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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进京抓记者,案件管辖权存质疑

作者:刘晓原  2008-12-08 23:15 桌面版 正體 打赏 0
《人民网》报道,12月4日晚7点多钟,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四名干警来京将中央电视台女政法记者李某从住宅中连夜带走,据介绍,该记者曾以涉嫌滥用职权为由采访过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而检方认为该记者涉嫌受贿。

据央视相关负责人透露,12月6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央视相关负责人前往山西太原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院的检察长何书生接待了他们。对于李某一案的管辖问题,何书生拿出最高检的一份函件称,这是最高检指定该院处理此案的。据央视相关负责人转述,检察长还称,记者采访当天,他已经劝告记者别再进行采访,但记者没听劝告。

央视女记者李某在山西采访的对象就是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而检方则指控,李某在这起案件的采访中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遂以受贿罪对其刑事拘留。据了解,和央视记者李某同时采访此案的还有京城某知名媒体的记者陈某和国内知名法制报的记者张某,两人经单位指派前往调查采访。昨天下午,经多方努力,本报记者找到两名当事记者,两名记者向本报透露了部分采访细节,并向本报记者出示了当事人举报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全部资料。http://news.163.com/08/1208/06/4SKDCI4300011229.html

看了这个新闻报道后,我一直在思考着本案的管辖权问题。

李记者采访对象是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该院被人举报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涉嫌滥用职权。

既使指控李记者借职务之便收受贵重财物涉嫌了受贿犯罪,那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也应当回避本案的侦办,否则就有打击报复之嫌疑。

检察官称由他们侦办李记者受贿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并出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份函件。

一个普通记者的受贿案,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规定,一般是由基层检察院来侦办(除非受贿金额巨大,才可能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侦办),为何这样一起案件,也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管辖"指示"呢?

就算这起普通记者受贿案,经层层请示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手里。但我以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至于糊涂到指定一个被举报、被采访的区检察院来办理此案吧?

如果该案真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来管辖,这简直令人难以置信,也太不可思议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央视属于国家事业单位,按照《刑法》第93条规定,其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

李记者如涉嫌了受贿犯罪,案件应由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受贿金额巨大,则由市分院或市院管辖)管辖。

虽然第十五条还规定,如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我以为,杏花岭区检察院不会是更适宜管辖案件。因为由他们来管辖,难以做到理性、客观、公正。由于记者所采访案件,涉及到该区检察院,他们就更应予以回避。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李记者受贿案,不会是管辖不明确的案件。

据报道中称,行贿人是广东省惠州市商人吴某弟弟,其给李某购买过贵重物品。假设吴某弟弟是在山西太原杏花岭区送贿赂给李记者,该区属于犯罪行为地,杏花岭区检察院有权侦办。但是,由于被区检察院是被采访对象,而李记者又是为采访所接受贿赂(假设是这样),该区检察院就应当予以回避,应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市其他区检察院来侦办。

如果贿赂是在广东或北京所送,该案应由广东某地或北京某区检察院管辖。

假使李记者是分别在三地接受吴某弟弟的贿赂,三地的检察院都有权管辖这起案件。

但是,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只有在三地的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管辖权有争议时,才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知北京、广东的检察机关与山西的检察机关是不是对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

情况特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但我以为,此案恰恰存在特殊性,李记者所采访的检察院正是被人所举报,而检察院又指控李记者接受了贿赂。该案不是很特殊吗?为何三地检察院的共同上级--最高人民检察院,竟去指定杏花岭区检察院来侦办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李记者涉嫌受贿犯罪案,不存在管辖不明的问题,但是由于该案特殊性,恰恰是需要改变管辖。

因此,检察机关应依法对此案改变管辖。如继续由杏花岭区检察院侦办,怎么使人相信司法程序能做到公正?

由李记者一案,使我又想起了杨佳袭警案。袭警案发生后,一开始是由"受害"单位--闸北区公安分局侦办。由于引起了社会广泛质疑,公安机关才变更案件管辖,由上海市公安局侦办,但是案件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始终受到质疑。

现在李记者受贿案,也与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该案由他们来管辖,能做到理性、客观、公正吗?

检察机关既办理自侦案件,又负有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案件与自身有关联,就更应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办案,只有这样才能树立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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