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事件民间白皮书(四)
五,北京在1989年6月初没有发生"暴乱"中国当局派军队血腥镇压1989年的人民请愿运动的理由是"北京发生了反革命暴乱"。在政治运动中发生的非法行为在很多民主国家或非民主国家发生过。中国现代史上也发生过。1976年的天安门事件在行为的方式上一样有违法或"乱"的表像。但是,无论在世界近代史上或中国近现代史上用军队来镇压一个大规模的非暴力的群众运动是罕见的。中国当时是否发生了不得不靠军事镇压的"暴乱"是中国当局重新评价六四事件的一个最基本出发点。赵紫阳在1997年9月12日给中共中央的信中对此讲道:"那次学潮不管存在什么偏激、错误和可指责之处,把它定性为‘反革命暴乱'是没有根据的。既然不是反革命暴乱,就不应该采用武装镇压的手段去解决"。作为当时中共中央第一把手的赵紫阳的这个判断,可以说是分析军事镇压合法性和合理性的核心问题。
我们首先应对"暴乱"做一个基本定义。"暴乱"不是一个确切的法律概念。经验告诉我们,"暴乱"通常包括群体性的"打、砸、抢、烧、杀"的行为。确定一个社会在某个特定的时刻和地点发生了暴乱与否,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暴乱行为的程度和严重性。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二条规定:"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以上对戒严的情况作了严格的限制,祇有发生了"严重"的动乱,"暴乱,严重骚乱"并且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平乱。参考1996年的戒严法关于导致戒严的动乱、暴乱、或骚乱的"严重性"、"紧急性"、和戒严的"必要性"的有关规定,导致直接军事镇压的暴乱一定有大规模的"打、砸、抢、烧、杀"等暴力或武力行为或事件发生;这种暴力已经导致了相当规模的人民生命的丧失并且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这种"暴力"行为必须是达到了一般的警力不能控制的程度以至于不得不采取有组织的大规模军事镇压。所以,"暴乱"不能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或小范围内和短时间的团伙性行为。暴乱不能包括"非武装"的群众性集会或游行。同时,如果军队介入"平暴",在因果关系上,大规模的暴力行为是因,发生在前,军事镇压是果,发生在后。如果要发生了"反革命暴乱",那么不仅那里发生了"打、砸、抢、烧、杀"的暴力行为,而且其行为指向夺取政权。
从官方的报道来看,所谓的"暴乱"是6月3日凌晨开始,邓小平等人决定对"天安门广场清场"是当日下午4时,当局用电视通告戒严部队强行进入北京是6月3日晚6时30分。也就是说,"暴乱"开始发生的时间应当在6月3日凌晨到晚上6时30分。如果在6月3日晚6时30分时以前北京没有发生任何暴乱,那么,军队"平暴"就是无稽之谈,就是屠杀。换句话说,发生在军队开枪以后的所谓"暴力"行为,祇是对军事暴力的有限反抗。事实证明,六四血案,军事暴力在先,有限的反抗在后。以下几个方面的分析表明中国当时没有发生暴乱,而祇有屠杀。
当局所指控的"暴乱"完全没有证据
关于在六四前发生了反革命暴乱的情况,官方报道来自于北京市市长陈希同1989年6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的报告。
在报告的第六节,陈希同指控动乱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占领广场,"每日耗资10万余元,而且开始非法采购武器。"关于这一指控,除了陈希同的这个报告外,当局在镇压后没有提供任何进一步的证明,也没有一个所谓的动乱策划者被指控"非法采购武器"。这是明明白白的栽诬。
该报告的第七节,对"暴乱"作了专门报道,其标题就是"极少数人是怎样挑起反革命暴乱的"。陈希同说正是在下面描述的万分紧急的关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不得不下定决心,命令驻守在首都周围的戒严部队,强行开进,平息反革命暴乱"。按照他的说法,北京已经发生了"反革命暴乱"。
