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败不在年高"是体制之殇

广州市纪委书记苏志佳日前指出,年轻干部成为案件发生的高危人群。

两年来,广州因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人员中,31岁至45岁年龄段违纪违法案件占大多数,共计127人占55.95%。(4月28日《广州日报》)

其实,作出"年青干部成为职务犯罪高发群体"论断的并非只广州纪委。早在2008年4月份,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报告就显示,近年来职务犯罪过去常见的"五十九岁现象"不再突出。35岁以下干部群体已经成为职务犯罪的高发群体。"五十九岁现象"正在被"三十九岁现象"甚或是"二十九岁现象"所取代。换言之,"败不在年高"问题已经不容小觑。

如果说"五十九岁现象"可以解释为一种"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特殊心理,那么现在的"腐败不在年高"又将如何"自圆其说"? 古人说"有志不在年高",如今我们却说"腐败不再年高",着实是一种讽刺。现在看来,腐败与年龄没有直接联系,所谓的" xx岁现象"也不过是腐败的一种托词而已。

近些年来,"干部队伍年轻化"的确在打破领导干部终身制、提高干部创新能力、增强领导干部活力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但是,如果一味的强调"领导干部年轻化"也必然会滋生出"不问能力只问年龄"的问题。如此一来,"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时间期限也就大大降低了。

当职务犯罪和干部年龄不能划等号之时,我们自然而然地会把矛头指向现有的司法监督体制。我们可以责怪犯罪者党性的丧失,也可以责怪法治的不健全,甚至还可以责怪公检法部门的"不作为"。但是这一切的问题的根源--司法之不独立却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孟德斯鸠二百年前就告诫我们的"权力的赋予必须伴随着权力的约束"的法制原则又在哪里?

"腐败不在年高"更是整个社会的痛楚所在,从"五十九岁现象"到腐败年轻化意味看腐败范围的扩大化。龚自珍的名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用人才"犹在耳畔,但是,仅仅寄希望于"用人才"的"不拘一格"还是远远不够的。除此之外,监督人才、制衡体制方面也需要天公的"不拘一格",唯有如此才是人民之幸事、社会之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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