰疼”之嫌。
十七世纪的英国,国王如父,君主统治的观念已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那时的英国百姓没了国王,大约就如几十年前中国百姓面对主席的死一样,“上帝啊,国王没了,我们该怎么办?”总之,那顶王冠不是说拿掉就能拿掉的,谁也无法预料废除君主制后的社会政治形势,也难以承担这样的风险。面对国王的无上权威,大多数异议者所敢做的也是“只反贪官不反皇帝”。议会被逼急了跟国王死缠烂打,把责任归咎于国王身边的几个佞臣,最多把他们认为带坏国王的大臣宰了了事,趁机在限制国王的条款上再加几条。少数胆大的异议者会豁出命去,换个国王,不管是查理几世,只要那个人头戴王冠,人民就知道自己笼罩在国王的光辉下,幸福无比,该干吗干吗。
查理一世的情况是,议会对他的宠臣斯特拉福德的处决并未使他警醒,他依然我行我素,征收苛捐杂税、迫害清教徒、镇压异议。当然,斯特拉福德的死也并非没有正面意义,那就是使议会拓展了叛国罪的定义,不仅包括对国王不忠,也包括对国家进行政治攻击,如践踏法律或滥用权力。当时事业刚起步的约翰·库克已经意识到,国王的代总督在国王授权下执政,不能因为事先推定的国王不会犯错误,就把错误完全归咎于斯特拉福德,国王应该对错误负责。
国王和议会的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以宗教冲突为导火索,发展为战争。经历两次内战洗礼后,十分之一的英国人丧生。查理一世败下阵来,沦为克伦威尔的阶下囚。此时多数革命者依然未敢想革了国王的命,而是努力争取国王的妥协,实行初步的君主立宪制。可供查理一世选择的是,要么接受议会的限制条件,他继续做国王,要么他滚蛋,让他的小儿子继承王位。
高傲的国王依然不肯放下自己的架子,除了上帝,谁的话他也不会听从,他甚至图谋联合国外势力,发起第三次内战。眼看危机四伏,万般无奈下,革命者的残缺议会做出了开天辟地的举动:把国王送上法庭,让他接受审判。说什么保守,谈什么激进,若不以自由为坚守和目的,保守主义就是守旧,激进主义就是狂热。今天的罗伯特大律师和英国的绅士们都应体谅一下,当年那群开天辟地者在面对尚未凝固成型的自由时,心中的彷徨与无奈。
回到文首,威斯敏斯特大厅里,参与这场史无前例的审判,法官们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当时国王的质问的确让他们感到了慌乱,主审法官布拉德肖未能给出有效答复,第一次庭审草草收场。在第二次庭审前,审判委员会起草了如下答复:“集合于英国议会的下议院组建了本法庭,对其权力不允许有任何异议,并且倚下议院决定,他必须对控诉进行答辩。”
如贺卫方先生在序言中所说,依据下议院所通过的法律而设置的法庭,其对国王审判权的法理基础是有显而易见的软肋的。这项立法在上议院遇阻,由经过清洗的下议院将“条例”转换为“法案”而通过。为了回应对此种做法的质疑,克伦威尔及其拥护者不得不想方设法地寻找成立依据。“代议制政府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这个过程中得以揭示,那就是由于下议院成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代表人民,因而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下议院的立法体现的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无需获得国王或贵族院的同意或协助。如罗伯逊所说,这一宣告乃是现代史上第一次由立法机构明确提出的民主原则。”
接下来法官布拉德肖在庭审中的宣示,则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契约协定。国王的即位宣誓就意味着契约开始履行。当然,先生,这一约束是相互的,你是他们忠实的君主,他们是你忠实的国民……这就好像一条纽带,纽带的一头是君主对国民应尽的保护义务,另一头是国民对君主应尽的服从义务。先生,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君主若违背国民的托付,不能保护国民,就是单方面违反了其与国民之间的协议。作为社会契约论的雏形,布拉德肖提出这一说法比洛克、卢梭等政治哲学家早了几十年。
为证明国王的“违约”(也即他的“独裁”)构成犯罪,检察官库克的推理也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凡受托行使保护和维持人民安宁大权者,其权力本是人民为了自己的安全而赋予他的,一旦其利用手中权力来伤害人民,则根据该国法律应将其视为人民公敌并被处以最严厉的刑罚以警戒后人。这一法律原则——国王一旦成为暴君,必须因此而死——是自然法和上帝律法的基本原则,清清楚楚地刻在人们心中的石板上。”
库克明确指出,暴政是一项犯罪。罗伯逊说,在库克看来,暴政罪就是绝对统治者在转变成暴君的过程中所犯下的罪行,而这些行为不仅是由统治者所处位置的性质决定的,还取决于其固执地想要摆脱议会、独立司法机构或其他任何制衡其权力的民主力量,实行专政君主制的专横。当统治者开始对人民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压迫时,人民有权对其予以逮捕并交付审判。如果他辩称他的行为是由于能力不足或实在对人民利益判断有误,他可能得到赦免或将王位让给一个接受宪法限制的继承人了事。但如果他的不当行为是出于攫取绝对权力的动机,对他的刑罚应当是死刑和废嫡。
库克说,他“所宣判的不仅是一个暴君的死刑,同时也是将暴政送上断头台。”如今社会契约论早已深入人心,而现在被称为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暴政罪”,其实际应用依然困难重重。当萨达姆抛出和查理一世同样的质问时,我们已经可以引用《联合国宪章》的规定来答复他。老萨已落得和查理一世同样的下场,但世界上仍有很多暴君和暴政集团在逍遥法外,这便是《弑君者》一书的当下意义所在,是到了该为审判暴君者们正名,并传扬他们的事迹的时候了。
我们中国人,尤其是年轻的法政学子们,应当知道曾有这么一些开创了时代和历史的法官和检察官,也应当了解这份事业的艰辛、风险和意义所在。也许有一天,法庭之上,公义之下,一些人,诸如暴君、刽子手、帮凶帮闲,需要由你在法庭上向他们庄严宣示:我们有权审判你,你理当服从受审!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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