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维光:民主与专制的概念及判据问题探索
再论威权主义还是极权主义(中)

四.民主(Demokratie)和专制(Autokratie)

明确了对象与方法,在讨论极权主义(Totalitaere Systeme)和专权主义(Autoritaere Systeme)制的问题之前,由于这两个概念的争论牵扯到民主与专制问题,争论的是它们在民主与专制问题中的位置。为此我们首先必须讨论民主与专制问题。

1.民主制:

民主制不是近代才发明的。对于民主制的理论同样也被研究探索了将近两千年了。然而,尽管如此对于民主制概念的定义,关于它的理论和现实至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看法。对民主制理论有着非常多的不同的规范,及具体的形式,所以首先在概念上对民主这个术语做一个介绍是必要的。

民主这个概念,它的语义学根源是,Demokratie(δημοκρατία),是由两个单词,在公元前五世纪合成产生的单词。Demos是民众,以及多数的意思,Kratein是权力统治的意思。这个合成概念,在德国的思想家中认为是Volksherrschaft,也就是人民统治、人民政权。然而,著名科学哲学,政治学哲学家卡尔•波普,激烈地批评了德国思想界的这种看法。他认为这是对民主制这个概念的极为轻率的误解。"‘民主制'一词在德语中被译为"人民统治"是个非常严重的错误。因为从来就没有过一种"人民政权",即便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也是如此。法国大革命在本质上是一种恐怖统治,断头台实际上是以国家为名的恐怖主义。它的确是一种多数专政,但是是灾难性的"。(注解7)

波普认为,在雅典,民主制是一种阻止独裁者、暴君取得权力的努力。它的本质是民众监督,而不是人民统治。在雅典,民主制的决定性标准是利用选举反对和剔除,而不是推举某些人。那时采用的是贝壳放逐法,这当然不是一个好方法,大约八十年后人们废除了这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人们可以驱逐那些他们认为是危险的人,例如名望过高的人。这一选择的特点是,不能把这种放逐看作是一种审判和丧失名誉,相反它意味着,对于我们你太能干、太危险了。波普认为,民主制问题从一开始就是寻求一种方法,不使某些人权势过大,并且这始终是民主制问题的中心所在。

事实上,从语义学上,在古希腊,Demos既含有所有的民众,也是含有多数民众的意思。而这就不仅带来波普所说的问题,而且带来什么人是Demos这个概念所指的民众问题。即便在古希腊,谁是人民,在当时也是由政治上来确定的,而非种族。

这种根据政治定义谁是人民的方法直到二十世纪一直是如此。时代社会不同,回答也不同。在雅典的民主制中它指的是男子中拥有正常财产生活的市民,到十八、十九世纪在一些工业国家中它也只是扩展进步到必须满足一定的检查标准的男人。妇女到二十世纪才慢慢被承认为Demos。在德国是一九一八年,英国是一九二八年,法国是一九四六年,瑞士则是一九七一年。

在这里我们还要注意的是,Demokratie在古代希腊是和Isonomia作为同义词来使用的。它的意思是在法律面前平等。在阿提卡的民主制中,人们可以看到权利平等最好地保证实现了多数人的选择。只有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才能够保证公正地选择。Isonomia和Demokratia的这种联系是一种历史性的、逻辑性的。
对于公民没有平等权的制度,民主是不可想象的。

民主制的形式是多样的,两党制、多党制、议会制、总统制等,究竟哪一种民主形式更好,也是一个争论不休,没有结论的问题。

综上所述,关于民主这个概念,不仅中文翻译成"民主"是不准确的,而且在德文翻译中,Volksherrschaft(人民统治),也是非常有疑问的。中文的民主的翻译大约也是由"德国的"这个"思想传统"中衍生出来的。今天我们已经有很多中国人在西方生活,应该体会到波普对此的质疑是对的。因为就是在德国,现在也没有一个执政的政党说他们是代表人民来统治的。他们只代表了选民的多数,代表了一个党派的利益。为此,可以知道根本没有"人民统治"这么一说,翻译成"民主"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完全是个骗人的概念,因为这个制度所保证的只是"多数人"选择出来的"少数人"执政掌权。