首先,他指称,引发暴乱的一个事件是六月一日发生的一辆武警的吉普车因车祸轧死了一个人。他说,极少数人却有意把车祸同戒严部队按计划进城的行动联系起来,"大造谣言,说是戒严部队的开道车故意轧死学生,鼓动不明真相的人,要抢夺尸体,举行抬棺大游行。一时间,人心浮动,气氛紧张。经过这样的煽动和鼓噪,暴乱的火就被他们点了起来"。实际上,在人民日报第二天报导了车祸后,这个事件没有对参与学潮的学生和领导产生实际上的影响。至今为止,我们没有看到北京市民或学生因车祸煽动闹事而被起诉。
按照陈希同的说法,暴乱开始于6月3日凌晨,"当部分戒严部队按计划进入警戒目标的过程中,就有人有组织地煽动一些人在建国门、南河沿、西单、木樨地等路口阻拦大小车辆,设置路障,拦截军车、殴打战士,抢夺军用物资。曹各庄附近12辆军车被拦。从燕京饭店门前经过的战士被强行搜身。电报大楼前的军车轮胎被扎穿,并被隔离墩围住"。
这个报告中关于"殴打战士,抢夺军用物资"的报导,没有得到其他任何独立的资料印证。实际上当时的报道是,北京市民给军人送吃的,送喝的,以"人民子弟兵爱人民"的口号,劝说军人撤退。大量资料表明,北京市民没有武装拦截军车。和平的拦截军车根本谈不上为暴乱。即便有军车轮胎被扎,此种行为远远不能认作暴乱行为。
陈希同对北京发生的"暴乱"更加荒谬的说法是,关于高自联和工自联的头头们分发武器。他说:"(6月3日)下午5时许,非法组织"高自联"和"工自联"的头头,在天安门广场分发了菜刀、匕首、铁棍、铁链子和带尖的竹竿,声言"抓住军警就要往死里打"。"工自联"大广播中大肆叫嚣,要"拿起武器推翻政府"。还有一伙暴徒纠集了上千人,推倒西单附近一个建筑工地的围墻,抢走大批施工工具和钢筋、砖块等,准备打巷战。他们的广播站不断播放如何制造和使用燃烧瓶、如何堵烧军车之类的"知识",进行教唆和挑动。他们策划利用第二天是星期天的时机,煽动更多的人上街,发动更大规模的打、砸、抢、烧,造成一个群众暴动的态势,一举推翻政府,夺取政权。"
陈希同的分发菜刀匕首等武器之说,他是当着全世界人民面前造谣撒谎。中国当局镇压后没有关于21个被通缉的学生运动领袖、"黑手"王军涛和陈子明等,以及工自联的"头头"韩东方、李进进等这些人发放武器的镜头,照片,或任何文字的具体报道。更奇怪的是,镇压后被逮捕的高自联和工自联的领导人没有一个因为"发放武器"而以相关的罪名被起诉。当局也没有提供其他"动乱者"发放武器的具体的证据。根据当时广场"特别纠察队"队员回忆,包括那些特别纠察队员在内的学生们在清场的时候"依然是赤手空拳,手无寸铁"。在6月4日凌晨军队在天安门血腥清场后,当局没有任何报道说军队收缴了任何武器。退一步说,如果学生在6月3日晚上7时以后知道军队已经强行进入北京并且开枪了,那么他们发放任何武器都是自卫行为,是正义的反抗暴力的行为。
北京城里在所谓的"平暴"前没有发生"打、砸、抢、烧、杀"
如上所诉,暴乱的典型特征是在一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发生了大规模的"打、砸、抢、烧、杀"等暴力或武力行为或事件发生。北京市在6月3日凌晨到晚上军队强行进军北京之前没有发生这样的暴力行为。
陈希同的报告提到,"在拦截、砸抢军车的同时,一伙暴徒围堵和冲击国家机关和重要部门。他们冲人民大会堂、冲中宣部、冲广播电视部,冲中南海的西门和南门。保卫这些机关的武警战士和公安干警数十人负伤。"陈希同没有说明这种冲击的方式,严重性,公安干警负伤的严重程度。当局在之后的审判中,没有人仅仅因为"冲人民大会堂、冲中宣部、冲广播电视部"而遭到起诉和审判。实际上,在5月以来就有些人在这些机构门前或附近进行和平抗议。他们没有武装,没有使用其他武器,那里也没有任何伤亡的报道。
与陈希同报告相反的报道是,北京市在平暴前秩序井然。如前所述,戒严后,市民们在城外进行有限的和平抵制。但是情况仍然不是那么严重,北京市民的正常生活没有受到影响,至多是交通暂时中断了两天,市民抱怨看不到报纸,拿不到牛奶。这远远谈不上有什么暴乱的迹象。《人民日报》对戒严的第六天的报道,工人照常上班,中小学生照常上课,书声朗朗,更是说明北京城内的生活秩序和治安良好。
以上就是"暴乱"前几天的情况。如此良好的社会秩序怎么会突然爆发了"暴乱"?唯一的解释是,军队要强行进入北京,北京市民反对。
当局在"平暴"后没有判决一个"平暴"前的"暴徒"
从1989年镇压后所揭示的资料表明,中国当时的决策者下定决心用军队强行占领天安门广场,用暴力解决国内的政治纷争的时候,北京没有发生暴乱。英勇的北京市民对当局用军队来解决非暴力的和平政治抗议进行了有限的抵抗。所谓的"平息反革命暴乱",祇是一个大开杀戒的藉口。所谓的"暴徒"都出现在军队强行进入北京的行进中,而不是在之前。
