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状的悲哀

最近海内外媒体上热议的几件事,颇令中国大陆百姓们困惑:法律在某些人眼里竟是那么脆弱和不可思议!而在某些人手中有时是可以任意玩弄的工具!例如:

第一, 杭州市富家子弟胡斌,疯狂飙车致人死案,据新华社5月20日报道,已由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案"侦查终结,受害者家属与肇事方已达成协议,死者父母获赔113万元人民币。受害人谭卓的父母已经离杭返回家乡。至于肇事者、屡有前科的阔少胡斌本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的刑事责任也就不予追究了。这无疑给人留下了 "只要有钱,就可以为所欲为",网开一面的印象。死者的生命权,原来是可以用人民币摆平的!只要有钱(当然也就有势),就不受法律约束。

第二, 轰动大江南北众说纷纭的邓玉娇案,至今尚未进入司法的议事日程,据说已经惊动了中央。舆论的弦外之音,涉及权力与财富--"官员""服务"和"民女"; 公职人员是否应该去"娱乐场所"寻欢作乐,作威作福,鱼肉乡民?一名招商办的不大的芝麻官邓贵大的行为,是仗势(包括仗财)欺人,咎由自取。而弱女邓玉娇纯属出于被迫本能地自卫。事情就这么简单。官方与民间的认识态度,竟有那么大的差距!甚至还有解聘律师一说。网上又传出:湖北省委宣传部5月22日下午对湖北省属媒体下发通知,对"5.10 邓玉娇案"的报道要加以限制。称"省委领导"的意见,要求各湖北省属媒体 "不要派人去采访,不炒作,不报道"。

而"国新办"网络局则给各大新闻网站发出通知,要求:"邓玉娇案的报道,网站要尽快降温","相关专题和稿件,不放首页和新闻中心要闻区",采取淡化处理,"新闻跟帖要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实行先审后发"。 这又是为什么?

第三,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12频道《社会与法》,北京电视台7频道《生活频道》,以及《晨报》、《京华时报》等,分别报道了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教授张隆栋生前遗嘱,身后将本人住房遗赠服侍他的"保姆",幷订立有" 扶养协议"。但葬礼之后,冒出一位自称张教授"养女"的黄某,要求"继承遗产"。于是对簿公堂。其实,所谓"保姆"并非从家政公司聘请来的家庭服务员,而是家庭世交。雷爱新女士的公公是张隆栋教授早年的同学.。1947年张在天津办《新星报》时,雷氏的公公徐老曾资助报社开办。雷爱新的丈夫徐宏是位画家。张隆栋与黄绍竑的女儿黄安培结婚,还是徐老给介绍的呢。张教授婚后无子女。黄氏卧病期间,雷爱新来照顾,服侍在侧十余年,直至送终。此后,就留在北京继续照顾张教授的生活。说是保姆,她也不介意。她的丈夫也跟她在一起,共同照顾,两家情同一家人。而黄明早年是黄安培认下的养女,后来因行为不轨被张教授送到东华门公安派出所,之后该女离家南下,从此不进张家门,连个电话也没有打过。据她自称是因为张隆栋不同意她嫁给军人,怕来了会把她赶出去!既然明知对方不认你,你长期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对老人的生老病养葬完全不负责任,已经属于"自动放弃继承"资格;如今有什么理由来争已经遗赠他人的房产呢?

此案脉络非常清楚,情节并不复杂。凭遗嘱办事,于情 于理 于法 均无不合。然而初审法庭宣判,竟将该房判归被告黄某所得!观察家认为,这绝不是出于审判员的无知,也不是原告律师的无能,举证不到位。其中蹊跷,不排除幕后的权势因素 与"暗箱操作"在起作用。从道德曾面看,这无疑是在鼓励人们可以不通过勤劳的付出,仅靠巧取豪夺本应属于他人的物质财富,而坐享其成。当然,这不是本案的最终结局。国人正拭目以待!

从以上事例来看,眼下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仍步履艰难,任重道:远: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案件的审理,都存在着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百姓抱怨:"吃了原告,吃被告"。可见人民视法院等同于旧衙门。京剧《玉堂春》里有句话"大堂不种高粱,二堂不种黑豆,衙门里不吃你们吃谁?"可见这个黑传统来源很深远。

时至今日,大陆不承认"普世价值",想必担心的是怕特权受影响。瞧,台湾的陈水扁下台后,照样依法接受审判,照样蹲监狱。这事若在大陆,可能吗?对于已经下台的公仆,不仅不敢依法追究其祸国的贪腐行为,甚至连"双规"都可避免!有的依然以"太上皇"自居,颐指气使,干扰当局的决策。这种极权制度,保护了什么人?对谁最有利呢?共产党讲"三个代表",为什么在实践中不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呢?人民相信党中央,才进京上访告御状。可怜的访民们又遭到什么样的对待呢?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哀哉!

  2009/5/25 北京

看中国首发 转载请注明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梁辛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