当我们非常痛苦地,不得已地继续使用"民主"这个中文翻译名词的时候,在此笔者必须要说的是,德国的知识界之所以会把它翻译成这样,有着自己的崇拜权力的文化思想传统的根源,日耳曼独特的方法论根源。而中国的整体论者们,以及某些缺乏怀疑、思维能力的知识精英继续了这一思想,对于这种哲学和认识论的根源,笔者还会继续在其它文章中进行分析。

2.专制

和民主,Demokratie相对立的是专制,Autokratie。在对立的意义上,这个词同样源于古希腊,是由Auto 和Kratie两部分组成(αυτοκράτωρ)。如果作为民主制总体的对立制度可以翻译成中文的专制制度。Auto进入这个词就表明执行统治权的是个人,它不是由民众中的多数人选举出来的。按照政治学者Hans Kelsen的看法,所有非民主制的政治制度都可以称为专制制(Autokratie)。为此,他进一步指出,和民主制相比,首先,在这种专制制度中政治决定的做出,透明性与公开性都是有问题的;其次,对于为什么做出这样的或者那样的决定的规范原则上,它的前提经常变换,也就是为了权力它可以随时改变一些东西。第三,专制缺乏民主制所具有的足够的合法性。(注解8)

事实也的确如Kelsen所说,古往今来曾经存在过各种各样的非民主制,形形色色的专制,例如:Despotie、Diktatur、Tyrannei、 Tyrannis、Oligarchie、Absolutismus、Autoritaere Systeme、Monarchie、Totalitaere Systeme等等。这些单词常常在中文中被不假区别地翻译成专制,实际上,其看来细微的区别往往在思想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简单言之,Despotie是奴隶制的专制,Diktatur是罗马时代的专政,Tyrannei是暴君,Tyrannis超越自己地位的僭主, Oligarchie是希腊的寡头政治、Absolutisms是中世纪后的绝对君主专制,Autoritaere Systeme是独裁专权、Monarchie是君主制、Totalitaere Systeme是极权制。

语言是一种思想和表述的工具。

中国人和西方人不同的思维方式,以及这些概念所伴随的不同的社会、时代内容,常常使得翻译非常困难、蹩脚,无法准确表述出原来概念的意思。然而辨别出,认识清楚这些区别却是非常重要的。例如,笔者在香港出版的《极权与当代精英》(原来的题目是《极权主义与当代中国知识精英》),其英文译名莫名其妙地被编辑翻译成《Authoritarianism and Intellectuals in Contemporary》,(在编辑那里大约成了《权威主义和当代中国知识分子》)。这个误会的产生实在是非常典型。(注解9)

为此,在我对极权主义问题研究过程中,我认为,还有以下几个体会有必要借这个机会提出,以供参考。

第一,我在阅读中发现,毫不掩饰的专制制度吹捧者、自誉者马克思,他最先使用的是Despotie,后来使用的是Diktatur一词。马克思究竟为什么,在什么情况下使他在人权宣言提出将近半个多世纪后重新宣扬专制?

原来对于Despotie一词的应用,是马克思在一八五三年谈到亚洲的落后的时候提出的。他认为,先进的欧洲对亚洲国家要实行Despotie,奴隶制专制,摧毁亚洲的奴隶制,迫使那里"停滞的""野蛮的民族"实现现代化。他明确地声称进步的欧洲是世界的中心。这不仅是典型的傲慢、自大,而且是残酷的西方中心主义和马克思的所谓进步观的典型体现。(注解10)

而马克思对于Diktatur的运用,中国人则几乎都知道,它是无产阶级实现共产主义的工具。因为无产阶级代表真理,代表未来,就可以对其他的人及所谓"阶级"实行专政。

细究马克思在两个问题上都重提专制的思想基础,认识论基础是什么?而究竟又是什么使得马克思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最终导致的是现代极权主义专制?从而引出现代极权主义专制概念?究其根源就可以发现,在基督教逐渐退出尘世和政治生活的十八世纪、十九世纪,在走向宽容和自由的时候,人权概念已经提出了半个多世纪后,马克思没有走尊崇个人权利的人权、自由之路,走的是复活犹太教、基督教古来已有的救赎思想,千年王国的以赛亚思想的路。这种思想以先知,以救世者自居,是一种典型的基督教政治化、尘世化。