当局"平暴"后的审判,判处了一批"暴徒"死刑,立即执行,适用的法律是刑法第100条的"反革命破坏罪"。同时,军警还逮捕了一大批"暴徒"。可是,这些"暴徒"都是在北京城里烧军车或施行其他"暴力"行为的。军队不进城,谈何在城里烧军车。实施上,作为列宁称之为暴力的军队是先于"暴徒"施暴的。再说,这些"暴徒"多是北京市民,北京城是他们的家。作为暴力的军队,来自于外面。谁是正义之举,一目了然。
当局在"平暴"后没有判决任何学运的领袖或"黑手们"为"暴徒"或"组织暴乱"者。
在"平暴"后的审判中,审判的所谓"暴徒"都是一般的平民或学生,学生领袖中除了郭海峰等少数几个外,几乎没有因为参与"暴力"而受审判。
镇压后,当局以"在北京煽动,组织反革命暴乱"的罪名通缉了21名学生领袖。具有讽刺意义的是,被逮捕和审判的学生领袖和王军涛、陈子明等"黑手们"没有一个因为"组织"或"实施""反革命暴乱"而判刑。他们都是以刑法第92条的颠覆政府罪或第102条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决的。
当时适用的刑法中与"暴乱"直接相关的条款是第九十五条的"持械聚众叛乱罪"和第100条的"反革命破坏罪"。"持械聚众叛乱罪"最适用于通缉的"煽动,组织反革命暴乱者"。1982年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在该条文下指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械聚众叛乱。持械不仅指有枪炮等武器,而且包括刀斧、棍棒等各种凶器。聚众是指多人纠集一起,共同进行叛乱,单人不可能构成本罪。叛乱即公开暴乱,通常表现为杀人,放火,袭击党政机关,抢夺武器弹药、粮食、牲畜或其他财物等,往往在较大范围内造成严重破坏。在发生叛乱时,往往有一些不明真相的和被裹胁的群众参加,要把他们同反革命叛乱分子区别开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类案件中,着重打击的是首要分子、其他罪恶重大的和积极参加的分子。"
这里"持械聚众叛乱罪"要具备五个要素,第一,"持械",第二,"聚众,第三,发生了杀人放火等"叛乱"行为,第四,叛乱或"暴乱"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第五,惩处首要分子。
按照当局出兵的理由来看,被通缉的组织"暴乱"的王丹和王军涛等人,就应当以这个罪名被起诉和审判。但是被通缉的头号学生领袖王丹祇是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4年。被视为"黑手"的陈子明和王军涛祇是以"颠覆政府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控告和判刑13年。他们没有按照与组织或实施暴乱相关的反革命破坏罪或"持械聚众叛乱罪"受到指控和判决。
另外被指控的工自联的主要领导,没有一个以"持械聚众叛乱"或"阴谋颠覆政府罪"判刑。工自联的主要领导人韩东方祇是被控告"反革命煽动罪"而且被免予刑事起诉。有些"工人纠察队"队员以"反革命破坏罪"被判刑,但那是因为他们参与了抵抗军队的暴行,而不是在6月3日之前他们组织或实施"暴乱"。
中国当局没有指控和判定八九民主运动的领导人组织和实施暴乱,非不为也,是不能也。当局事后的审判中根本拿不出证据来控告运动的领导者组织暴乱。上述事实证明,当时根本就没有发生所谓的"反革命暴乱"。
中共当时最高领导人也认为北京没有发生"暴乱"
被废黜的原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赵紫阳曾表示将学潮定性为"反革命暴乱"是没有根据的。赵紫阳的上述观点对于分析当时的政治形势非常重要。首先,他是中共名义上的最高领导人,掌握有大量的信息和内部通报。同时,客观的材料也支持赵紫阳的判断。要驳倒赵紫阳的判断,必须要用充分的史料。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可以驳倒他的判断的史料。
当局"平息反革命暴乱"后不久就不再或很少使用"暴乱"一词,而改称为"风波"。这是因为在当时的北京市市长陈希同1989年6月30日报告后,他们拿不出来更多的证据来说明北京市在1989年6月3日晚7时之前北京发生了"暴乱"。
待续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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