由此也可以看到,马克思从来就是作为现代社会,各种其他文化的对抗者,传统社会的对抗者,甚至可以说消灭者出现的。

第二,对于对中国"传统社会"已经产生马克思式的"仇恨"的中国人来说,要注意的还有,有些概念并没有肯定专制的意味。例如Monarchie。历史上的君主制的确曾经带有很多专制的成分,但是它却并不必然的是专制,例如当代英国、瑞典等国保留了君主,然而它们却是这个世界上最民主的国家,自由主义传统和基础最深厚的国家。另外一个例子是时下的日本。与此相对立的例子则是德国,一次大战后德国废除了君主制,然而却带来了更大的灾难。这让我们看到,中国的皇帝制本来也不是必然地要消灭的。只是由于历史的偶然,它被消灭了。这一切如何转化都可以说是某种"偶然"。当然这也为我们理解中国文化和帝制的更深层的联系,王国维对中国文化的理解都提供了非常重要的线索。

第三,这些概念还使我们看到,中国传统社会的确是专制,描述这种专制的术语,大约只有autoritaer,也就是专权较为合适。然而中国当代,自从四九年以后,是货真价实,千真万确,毋需任何争辩的极权主义专制。这种极权主义尽管它附身于中国的肌体,却和中国传统文化没有任何关系!就如同它在北韩、古巴、柬埔寨一样。为此那些分析中国当代社会专制问题的人,到中国传统中去寻找源于西方基督教文化的当代极权主义的根源,无异于缘木求鱼。事实上正是中国近代那些反传统的第一代、第二代知识精英们,李慎之们为中国带来,并且建立了"全盘西化"的极权主义,基督教式的政治化尘世化社会。中国当代知识精英如果不反省自己的思想方法,反而仍然沿着这条路走,中国永远脱离不了极权主义及其文化精神的范畴。

3.民主与专制的区别

在讨论民主与专制的区别以前,我们首先还想吁请注意的是,由上面对于当代各种形式的专制的描述,人们可以看到专制(Autokratie)可以说是其它专制、专政、专权等的同义词。但是,它却不能够说是极权主义的同义词。因为一九二三年之所以产生极权主义这个概念,并且在其后五十年越来越流行,就是因为传统的专制概念已经无法描述这种特殊的、极端的专制形式。

由上面所说,人们还能够看到在民主制和非民主制间的区别要比在专制制度底下的各类专制制度之间的区别要更为明确和根本。这使我们看到,在我们要讨论的独裁专制和极权专制之间的区别,与二者和民主制的区别相比要模糊和小的多。由于对专制制下的诸种形式的专制政体的概念的定义都很难充分,因此对于各类"现象" 的明确分类就更加困难。这就是说,在我们还没有进行专权专制和极权专制的判定研究以前,就先让我们有所准备,二者的区别可能非常不明确,区分它们可能非常困难。

我们还要有所准备的是,事实上还不仅如此,对于这种混乱雪上加霜的是,学者的不明确是因为学术上的困难,而对于一些政治人物来说,他们则正是希望利用这种不明确来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很多时候可能他们也不希望我们对这种不明确给以明确的讨论。

关于如何区别民主和专制,也就是民主和专制的判据何在?前人以及当代政治学者有过很多讨论,例如对于极权主义概念的使用起过非常大的作用的汉娜•阿伦特(H. Arendt),(1955;703),专门研究专制和极权主义的勒文施泰因(Loewenstein)(1969;14ff)和布隆讷(Brunner)(1979; 62ff)。(注解11)德国海德堡大学的政治学教授沃尔夫冈•默克尔(Wolfgang Merkel)根据他们的看法,把关于独裁制度和极权制度的区分标准概括总结为六个判据。这六个判据涉及的是政治制度中统治问题的基本原则问题。它们分别是:

(1)政权的合法性问题;(2)获得政权途径;(3)政权的垄断性;(4)政权结构;(5)权利要求范围程度;(6)统治方式。

(1)政权合法性问题:

政权合法性问题涉及的是,掌握权力的人是如何以及在什么范围中是合法的?在一切民主之中它建立在多数人选择、选举执政者的原则上,这就是主权在民的原则,而参与选择的人又是基于在法律前的人人平等。

在非民主制中这种合法性问题涉及的则可能是意识形态问题,种族问题,也就是说掌握政权的人他们用来为自己辩护的合法性可能是基于某种民族主义、爱国主义精神,安全和秩序,或者认为那种封闭的、认为自己占有绝对真理的世界观。在第三世界中,甚至以温饱问题,要实现现代化,作为剥夺每一位民众,多数选择执政者的权利。这类合法性的说法在现今中国也能够看到。

(2)获得政权的途径:

它涉及的是这个制度是如何规定取得政权的途径,也就是政府,领导人是如何选择出来的问题。它是根据对于一切成人都具有平等、自由、秘密的普选权,还是把选举权利置于其它的动机、目的限制条件下,例如,政治、世界观、种族、血统、性别,乃至权力政治的派别、阶级、族群等特别的规定之下,其中最为典型的是限制排斥持不同政见的民众参与选举。在当代,最为甚的是,掌权者根本就不是通过政治制度中的选举来选择确定的,而是通过某个人的制定,或者某几个人的内部秘密决定,例如所谓政治局、委员会、军事小组等。

(3)政权的垄断性:

它涉及的是得到了权力的人,或者政府、政权会是否会受到根本的政治性的约束和限制。是否是这个权力,或者是个人,或者是几个人决定一切。这其中涉及:
它是单独由民主的选举的合法性,和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决定的,还是根本就没有民主的合法性,而由其它那种非常法,如军事法等确立的;

它是被宪法、法律、议会所制约,还是凌驾于他们之上;

在政治领域之外,例如经济、文化等领域,人们是否有参与的权利,而一旦涉及到政治又是否只有遵命的权力。

(4)政权结构:

政权结构问题涉及的不是政府形式问题,它涉及的是更为根本的国家权力是由单独的掌权者掌握,还是分配给更多的人和派别掌握?这里所说的单独的掌权者所指的是个人、党派团体、亦或委员会(如西班牙、葡萄牙和拉丁美洲等国曾经有过的军人组成的政府机构)。和政权结构问题休戚相关的是传统的洛克等人提出的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控制问题。也就是说,这个政权的结构形式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

(5)政治权力所要达到的范围、程度:

它涉及的是掌握国家权力的人对于民众和社会的规范和干涉程度究竟要到达什么范围,什么程度。这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是否是无限的,它是否甚至涉及到每个家庭,每个人的思想。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这个问题涉及的是公民是否能够明确清楚地限制国家机构的权力要求,亦或退一步说能有限地限制国家的权力,还是根本没有?

(6)统治方式:

它是根据法律来行事,还是法律只是一个装点门面的形式,它随时可以罔顾法律,采取镇压、独裁乃至使用恐怖手段来实行统治。

关于统治方式问题也涉及到在这样的国家制度中,对于军队等暴力机构是如何规定、规范的。它与个别的统治者,党派团体的关系是什么。

上述六个判据,尽管可能还很不充分,甚至有争议,有些判据也有交叉性的重复,但是它们还是对于分析民主和专制问题非常有助益。根据以上特征,人们能够基本上非常迅速地判定到底这个政治制度是民主制,还是专制,亦或是极权主义政权。

由上述六个判据,对于民主与专制的区别,我们也可以概述如下:

民主制建立在民众平等参与的多数选择的基础上,通向权力道路是开放的,权力结构是多元的,在对权力的要求上则是被限制的、有限度的,而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遵守国家法律。

专制制度权力的合法性是利用某种意识形态,精神思想,乃至某种特殊的价值确立的;通向权力的道路不仅明显地遭受到限制,很多时候甚至是封闭的,暗箱式的;政权结构的多元性受到明确地限制;政治权力则向社会各方面扩张,甚至控制干涉家庭和私人的生活;它的统治方式不是法律国家式的,

2009-3-23德国埃森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立场和观点)
本文留言

作者仲维光相关文章


近期读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